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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定名稱條例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姓名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幹涉、盜用、假冒他人名義的,應當追究民事責任。法人名稱權是法人依法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名稱,排除他人幹涉、盜用和假冒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依法享有名稱的使用權和轉讓權。

法律條款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竊取或者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第壹,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書面標誌才叫做姓名,所以自然人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符號是名稱,享有名稱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其人格的文字標誌的專有權利。姓名權的核心問題是專有權,不能由他人享有或使用,只能由權利人本人享有或使用。專有物是自然人的人物標識,不僅包括正式註冊名,還包括筆名、藝名、昵稱等。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幹涉或者使用他人姓名。姓名權是壹種絕對的權利,是對世界的權利。除姓名權外,每個人都是義務的主體,都有不侵犯其姓名權的義務。

命名權

姓名權又稱冠名權,是自然人決定采用哪個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自然人的命名權由出生後的戶主、親屬、被扶養人或者鄰居行使,但這不影響具有命名能力的姓名。

改變的權利。

自名權,誰也無權幹涉。自然人的姓氏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子女有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的,法律不應幹涉。即使婚後女方把夫姓加到自己名下,也是按照當事人自己的意願決定的。

名字通常由自然人出生時的父母決定,但這並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

自然人成年後也可以改名。自我命名權的另壹種表現形式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誌和意願,確定筆名、藝名和註冊名以外的其他相應名稱,任何人不得幹涉。

擴展數據:

司法解釋

民法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婚姻法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實踐中,對上述規定的理解和執行不壹致,壹些地方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和標準也不盡相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遇到了壹些實際困難。?

2014,14年10月27日鑒於現實問題,我國立法機關擬對《民法》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解釋:我國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同時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選擇其他姓氏。該解釋(草案)的內容包括: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在行使姓名權時,也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

公民原則上應隨父姓或母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和母姓以外的姓氏:?

選擇其他直系長輩和血親的姓氏;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姓氏的;還有其他正當的理由。?

實踐中,也有壹些公民出於回祖姓、被他人撫養等原因,選擇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選擇其他姓氏。為了充分尊重少數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草案還明確,少數民族公民可以根據自己的文化傳統和習俗選擇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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