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什麽?
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沒有明文規定就沒有罪,沒有明文規定就沒有刑。即犯罪行為的定義、種類、構成條件、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都是法律事先規定的,刑法分則中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
二、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
(壹)成文法的明確性
刑法的制定必須規範、明確。法律是壹種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範,在這種規範中,自由的存在是普遍的、理性的、獨立於個人意誌的。明確性要求立法者明確規定懲罰法規,以便提前告知人們被懲罰的行為。
(2)懲罰的適當性
刑法的適當性,又稱為刑罰的適當性,是指刑法規定的犯罪和刑罰都應當認為是適當的,這是針對法律規定的內容而言的。《刑法》的適當條款有合理的基礎來規定對犯罪行為的懲罰。刑罰規定的犯罪,應以行為發生時刑法是否確實需要處罰為前提。
(三)禁止適用追溯既往的法律
禁止適用溯及既往的法律,即法律規範實施後,不得處罰法律法規實施前的犯罪行為,也稱“刑法無溯及力”法律無溯及力,符合“不知者無罪”的說法。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法律規定的罪與刑必須向社會公布,以便人們遵守。但隨著刑法的不斷完善,采用“從舊到輕”的原則確定其溯及力,即新法較輕時刑法具有溯及力,這是保障人權的要求,也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和刑法的權威與統壹,實現刑法預防犯罪的目的。
(四)絕對禁止或排斥類比。
類比推理是通過與刑法中最相似的事項進行比較,來解釋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的事項的方法。在罪刑法定原則下,類推解釋“解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東西,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精神。因此,罪刑法定原則禁止刑法適用中的類推推理,但刑法是與時俱進的法律規範,禁止類推適用的範圍也發生了壹些微妙的變化,即從完全否定類推到允許有限度的類推適用,即允許有利於被告人的類推適用,這也是針對特定犯罪的刑法。
(五)絕對禁止無期徒刑,實行絕對法定刑。
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的變遷和刑法理論的演進,罪刑法定理論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不斷得到修正。絕對確定刑罰種類和刑期,會使法官只依法判處相應的刑罰,而不考慮具體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利於刑罰的正確適用。如果刑法中有不規定有期徒刑期限的自由刑,罪犯刑期長短的權利完全掌握在執行機關手中,就會失去刑法保障人權的功能。因此,在法定刑或宣告刑中,絕對的無限刑是不允許的。因此,應該從根本上確立壹個相對不確定的有期徒刑期限,賦予法官壹定的自由裁量權,讓他們考慮每壹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刑罰,這樣才不會對罪刑法定原則的內涵和本質產生偏見。
㈥排除習慣法的適用
懲罰只能依據成文的法規,懲罰的依據只在於成文的法律,而不在於習慣、道德、習俗和民間的法律。這就是“沒有明文規定就沒有犯罪”的自然結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依法定罪處罰;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
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的罪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