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送審稿)》修訂的具體主要內容:
壹是實施監管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
壹是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調整了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涉及30多條。
第二,將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三證整合為壹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第31條)。
第三,加強食品添加劑流通監管,將食品添加劑經營納入許可範圍(第四十七條)。
第四,授權省人大常委會或省人民政府制定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館、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第31條)。
第二,強化企業責任的落實。
壹是明確指出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第壹責任人”,應當履行“誠信自律”的義務(第四條)。
第二,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職業素質,《送審稿》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第三十五條)。
第三,為落實食品企業的追溯義務,送審稿提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追溯管理制度,確保食品可追溯性(第三十九條)。
四是為加強食品網絡交易監管,送審稿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並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不履行法定義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先行賠償(第五十九條)。
第五,為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送審稿》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第六十五條)。
六是參照國家有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送審稿提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檢制度,定期檢查和記錄本單位食品安全狀況。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聘請食品安全社會專業組織定期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進行評價。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處理,並向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六十條)。
第七,為加強對嬰幼兒配方食品的嚴格監管,《送審稿》提出,國家應當嚴格監督管理嬰幼兒配方食品。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時,應當將原料、產品配方和標簽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不得以委托、貼牌、分裝等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第五十七條)。
第八,為防止食品回流市場,《送審稿》提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對召回、超過保質期等退出市場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第六十二條)。
第三,強化地方政府責任的落實。
壹是為進壹步強化地方政府對食品安全的屬地管理責任,《送審稿》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供保障(第六條);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樣檢驗、風險監測、宣傳教育、能力建設等經費應當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第九十三條)。
二是吸收了監察部起草的《國務院關於食品安全責任追究的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的相關內容。草案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125條)。
第四,創新監督機制。
壹是參考國外立法經驗,送審稿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社會共治的原則(第三條)。
二是為落實風險管理原則,送審稿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分類監督管理制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程度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率(第91條)。
三是為督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地方政府落實食品安全責任,《送審稿》提出,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且未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第九十九條)。
第四,借鑒藥品監管經驗,增加突擊檢查制度。《送審稿》提出,對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上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進行突擊現場檢查(第100條)。
第五,參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送審稿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第101條)。
第六,為規範食品安全信息發布,《送審稿》提出,新聞媒體應當客觀公正地報道食品安全問題(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第103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布可能對社會或者食品行業產生重大影響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事先向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未經核實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編造、傳播虛假的食品安全信息(第106條)。
五、完善食品安全社會治理。
壹是為了加強食品安全風險交流,送審稿提出,國家應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制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安全風險交流(第19條)。
二是為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保護消費者權益,《送審稿》提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應當包括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第二十五條)。
三是為進壹步提高公眾食品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送審稿提出,國家應當將食品安全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開展食品安全公益宣傳(第九條)。
第六,嚴懲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壹是為了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送審稿》將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改為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第三十條)。
二是在刑事責任方面,完善了執行聯動機制(第107條)。
第三,在行政責任方面,加強對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技術機構的處罰力度。比如,在財產刑方面,對非法添加等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罰款數額將由原法中的五至十倍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第110條);在資格刑方面,送審稿提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第119條)。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技術機構或者技術人員出具虛假監測和評估報告的,對該技術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技術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120條);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有關部門沒收所收取的檢驗費,並處檢驗費三至五倍的罰款(第121條)。在人身處罰方面,送審稿根據審慎原則補充了行政拘留的處罰(第110條)。
第四,民事責任方面,加大經濟處罰力度。
第壹,規定了最低補償制度。《送審稿》提出,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第127條)。
二是加大對虛假廣告的處罰力度。《送審稿》提出,明知或者應知虛假而設計、制作、發布食品廣告,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廣告的設計者、生產者、發布者和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第六十三條)。
三是加大對虛假檢驗報告或認證結論的處罰力度。《送審稿》提出,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虛假認證結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21、122條)。
四是強化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發布者的民事責任。《送審稿》提出,編造、傳播虛假的食品安全信息,或者發布未經核實的食品安全信息,損害食品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1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