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漢初黃老思想的流行
2.漢武帝時期法律指導思想的轉變。
3.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確立
劉邦與百姓的“約法三章”發生在西漢建立之前,但從這件事的意義及其與漢朝法制的關系來看,可以視為西漢立法的開端。
公元前208年,各路反秦義軍首領開會:“第壹個定居關中的是知望。”不久後,劉邦率軍攻占鹹陽,推翻了秦朝的統治。為了在以後的鬥爭中占據主動,劉邦立即回歸軍事霸權,同時鑒於“父長期受秦苛法之苦。”為順應民心,除秦苛政,又“反秦之窘”,“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民而盜罪,我學除秦之法。”這種在楚漢戰爭臨近、勝負難料時采取的權宜之計,深得民心,贏得支持。壹度“秦人喜出望外,爭搶牛羊酒食”,對穩定關中,打敗項羽,統壹全國起到了重要作用。主要有四種:法、序、主、比。
2.漢代六十法
《九章律令》是漢代的壹部重要法典,是漢代法律的核心。它以法律經典為基礎,吸收了秦律中符合當時統治需要的部分而編纂而成。
“編律”十八條是蜀為維護皇帝的尊嚴和權威,參照先秦、秦代的禮儀而制定的壹項禮制;
《過宮法》二十七章是關於宮廷侍衛的法律;
《朝鮮法》共六章,與朝鮮制度有關。
四、三系1,請系。
請願制是指貴族官僚犯罪後,壹般司法官員無權審判,必須召見皇帝做出判決。皇帝可以根據罪犯的具體情況,如與皇室的關系、現任官職的大小、功勞的大小等,決定如何減輕或免除刑罰。它源於禮儀的等級,是“尊”和“重”原則的體現。
2、養老金制度
恩刑是指在定罪量刑時,對老人、兒童、婦女、殘疾人等有特殊情況的人給予特別寬恕的做法。
3、先親對方。
是指親屬之間可以合謀隱瞞犯罪行為,不會報案,也不會作證。
這個原則首先限於壹個家庭,即祖孫三代,夫妻之間;
其次,卑微和年輕的被忽視,長輩是第壹個隱藏卑微和年輕的罪犯。壹般情況下,他們可以不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在死刑案件中,庭偉被邀請決定是否追究第壹個藏匿者的罪責。
這壹刑法原則壹直延續到清朝,並不時得到發展。
五、文帝與景帝的刑事制度改革1、文帝刑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用監禁、鞭笞、死刑代替鞭笞、鞭笞、截肢左右腳趾三種體罰。
刑刑改為夾刑,即五年苦役;
刑改為三百;
切掉左腳趾,改成500;
砍掉妳的右腳趾,放棄市場(死刑)
2.漢景帝刑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切掉左腳趾從500減到300,後來減到200。
刑罰由三百減為二百,再減為壹百;
頒布《法令》,對鞭刑的刑具和執行方法作了具體規定;
對勞役刑進行了改革,即決定將終身服役的勞役刑制度改為限期勞役制。
3.刑罰制度改革的意義。
漢初采用肉刑制度,即奴隸制的刑罰,這是奴隸制殘余在刑罰制度中的反映。文景帝廢除體罰順應了歷史潮流,有利於保護社會生產力。
改革後,漢代刑罰除死刑外,主要是勞役和鞭笞,這為封建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礎。文景帝的刑罰制度改革是奴隸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過渡的重要標誌。
漢武帝為了維護以皇權為核心的中央集權,在景帝平息吳楚七國叛亂的基礎上,繼續制定和頒布了壹系列削弱和打擊地方諸侯割據勢力的法律。
1,支持訂單
舊王公的分封制的優惠擴大到了他們的後代,即只能由長子繼承的封地,允許由王公的兒子分享。
2.左官法
左官是指在諸侯手下做官。
到了漢朝,右派還在得寵。如果妳是諸侯而不是皇帝,就會被降級降級,所以叫左官。
左官是附臣,受到各種限制。目的是防止督撫私自任命官員,也不允許他人擅自為督撫服務。對削弱諸侯國的力量,斬斷諸侯國君王的羽翼起到了重要作用。
3、黃金法則
行動是壹種醇香的酒。黃金是皇帝祭祀祠堂時,諸侯們進貢的。皇帝召集諸侯祭祀時,在大祭祀日喝點酒,諸侯以現金助祭。凡是向祠堂酌情進貢的諸侯,重量和顏色不達標,都要受到懲罰。
七、“讀鏑”、“乞鏑”1,讀鏑(jū)
案件調查結束後,法官要簡明扼要地概括違法犯罪的過程和事實,並向被告人宣讀內容,稱為“讀鏑”。
2、乞討
也稱為審查。念完鏑,如果被告對宣讀的內容沒有異議,就在宣判後穿上衣服,並背誦罪狀或書籍,或在城內張貼,“使四方知道這是對惡的懲罰。”如果被告人或其家屬不服,可以要求再審,這叫乞討。
如果壹個人在漢朝被判了兩年以上的徒刑,被告本人及其家屬可以要求復核。
八、獄錄是封建時代皇帝或上級司法機關通過對犯人的審查,對下級司法機關的監獄決定進行監督檢查,平反冤獄,監督久拖不決的案件的壹種制度。
錄獄制度在平反冤獄、改善監獄管理和統壹法律的適用等方面發揮了壹定的作用,也是古代實施審判監督的壹種方式,因此被後世沿用。直到明清時期,才被秋審、庭審所取代。
九、《春秋》秋冬執行1,春秋執行。
原因
春秋定獄又叫“引經定獄”、“以義判獄”。它是西漢武帝時期董仲舒等人倡導的壹種破獄方式,以儒家思想作為破獄的指導思想,要求司法官員以儒家經典尤其是《春秋》書中的“微義之言”作為分析案情、定罪的依據,依據義的精神來解釋和適用法律。
原則:原信念。
依據《春秋》精神審理案件時,應以犯罪事實為依據,考察行為人的動機。如果某人的動機不純,即使他沒有實施或企圖實施犯罪,也應受到懲罰;初犯犯犯同樣的罪,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行為人的目的和動機是純粹的,即使已經觸犯了法律,犯了罪,也可以“免刑”或減輕處罰。
董仲舒主張春秋審判。有兩件事可以肯定:
其壹,他提倡“原罪”,很大程度上是想糾正漢武帝時期酷吏橫行、“求高深學問”的現象;
第二,在定罪量刑中,強調對行為人主觀動機的分析是合理的。
從史料來看,董仲舒用《春秋》判案,壹般是由重變輕。
影響
由於儒家經典不是法律,不具備法律條文的規範性和確定性,其簡單的文字和深刻的含義往往使人做出不同的解讀,司法人員不可能完全理解儒家經典。在審判中註重行為人的主管動機,必然為不法官員操縱法律、弄虛作假提供條件,造成司法的隨意性和“同罪論異”的發展後果。
除了法理學的推廣和審判原則的修改,春秋審判推動了法律儒學化的進程。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通過春秋禁錮的方式不斷影響著法律實踐,進壹步確立了儒家思想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這壹引禮入法的過程從漢代壹直延續到魏晉南北朝。到隋唐時期,儒學合法化的任務已經完成,禮法合壹的法典正式形成,春秋審判也完成了歷史使命,退出了法律舞臺。
2.秋冬處決
秋冬行刑是指我國古代將死刑的執行安排在秋冬兩季進行的制度。
這種做法起源於先秦時期。當時人們已經意識到,對罪犯執行“天罰”必須順應天意,講究時節。
理論基礎
陰陽五行的德刑節氣說。董仲舒進壹步神化了陰陽五行學說,認為天是根本,生命生於天,天人相通,人的任何行為都要符合天意。法律體系也是如此。刑殺要在秋冬進行。如果違反了這條法律,眾神將會受到冒犯和懲罰。
除了這種理論的影響,還與不耽誤農時的考慮有關。因為秋冬壹般是農閑季節,此時破獄行刑有利於鞏固統治秩序,不至於耽誤農業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