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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史專題:清代主要立法簡介。這個問題怎麽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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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朝的主要立法1。清朝入關前的立法思想,從原始社會末期到封建社會初期,經歷了幾個發展階段。社會關系的迅速變化促進了立法的發展。其統治者的法律思想最具代表性的是皇太極確立的“參與漢民族法律文化”的立法思想和原則。“參漢”是指引進或借鑒漢民族(明朝)的法律制度,“酌金”是指適當記錄和整理精金時期原有的習慣法和舊法令。兩者合在壹起,就是幹擾先進漢政權的法制。1644年,清初,面對前所未有的遼闊疆域和眾多人口,面對比關外原行政區更為發達的漢族地區文化和復雜的社會生活,其原有的法律制度已遠遠不能滿足新的統治需要。在這種情況下,清統治者確立了“詳譯明律,參於國體”的立法指導思想。“詳譯明法”即詳細演繹或借鑒《大明法》,以《大明法》為藍本;“參州制”就是入關前適當參考舊的法規制度。清朝的主要立法(1)順治二年(公元1645年),清廷設立法規廳,負責修改法律。第三年初,法律完成,稱為《大清律例》,次年三月正式頒布。雍正三年(1725),雍正五年制定頒布《大清律集》。至此,大清律基本定型。乾隆初年,進壹步逐條審查法度。乾隆五年(1740)後,以“大清律法,並始終遵守”為名,出版發行中外法度。這是中國歷史上最後壹部完整的封建法典。乾隆十壹年(1746)規定“規定五年小修,十年大修”。至此,條例如期修改,形成定制。法規體系使法律的穩定性和靈活性有機結合,更有效、更全面地發揮封建法的作用。(二)《大清法典》的制定《大清法典》是清代行政立法的總匯。始於康熙時期。康熙朝以後,雍正、乾隆、嘉慶、光緒四朝都是在前朝禮制的基礎上,結合本朝國家機構的發展變化制定雍正、乾隆、嘉慶、光緒。這些法典被後人統稱為“清代法典”或“五代法典”。《清代正典》按照“以官促職,以職促政”的思想,詳細描述了清代國家機構的設置、職權範圍和程序。在每壹個機關下,都列有該機構的組織結構、官職、品階、職責和權限,並考慮其歷史沿革,記載歷年重要事例。因此,《清惠典》不僅是清代行政法規的全集,也是歷代封建王朝行政立法的集大成,成為中國封建時代最完備的行政法典。(三)適用於少數民族地區的特別規定清朝是中國封建社會中疆域最大、人口最多的多民族國家。為了加強中央政府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和管理,清廷制定了適合當地經濟文化水平和風俗習慣的具體法規,如適用於蒙古族、藏族等西北少數民族的《範麗元規》,以及處理西藏事務的重要法規,如《西藏善後處理條例》第十三條、《西藏善後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新西藏政策綱要》第十九條等。青海善後十三條,青海禁絕十二條,西寧舉青海蠻夷為例,適用於青海少數民族。以及適用於苗疆地區的各種條例、禁令、章程的內容和特點。1.刑事立法。2.民事和經濟立法的發展。3.旗人特權的維護與滿清統治。4.維護民族地區刑事立法的統壹性和有效法律控制。清代法律制度在基本精神、總體風格、核心內容、主要制度等方面,都是唐宋尤其是明代法律精神和法律制度的直接延續。在鞏固中央集權專制制度,維護封建皇帝的絕對權威方面,大清法律直接繼承了明朝的制度,把維護皇權作為法律的核心。(壹)“謀反”罪的重刑與嚴罰《明法》繼承了《明法》的規定,“十惡”加重重罪是對侵犯皇權的“謀反”、“謀反大罪”等罪行的處罰。而且清朝還擴大了叛國罪和叛國罪的範圍。如“文字禁忌”、“表演不當”,往往被控“極度精神錯亂”和“任意議論國事”,並以重罪論處。(2)繼“漢奸黨”罪壹條之後,清朝的法律,除了《大明律》附則中所有關於漢奸罪的條款外,也是以加強皇權、削弱各旗主勢為基礎,嚴禁內外官交遊。(3)以思想和文字定罪,在明末清初建造“文學監獄”,實行思想文化專業化。隨著萌芽資本主義的發展,思想意識領域出現了壹股開明的民主思潮,對封建專制統治進行了猛烈的抨擊。同時,以漢人為主要成分的知識分工中存在著強烈的反清情緒和民族意識。這些“異端”思想對封建專制統治構成潛在威脅。在這樣嚴峻的客觀形勢下,清朝統治者采取嚴刑峻法,實行前所未有的思想文化專制。歷史上的寫書、寫文章、吟詩、讀文章等事例。,在言語上觸犯統治階級,招致災難,被逮捕、監禁,甚至被處死,屠體、牽連親屬的案件被稱為“文字獄”。據不完全統計,僅在被稱為“盛世”的康熙、雍正、乾隆三個朝代,就有108字監。由於清代法律中沒有文字獄條款,這類案件往往按照謀反和情節嚴重的違反來處罰,極其殘忍。大興“文字獄”的結果,壹代文人“戰戰兢兢”。從《史景遷與雍正書》看文字獄刑罰制度的變遷:清代法律除了傳統的摑、棒、獄、流放、死刑等五刑制度外,還增加了壹些新的刑罰方法。1,遷移。遷徙是將罪犯強行遷離原居住地進行安置,未經政府允許,不得返回原居住地。2.放逐軍隊。清朝的流放制度直接繼承了明朝的制度。清朝的流刑也分為極邊、煙薰(4000裏)、遠邊(3000裏)、近邊(2500裏)、近旁(2000裏)五等。流放的刑罰壹般在定罪後由兵部分配。為了解決距離的標準問題,乾隆時期專門制定了五軍道裏表,載入大清律法,以統壹的標準確定充軍地點。3.發送。派遣是清朝創造的壹種刑罰方法,指把罪犯送到邊疆地區給駐軍官兵做奴隸。這是比流放更重的刑罰,大多適用於政治犯。比如壹些文字獄案件,罪犯被送到新疆伊犁等地。4.屍體。屠屍是清朝規定的野蠻刑罰。按照清朝的制度,本該死亡年處死的犯人,如果在死亡年行刑之前死亡,或者耿死在獄中,還是要被宰殺的。5.砍頭監絞監。清代的死刑有死刑、斬首、絞殺等幾種。對於普通的罪行,經常使用死刑和絞刑。斬首和絞刑可分為“拍板”和“督侯”兩種方式。所謂“判”,是指那些性質嚴重,案情屬實,適用法律適當,毫無疑問被判處斬首或絞刑,並在當年秋分後執行死刑的案件,稱為“斬刑”或“絞刑”。對那些尚有疑問或有借口的案件,判以“緩刑”,稱為“斬首緩刑”或“絞殺緩刑”。被判處“取保候審斬首”和“取保候審勒頸”的罪犯,當年不會被執行死刑,而是被暫時關押到下壹次秋季審判或法庭審判。民事經濟立法的發展(壹)典當權清代進壹步明確了典當的性質。雍正十三年(1735),上諭說:“民間生活契約者有壹段時間借貸,但不在買賣稅之例。”承認代碼的抵押性質,與買賣合同分離,代碼合同不需要政府加蓋公章,不需要繳納代碼的稅,也不需要切割征稅。(二)繼承制度清代繼承分為身份繼承和財產繼承。身份繼承包括宗法繼承和爵位繼承。宗是近祖之廟,只是遠祖之廟。宗法繼承通常以長子為第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沒有長子的有長子,以下依次為次子、次子、長子、長孫、次子、次子。允許獨生兒子結婚,即壹人繼承兩家。獨生子是清朝的獨創。(三)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的法律措施明末清初,戰爭持續了近半個世紀,農業生產受到嚴重破壞,造成田地荒蕪,百姓流離失所的局面。清朝初期,統治者采取了壹系列措施,迅速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首先,頒布了許多法律和法令來減少或免除稅收。第二,鼓勵填海。正式確認了農民收回土地的所有權。同時,還給予新開墾土地免稅的優惠政策。第三,發布了“更名領域”命令。“改田”是官田向私田轉變的壹種表現,主要是指明末農民大義爆發後,明朝諸侯的部分土地被農民占有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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