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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法治應該如何向前發展?

中國的“改革開放30年,是法制建設30年”;“法治之路不可逆轉”“人治是死路壹條”;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是當前最迫切的問題;“中國法治建設走到了十字路口,需要認真討論,澄清似是而非的東西”;對中國法治進程持謹慎樂觀態度;甚至“法律職業化不可逆轉”、“法律語言的專業性不能為了讓人喜歡而去除”等等,我都認同。

除了中國的法治是否要立足於中國的現實之外,我和何的根本區別在於法律職業群體是否要遵循社會各界所倡導的道德規範;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是否可以違背壹個社會的基本常識、常識、常理;沒有人民的參與,最終能保證司法公正嗎?簡而言之,現代法治說到底還是要靠機械的規則和法學家來治理,還是要靠人性、人心和常識來治理。在我看來,正是對上述問題的錯誤回答,導致了中國法治建設的進程和目標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漸行漸遠。

強調法律與社會基本倫理的分離,主張“法律職業不應遵循各行各業所倡導的道德規範”,這是(至少在很長壹段時間內)中國法學理論界流行的觀念。將“法”置於常識、常理、常理之上,置於司法人員的良心之上,不僅有悖於世界各國憲法普遍規定的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而且導致法律職業群體在實踐中喪失基本倫理。記得在壹次講座中,當我講到“司法必須講良心”和“教學必須講道理”時,壹大批來自全國各地的壹流法學家幾乎異口同聲地問我:良心是什麽?什麽是常識、常識、常識?哪裏可以找到常識、常識、常識?我在哪裏可以找到我的良心?當這些法律權威普遍不知道什麽是良心,什麽是常識、常識、常識的時候,還能指望“法律淩駕於法官之上”嗎?長期以來,司法人員犯罪率大大超過司法人員職業化進程,司法腐敗成為人民群眾最不滿意的社會現象。在2003年之前的5年裏,司法人員的涉嫌犯罪率是普通人的近5倍。真的不足以引起我們法律人的深思嗎?

認為對法律的理解可以偏離社會的基本常識、常理、常情,強調合理不合理都要依法處理。這個“論法不合理”的命題,可以說傳統法學是不民主的、偽民主的、反民主的,在實踐中必然導致人治、專制,必然導致“權大於法”、“強權”

為什麽主張法律可以背離壹個社會中人民普遍認可的常識、常理、常理,必然導致人治、專制?首先,這個理論是基於壹個神話。千百年來,法學家們壹直在追求這樣壹個法治夢想:好的法學家和好的統治者壹起制定好的法律,然後讓普通人知道法律的內容;當人們知道了法律的內容,就會按照法律的規定來指導自己的行為,壹個良好的社會就會建立起來。顯然,這種“法治夢”的實現,必須建立在普通人理解法律的具體規定,並根據法律的具體規定來規範自己行為的前提下。但是,在現實的日常生活中,這個前提根本不可能。妳可以想壹想,在日常生活中,有多少人會在上街前學習《交通法》?有多少人在銀行存取款之前會學習銀行和理財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多少人可能會在逛街前學習《民法通則》、《合同法》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我常說,如果壹個人真的是先學法律,再按照法律的具體規定來規範自己的日常生活,這個人壹定是精神病!其實能指導普通人日常生活的,只是壹個社會中人與人、人與自然相處的基本常識、常識、常識,比如公平交易、不無故損害他人利益、考慮對方感受、崇拜英雄、鄙視小人等。當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只能按照常識、常理、常理行事時,常識、常理、常理應該是人們利益最基本的要求,是人們意誌最基本的體現。主張法律可以偏離壹個社會中民眾普遍認可的常識、常理、常理是什麽意思?不就是說少數人可以把自己的意誌(少數人對法律的理解)強加給人民嗎?這不是人治,不是暴政,是什麽?

關於中國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我壹直主張(1)理念上,法律人的職業教育必須與良心教育相結合,優於職業教育,以良心教育促商;(2)制度上,司法系統的職業化必須與民主化相結合,民主化必須優於職業化,必須以民主化來推動。為什麽司法系統的專業化應該與民主化相結合?我只想說壹個簡單的事實:中國古代幾千年、西方現代近200年、中國改革開放近30年都證明,壹切沒有人民參與的司法,最終都將是人民司法的對立面;沒有民眾的有序參與,就需要建立權威公正的機制來解決“誰權力最大誰說真話”等社會問題,確保“法律淩駕於法官之上”,“教皇、國王、法院院長、蘇丹”都在正義之下,都在法律之下,無論什麽社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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