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墓與刑法
早在新石器時代,出於敵意,墳墓就被破壞了。山東泗水尹家城龍山文化墓地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據呂春秋記載,隨葬有大量墓葬,且“有大量寶珠可玩”,所以“無墓以慶日”,“無墓以慶日”。白天是挖掘。
1976年冬,考古人員參照《史記》中秦王葬地的記載,在陜西鳳翔靈山壹帶尋找秦宮墓地,但沒有收到預期的結果。後來,根據壹位農民偶然提供的信息,我來到鳳翔南指揮村南側,調查壹塊多年來長勢不佳的麥田。這是因為古墓壹般都是用堅實的泥土夯實,不利於農作物生長。通過鉆探,在這裏發現了壹座前所未有的秦墓,命名為秦公1墓。迄今為止發現的最大的先秦時期墓葬,從墓葬形制、隨葬品規格和數量、殉難者數量來看,都是典型的“厚葬”。或許正因為如此,它經歷了多次嚴肅的發掘。在發掘工作開始時,墓葬上的犁層壹被揭開,就發現了247個被盜洞。當墓室被挖掘出來的時候,仍然有十幾個被盜的洞穴。盜洞時代從漢代壹直延續到唐宋。秦宮1號墓是迄今為止發現的盜洞數量最多的墓葬。
據史書記載,中山當地民間流行“挖墳”的習俗。遊俠“鑄錢掘墓”的故事也被司馬遷註意到了。唐人周巖曾在這樣壹首詩中描寫民間盜墓之盛行:“行抵古墓林,白骨縱橫。田豎鞭骷髏頭,村童掃精靈大笑道“壹個人在打印,表列燃燒沈默。試著讀讀碑上的碑文,過去是英文。”韓愈感嘆東漢墓葬多毀,也有“掘墓為官道,南陽有至親”的感嘆。
挖墳墓曾經是非法貴族官僚的遊戲。比如西漢廣川王劉渠,就有公然挖墳的嗜好。《西京雜記》說劉渠盜掘古墓葬“不計其數”,“全中國的墓葬都被盜掘”,其怪異之處多達數百處。
王莽倒臺時農民軍對西漢墓葬的破壞,是史書記載較早的壹次大規模盜墓運動。《後漢書》也說:“掘墓取寶,辱呂後之體。賊皆以玉匣殺之,故赤眉猥瑣。”因為當時的屍體掩埋技術已經相當成熟,挖掘往往看起來栩栩如生,盜賊對女屍進行侮辱。
在古代戰爭中,勝利的壹方經常沈溺於搶劫。盜墓其實也是掠奪的形式之壹,比如奪軍、洗城等。《舊唐書》記載,唐憲宗對範強巨鎮發動軍事鬥爭時,曾下令所有部隊“不得傷害或殺害人民、焚燒房屋、掠奪人民財富和開發墳墓”。可見,軍隊在新控制的地區必然會燒殺搶掠,“開發墳墓”就是其中較為嚴重的壹種形式。
盜墓動機的心理學分析。
盜墓的主要動機是搶奪墓主人埋藏的財物。司馬遷曾在《史記》中說,社會行為往往是受利益驅使的,那些敢死和“不避法”的人,其實是出於對財富的追求。他列舉了所謂工商貨殖之家走上成功之路時的各種致富方式,並指出“挖墳,強奸之事,舒天始”,說舒天的超級富豪原來都是因為盜墓而富。
對陪葬品的特殊追求也值得註意。宋代詩人張邦基講述了這樣壹個故事:宋徽宗喜歡夏商周時期的青銅禮器,所以當地官員挖掘墓葬,並要求他們提供容器。宋人筆記《鐵尾山叢談》說,皇帝“古”,“世人知道他那麽愛它,就弄了壹個裝置,花了幾十萬,然後搬到幾百萬沒有翅膀的人那裏。所以世界上的墳墓都被砍掉了。”
盜墓有時有驚人的動機。《異園》記載,漢代方靜墓在東晉時被盜,至今遺存完好。“僵屍人肉堪比藥,軍士分之。”據陶《南村輟耕錄》記載,元代有“木乃伊”可治“斷肢”的傳說,接近“僵屍人肉堪比藥物”的迷信說法。李時珍的《本草綱目》引用了這個理論,也值得註意。近壹段時間,吳的《點石齋畫報》有壹篇題為《賊盜骨》的故事,其中寫道:“有的歹徒撬開七八口棺材,盜走屍骨,有的稱之為悶香,有的稱之為藥餌。雖是提議,卻堪比偷衣服。”這種以屍骨“為悶香”或“為餌”的動機,實在令人嘆為觀止。
眾所周知的伍子胥“鞭屍”的故事,是壹種極端的盜墓報復形式。歷史上還有許多其他的例子,如土葬、分屍(如拓跋王貴發慕容普林墓)、切棺、燒骨(如王判陵發掘)。但這種情況往往與盜掘墓中埋藏財物的情況交織在壹起,不容易區分清楚。比如策劃組織武裝搶劫清朝東陵墓的軍閥孫殿英,甚至為自己辯護說“滿清殺了我孫子的祖上三代,要為革命報仇”,把盜竊東陵墓標榜為“滿清之命”、“死人之命”。但是,它的真實動機其實和普通盜墓賊沒什麽區別。
在戰爭中,挖掘墳墓也被用作壹種心理征服的手段。明軍發掘李自成家族墓地和清軍發掘鄭成功家族墓地,是典型的歷史案例。
像西漢廣川王劉曲有壹個官僚貴族,沈迷於盜墓。據《陳書》記載,“在墳塋間逡巡,得知主人之名,命其四處挖掘,取其石雕、肘、脛,捧為戲耍,藏於書庫”。他這種“去祖墳”“用石棺曝屍骸”的行為,與他“年少猛,貪得無厭,好虐”的心理特征有關。所謂從小性情兇悍怪異,似乎有某種神經功能障礙,可以理解為反社會人格跡象在幼兒時期的明顯表現。所謂“祖墳發展的好”,似乎是病態人格的反映。心理學家對盜竊成癮的“沖動障礙”的分析,可能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理解盜墓成癮。美國心理學家羅伯特·G·邁耶(Robert G Meyer)和保羅·薩蒙(Paul Salmon)在他們的著作《變態心理學》(變態心理學)中指出,“許多人是為了興奮而做賊”,“許多人是因為他們並不真正需要或使用贓物而做賊。他們孤獨的行為是對壹種不可抗拒的沖動的反應,因為這樣他們就能獲得壹種放松感。”
七十二疑冢曹操
猖獗的搶劫使得反搶劫技術逐漸完善。
最常見的防止盜墓的方法就是把墳地藏起來,讓盜墓者不知道在哪裏。據說古墓的主要出發點之壹是不封樹,也不在地面設置醒目的標誌,這是為了防止非法挖掘。《太平玉蘭》卷557中,呂岱盜掘南越王趙佗墓未果的故事,引自《交廣記》,指出趙佗“因牧羊軸受損,無法知道在何處。”
漢末三國時期的盜墓,導致了各種形式的反盜墓出現了所謂的“疑墓”、“虛墓”,也就是把盜墓賊和真假墓混為壹談的情況。其中以曹操“帥將百官,親自發掘,破棺裸屍,得了小寶”,“特設中郎將、摸金校尉,不露屍骨,過暴生”最為著名。據民間傳說,曹操疑似墳墓多達72座。南宋人羅大靖在《河林宇錄》中寫道:“漳河上有七十二座墓,相傳還有曹操墓。”元代詩人陶也曾寫道:“漳河上疑有曹操墓七十二座。宋·於穎賦有詩曰:“生前欺天拒漢,死後欺人立疑墓。生不如死,何必去深山老林。我不懷疑人們的懷疑。我不知道壹件事。只要有七十二個可疑的墳墓,就會有壹個墳墓來藏妳的屍體。”“清朝楚人以《漳河曹操墓》壹文奪得《建玄集》續篇,說有漁夫,河中有缺口,進數十步得壹石門。“第壹次開門,就能看到裏面全是美女,或坐或臥或倚,排成兩排。壹瞬間,壹切化為灰燼,被托付於地。有壹張壹人躺的石床,冠如王者。中立的紀念碑。漁夫中若有文人,則曹操必在。”
後世仍沿用“疑冢”防止非法發掘的做法,如石勒、石虎、慕容德、高歡等。遼寧北票北巖馮素福墓沒有屍骨,屍骨腐爛被盜墓賊破壞的可能性已經排除。因此,有學者推斷這是“科學清理後的‘隱葬、虛葬’首例”。(曹永年:《談“隱葬與虛葬”》,文史31系列)
傳統的反盜墓方式有石墻鐵壁堅固、積沙積水防盜鑿、弩箭毒煙殺盜墓者的方式。
盜墓的道德批判與法律懲罰
在中國傳統的宗法社會中,墳墓曾是維護祖先精神權威、體現宗族凝聚力的象征。保護墳墓早已成為壹種道德準則。唐代杜荀鶴詩中所謂“耕地連埋土也禁止侵”,說明這種道德標準對社會底層勞動者也形成了約束。
禁止盜墓的法律應該在先秦時期就已經出現了。比如《魯春秋》中就寫道,當時對於“漢奸”盜墓,已經有了“以重刑禁之”的懲罰措施。《淮南子》說,刑法有“竊之刑”和“墳之刑”的內容。據《魏書》記載,北魏文成帝巡視,見“墓毀而棄之”,曰:“凡穿毀墓者,即日斬首!”這也是法律已經嚴格禁止“穿刺破壞”墳墓的壹個證明。唐朝的法律包括懲治盜墓的內容。《唐律》對“送墳”者的處罰有明確規定,如:“送墳者,強納;那些已經打開棺材的人是扭曲的;沒做成的也就三年。”通過刑法的內容可以知道,皇族的墓葬是受到特殊保護的。另外值得註意的是,搶劫後警衛會受到嚴懲。據明史記載,當時的法律有嚴懲盜墓犯罪的原則。《大清律例》載有“送墳”的內容,36例分別處罰。規定22條,內容極其詳細。
據《新唐書》記載,盧龍使臣張弘景因安祿山、史思明而起兵,但當地百姓尚有心安,尚崇歷史,所以他“初懲亂世,欲改其俗,卻適得其反,使民眾更傾向和平歷史,背離朝廷。”這正是因為“送墓毀棺”的做法過於極端,不符合人們傳統的情感習慣。《舊唐書》也記載張弘景“遣(安)廬山墓,毀其棺,尤令人失望”。人們的“不悅”,人們的“失望”,都表現出壹種對“送墓毀棺”這種做法反感的心理傾向。
據《南史》記載,據說有人要偷張騫墓的頭發時,在戰鬥中聽到了鼓聲和號角聲,盜墓賊不得不撤退。宋代詩人程大昌在《考古匯編》中說:“史載陶文唐陵,獨不能近,而近有風雨。”史書也頻繁出現盜墓時被大蛇包圍、打雷下雨等怪現象的記錄。如果人們不怕這種超自然的警示來保護墓葬,往往會受到嚴厲的懲罰。《異園》中寫道,石勰的墓經常霧氣蒙蒙,荒無人煙,無人敢挖。晉代地方官員文房去發掘,回程時從馬上摔下來摔死了。袁枚的《子不語》有壹篇關於“掘墓”的文章,說以造墳起家的朱,造了壹個富人的墳,石棺打不開,便糾眾僧而開。“罵了壹百多聲,石棺突然打開,伸出壹條青臂,做了壹個長贊,把眾僧抓進棺內。”後來,朱也“以訟毀家,上吊獄中。”類似盜墓的故事還有很多。這種現象也是否定盜墓的輿論傾向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