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國古代刑罰的起源和作用
中國古代刑罰的產生與戰爭有關。相傳堯舜年間,原來的“民守而不令,民不做錯而不獎懲”(《尚書·卷三》)逐漸被“伯夷減典,民只刑”所取代。原始社會末期,氏族首領為了驅使氏族成員奮勇作戰以取得勝利,首先制定了軍法。《韓非子》記載:“諸侯國之君在會稽之上,防風君隨後至,於斬之”(《韓非子》卷五),這就是“後來者斬之”軍令的由來。
對於刑罰的種類,在原始社會就已經有了基本的雛形。軍刑同源,刑始於兵,這也解釋了為什麽古代的刑罰是野蠻而殘忍的。在古代,法即刑,刑即法。它們不僅在概念上是同義詞,而且在內涵上也是同義詞。
據古書記載,在堯舜之前的古代,就出現了“象刑”。“大象懲罰”?據《尚書》記載,對有罪者施以某種象征性的懲罰:“上刑不純,中刑混鞋,下刑平淡”(《尚書傳》卷15),采用這種“畫衣異章衣”(《尚書傳》卷15)。
先秦各派思想家對刑罰的功能進行了論述,認為刑罰的基本功能是“禁暴止惡”,對整個古代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二、中國古代刑罰的演變
1.奴隸制刑的演變主要包括五種刑種:莫、莫、貢、帕特爾和。
奴隸制社會是人類剛剛擺脫野蠻、步入文明的第壹個社會形態,野蠻時期這個社會不可避免地會留下犯罪手段。中國的五刑“莫、沃、公、臏骨、大弼”就是如此。在奴隸社會,有三種懲罰:常規懲罰、流放懲罰和監禁。正規刑罰包括五種刑罰,如“莫”、“莫”、“貢”、“打”、“打”。以上處罰,
除了死刑,其余都是殘害肢體,破壞器官的體罰。這個傳統有著深遠的影響。西漢文帝雖然廢除了墨刑、鞭刑、宮刑、髕刑,但很快又重新確立了宮刑,其他三種刑罰壹直延續到隋朝。夏朝的刑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繼承了原始社會的習慣,實行墨刑、摑刑等五種刑罰制度。同時,也有統治者隨意創設的刑罰。《尚書大傳》中記載,夏朝的刑罰有三千多種。
西周初年,肉刑有所削弱,大帝國的刑罰有所限制,但其他的殘害和苦役等刑罰都有不同程度的發展。除了斷肢,墨刑、剜刑、宮刑也需要額外勞動。即墨使守門,宦官使護衛,宮使護衛,勾子使護衛,寮子使護衛。西周時,也有流放。戰國時期,各諸侯國仍實行奴隸制五刑制。
2.封建刑罰的演變,主要由刑、杖、徒、流放、死刑五種刑罰組成。
秦代的刑罰制度是嚴格而殘酷的,是“復雜而嚴厲”的。就死刑而言,有十幾種死刑,如棄市、砍頭、砸車等。,而體罰包括墨跡、舔、舔、宮等。除了死刑和肉刑,還有各種流放、監禁和救贖。戰國秦時期刑罰制度的主要發展是監禁的制度化。如果妳認為程丹五歲,程丹四歲,鬼工資三歲,司各特兩歲,罰壹歲。
漢初,文帝對刑罰制度進行了改革。“剁”、“剁”、“左腳趾”的刑罰改為監禁和鞭笞,顯示了刑罰由重向輕轉變的趨勢。但因為切掉右腳趾的人被處死,而切掉左腳趾的人經常致人死亡,所以在當時受到了批評。
景帝在位期間,繼續改革,減少桿數,限制桿的長度、粗細和部位,改變了“多死”的局面。漢初的刑罰制度改革是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結果,為封建法律五刑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魏晉南北朝逐漸廢除體罰。除了死刑,呂薇只有五種刑罰,即懲罰、刑罰、贖刑和罰金。
西晉時,刑罰制度進壹步改革,分為死刑、監禁、鞭笞、罰金和贖刑五種。北齊法律規定的法定刑罰有死刑、流放、徒刑、鞭刑和杖刑。北魏時期又增加了鞭笞,壹直沿用到北齊北周。西魏在公元547年禁止宮刑,北齊在天通五年廢除。南北朝時期,流放作為死刑的壹種寬大措施出現。流放刑分為五等,每等差距500裏,距離首都2500裏為壹等,還加鞭笞。
隋朝的《黃愷律》刪除了許多嚴刑峻法的內容。將死刑減為絞刑和斬首。同時對流放和鞭笞進行了修訂,將鞭笞改為杖刑,從而確立了封建社會壹直沿用到清朝的五刑。
唐朝的刑罰在很多地方接受了隋朝的習俗,延續了以鞭笞、監禁、鞭笞、流放、死刑為主的刑罰體系。唐朝的刑罰比上壹代輕,死刑和流放刑大大減少。
北宋開國之初,沿用了前代的五刑制度,並增加了壹些刑種。宋太祖專門為赦免死罪的雜犯設置了刺配刑,刺臉、配流、杖刺脊柱,是對免除死罪者的替代刑。另壹種刑罰,如遲刑、杖折,作為重刑的替代。
到了元代,刑罰中保留了許多蒙古族習慣法,絞刑被從死刑中去除,並將死亡年份視為法定死刑。為了維護和尚的特權,規定打西番和尚的砍斷胳膊,侮辱和尚的割掉舌頭。
明代刑罰種類出現了壹些新的變化,主要體現在刑罰日益殘酷,恢復了許多以前的死刑種類,如斬首刑,並擴大了死刑的適用範圍。再說,?增加新種類的懲罰,如充軍,解雇,枷號和法院工作人員。清朝基本沿襲了明朝的刑罰種類和制度,創造了獨特的死刑制度:斬首處刑制度。到公元1911年,晚清政府迫於內外壓力,頒布了資本主義大清新刑法,刪除了淩遲等酷刑,將隋朝以來的五大法定刑改為死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死刑只是絞刑的壹種。只有叛國罪、叛國罪和謀殺祖父母、父母罪適用死刑。至此,封建刑罰制度在文本中被資本主義刑罰制度所取代。
三、中國古代刑罰的特點
1.生產關系的變化決定了懲罰制度的變化。
西漢時期,封建生產方式不斷發展擴張,需要大量勞動力。體罰等酷刑顯然不利於保護勞動力。統治階級改革刑罰,廢除體罰,為封建刑罰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隨著封建生產方式的進壹步鞏固,適應封建統治的刑罰制度終於在隋代確立,在唐代達到完善,並壹直延續到清末。
2.刑罰體系的完善與刑罰手段的殘酷。
中國古代刑罰自產生以來就有很多種。在實踐中,制度逐步完善,處罰種類及其等級由輕到重,排列整齊,等級之間跨度較小。縱觀中國古代刑罰制度,無論哪個朝代,刑罰都是五花八門,極其殘酷。北魏時期初步形成了五刑制度,但北魏、北齊、北周、南朝對梁陳的司法規定尚不明確。唐代可以說是封建刑罰完善定型的時代,條文簡單,刑罰寬大。在唐律中,明確了五刑都有獨立的適用條款。
3.同罪不同罰的階級等級和特權。
從奴隸社會開始,“禮不能少於庶人,刑不能多於大夫”,幾乎每個階級都把維護自己的階級等級和特權制度放在重要位置,這也體現在刑罰制度的設置上。在中國古代刑法中,罪名和刑名是密切相關的。總的來說,實行的是同罪同罰的原則,以維護統治階級的法制。但在嚴格的等級制度下,刑法也表現出等級特權,貴族高官可以根據議邀條例獲得同罪不同刑的法律優待。
在奴隸社會,對統治階級群體沒有閹割,以保證其繁衍後代的需要。西周時主張“以刑懲蠻”。在統治階級看來,刑罰只是用來控制勞動人民的,而統治階級享有不受刑罰控制的特權。從唐代開始,就規定了貴族階層違反壹般法律可以享有法律救濟的特權。
4.處罰範圍廣。
行政、民事和經濟法律責任,以及刑罰,加強了刑法對社會生活的調解,體現了中國古代“刑法重於民法”的思想。唐朝官法規定,官員壹人以上,給主管官員壹百杖,三人以上,加壹等,十人三年。私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也是通過處分的方式來調整的。根據唐律,如有債務違約不還,“壹馬多違二十日,二十日加壹等,罰六十;三十加二;壹百匹馬,外加三等兵。每令備償”(《唐律》卷二十三)。因為經濟違規,早在戰爭時期。
中國時期以刑罰之:“小獸入房,房人以資伐之,殺之價值二百五十元。有什麽可說的?”當妳是二甲基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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