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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調查和封堵泄漏時,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法律認可,並依法決定結案或撤銷案件。綜合來看,結案的基本條件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是否構成泄密,是否應當對責任人進行處分(或者組織處理),並采取了相應的工作措施,作出了相應的處理。2018起施行的《泄密案件調查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了調查終結時應當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壹,泄露國家機密的事實已經調查清楚。這是結案的首要條件。泄露國家秘密的事實主要包括案件的發生和發現,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的密級、數量、載體形式和概要內容,已經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等。以上事實均須有相關證據證明。需要註意的是,調查結果既包括確認泄露的事實,也包括排除泄露的事實。經調查,發現不存在泄露事實或者涉案人員行為不構成泄露,且有相關證據證明的,也屬於“事實已經調查清楚”的情形。

2.已經采取了必要的補救措施。補救措施,是指在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或者可能泄露時,為避免或者減輕危害後果而采取的壹切適當措施。《保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和《辦法》第二十六條要求,壹旦初步查明泄密情況,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以盡量減少損失。補救措施的重點是控制實際知識範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泄密案件線索時,發現需要采取補救措施的,應當立即責令有關機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有效措施,如向因泄密而超出範圍知悉的人員解釋保密法律、法規、政策和紀律,要求其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並通過壹定措施監控泄密範圍,防止泄密範圍進壹步擴大。

三、有關責任人已被處理,或移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不僅包括紀律處分、政務處分,還包括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通報、責令檢查、經濟處罰、取消資格(待遇)、調整崗位、停職、撤職、開除或解除合同等形式的組織措施,都必須由有權決定的機關和單位進行正式處罰(說明理由)。確認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連同案件材料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保密行政部門應當在司法機關正式受理的情況下結案。後壹種情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排除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在黨員方面,有關黨組織根據生效判決、裁定、決定以及司法機關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給予黨紀處分,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四、有關機關和單位已采取整改措施。在調查中,發現涉案單位違反保密法律法規或者存在嚴重泄密隱患的,可以要求涉案單位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開展整改工作時,要嚴格整改標準,細化整改措施,列出整改清單,規定完成時限,對暴露出的問題和漏洞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確保各項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法律依據:

《泄密案件調查處理辦法》第五十三條泄密案件的調查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泄露國家秘密的事實已經調查清楚;

(二)已經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三)案件責任人已經受到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調查的;

(四)有關機關、單位已采取整改措施。

《泄密案件調查處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案件調查處理完畢後,辦案人員應當提交結案報告,經立案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結案。結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泄密案件的發生和發現;

(二)涉案國家秘密的密級、數量、載體形式和概要內容;

(三)泄密案件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

(四)案件的主要理由;

(五)已經采取的補救措施;

(六)對責任人員的處理;

(七)有關機關、單位的整改情況;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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