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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現場需要註意什麽?

壹、調解現場要註意什麽?在調解現場,要註意:考察代理人是否有明確的調解授權,考察當事人的經濟狀況,考察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協議內容是否不平衡,充分認識當前做好調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糾紛預防和調解,進壹步完善糾紛仲裁。1.檢查代理人是否有明確的調解授權。授權程序中未規定“調解”的,進行調解的,調解後當事人應當補充授權或者明確追認授權。同時,由於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收到時生效,調解書必須交付授權代理人或當事人本人簽收。雖然這種司法程序是常識,但實踐中,當事人以上述兩種程序違法為由申請再審並提起上訴的調解案件占壹定比例。2.關於不制作調解書的情況。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幾種情況下,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字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為了促進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調解工作的進壹步發展,取得更好的司法和社會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於2004年8月6日通過了《關於人民法院調解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第13條規定:調解書經當事人同意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記入筆錄或者附於協議書,由當事人和審判人員制作。當事人要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發送當事人。我們認為,無論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0條還是最高法第1條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為了避免產生歧義或者當事人事後後悔,批評法院的處理程序違法,這種調解中應當有幾個問題需要向當事人說清楚,並記入筆錄備查。壹、“妳是否同意本調解協議書經各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約定的,“本協議經合議庭評議確認,並經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二,“調解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後,不需要制作調解書。妳要的話,法院只需要制作好之後發給妳就行了。當事人拒絕簽字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第三,“義務人不履行生效調解協議的,對方當事人有權持調解書或調解協議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將依法執行”。3、審查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如果當事人之間發生了經濟往來,比如大量借款,數額巨大,而出借人的經濟狀況壹直壹般甚至窘迫,那麽法官就有理由懷疑雙方借款關系的真實性。比如上述編造虛假債權債務的假案,達成調解,想參與執行分配,再審是通過判斷包括債權人的經濟狀況、“借款”的具體情況、當事人對法院審理的態度等諸多因素來確定的。為了避免錯誤調解案件的發生,也可以進行必要的相關調查。4.審查雙方達成的協議內容是否不平衡。作為民事糾紛,各方都在盡力維護自己的利益,尤其是自己的合法利益,這是很正常的。如果輕易處置,甚至損害自身利益,以至於協議利益明顯失衡,比如上述案例,裝修好的房子對著欠下的裝修費推,有的債務人開出巨額利息,法官是不能輕易確認這樣的調解協議的。5.審查當事人是否有權處分相關權益和財產。只有權利人才能處分自己的財產權益,這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壹般來說,除非善意取得等法律有明確規定,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權益的行為當然無效。例如,壹起租賃糾紛案件,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法定代表人被辭退,但法院未被告知該決定,被辭退的法定代表人與原告達成嚴重損害企業利益的調解協議。調解書程序實體不當,提起再審。再比如某自然人欠他人巨額債務,在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債務人以其投資於有限公司的財產清償債務。因為財產的所有人是公司,不是債務人,所以這個處分當然無效,因為公司提出異議,所以重審案件。對於調整地點,要了解發生糾紛的人群,具體了解糾紛產生的原因,平衡雙方利益,結合當事人的家庭情況、經濟情況、各種因素。無偏見且無益的調整。不能按照自己的心情去調節糾紛,壹定要公平公正。並保證雙方利益不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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