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世界人權宣言》的構想,源於對日本和德國在二戰中種種行為的反思。出於同樣的動機,該宣言附有《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雖然有人權法來規範戰爭狀態下軍隊的行為,但第二次世界大戰表明,這樣的法律制度是不夠的,國際社會迫切需要保護所有國家和和平時期的人民,但也需要為人民提供跨境和戰時保護。
根據憲章精神,當時由羅斯福夫人擔任主席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負責起草宣言,並於194812 10由聯合國大會48個成員國通過。《憲章》中規定的全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體現在《宣言》中。宣言包括1個序言段落和30個條款。序言描述了做出這壹宣言的必要性,其中有三點值得註意:1)人的尊嚴和平等權利是與生俱來的;2)宣言確認人民有抵抗的習慣權利;3)人權是人民和國家的共同標準。
《宣言》的關鍵部分可以分為三組:第壹組是人權的哲學基礎,體現在《宣言》第1條,即:“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壹律平等。”第二組闡述人權的壹般原則,包括:不歧視原則(第2條);人人有權要求壹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夠得到充分實現(第28條,第65-438段+0);每個人都對社會負有義務,當人們行使其權利和自由時,他們只受法律確定的限制(第28條第2款)。第三組是包含實質性權利的條款(第3條至第27條)。《宣言》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第3至265-438+0條)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第22至27條)。其中,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成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主要淵源。
《世界人權宣言》本身不具有強制性,但它不同於其他類型的宣言,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壹是因為它被世界各國廣泛接受和支持;第二,其內容已被聯合國制定的其他人權公約,特別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采納,因而具有可執行性。讓我們討論壹下《世界人權宣言》的歷史意義、特點和局限性。
《宣言》是壹份劃時代的人權文件,其深遠意義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宣言》在解釋《聯合國憲章》人權條款方面具有權威性的指導作用。由於《聯合國憲章》沒有規定具體的人權內容,從這個意義上說,《宣言》填補了這壹空白,《宣言》具體闡述了《憲章》規定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內涵。2)《宣言》是第壹個在國際領域系統提出保護和尊重人權具體內容的國際文件,具有開創性意義。宣言首次規定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還提出了壹些非常重要的人權思想和原則,如承認人權是維護和平的基礎;人權應該受到法治的保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國際環境是實現個人權利和自由的保障,等等。3)作為國際人權法體系的綱領性文件,《宣言》是許多人權文件的理論或思想基礎。《宣言》成為聯合國系統國際人權立法的基礎。從國際人權立法和實踐的發展來看,《宣言》作為國際人權標準的主要組成部分,得到了世界各國的認可。1966兩個人權國際公約是以宣言為依據的,是宣言的法律化;聯合國制定的其他人權公約基本上都是對《宣言》的繼承、延伸和發展。此外,《宣言》還對壹些區域性人權公約的制定產生了重大影響,如《美洲人權公約》、《歐洲人權公約》和《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宣言》還直接影響了壹些國家國內憲法的制定。
宣言有三個特點:1)權利主體的普遍性、平等性和非歧視性。《宣言》規定的人權是超越階級、民族、種族和性別差異的基本權利,是世界各國人民平等享有的權利。2)權力內容的抽象。《宣言》的微妙之處在於,它只是抽象地談論人權,而回避每項人權的具體含義和特點以及權利得以實現的社會條件。3)宣言的多樣性和不確定性。為了使宣言能夠被各國人民和政府廣泛接受,宣言在技術上采用了上述和抽象的方法,使得宣言的內容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從而導致雙重人權標準甚至多重人權標準的出現。
《宣言》對世界人權發展的巨大影響是不言而喻的,但其歷史局限性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宣言的目的是試圖為全世界建立相同的人權標準,但由於宣言是當時東西方激烈鬥爭的產物,從壹開始就被打上了強權政治的烙印,這也為以後的國際人權鬥爭埋下了伏筆。其次,宣言的主要內容反映了西方國家的人權觀念,或者說意識形態。因為截至《宣言》制定之時,占主導地位的人權思想和理論根植於西方國家的世界觀、社會歷史觀和價值觀,《宣言》的倡導者和起草者主要來自西方國家。因此,盡管宣言為了獲得廣泛接受而使用了極其抽象的語言,但仍然不可避免地打上了西方意識形態的烙印,不符合廣大發展中國家的發展要求。此外,宣言只將人權視為個人權利,而忽視和回避集體人權,這顯然不符合整個人類社會的現實,或者說不符合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現實。二戰後,國際社會人權實踐的壹個特點是強調和保護集體人權,承認民族自決權、發展權、和平與安全權、環境權為人權就是這壹特點的顯著證明。
盡管存在上述不足,但《宣言》是第壹個國際人權文件,它以抽象的人道主義形式反映了世界人民反對戰爭、要求和平、反對殖民主義、爭取人權、發展經濟、政治、文化、改善物質和精神生活的強烈願望。而且其局限性和不足之處也通過後來的國際人權文書不斷得到克服和彌補,因此《宣言》至今仍是世界人民推動國際人權運動、改善世界人權狀況的經典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