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號: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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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合夥企業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丙三方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壹條合夥目的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共同經營美容院,* * *攜手合作,* * *共同經營,* * *共同發展。
第二條合夥企業概況
名稱:
營業場所:
範圍:範圍:
操作模式:
第三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條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人民幣元,占註冊資本的%;
2.乙方:出資額為人民幣元,占註冊資本的%。
3.丙方:出資額為人民幣,占註冊資本的%。
本合夥企業的出資額為人民幣* * *。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 * *財產,不得隨意要求分割。合夥企業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歸個人所有,屆時返還。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壹切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出資期限
各合夥人的出資應於。逾期付款或未足額付款的,應對未付款項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出資評估
實物投資(或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應由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和估價。公司註冊資本驗資後日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合夥企業的登記
全體合夥人同意指定代表或* * *委托代理人(指有代理業務的公司代表或律師事務所律師)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當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第八條財務和會計
合夥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建立財產和會計制度。
第九條剩余分配
1.所有合夥人* * *壹起經營,* * *壹起工作,* * *承擔風險,* * *盈虧自負。
2.盈余分配是以按比例分配為基礎的。本年度稅後利潤(虧損)由合夥企業按下列順序分配: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從法定公益金中提取5-10%;
(3)剩余利潤(虧損)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分享)。
3.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發生變化時,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債務承諾
1,合夥債務由合夥財產償還。
2.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時,合夥人按照各自出資比例承擔債務。
3.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發生變化時,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4.壹個或者幾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應當按照約定向不參與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的執行情況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產生的收益以及由此產生的損失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十壹條委托遺囑執行人
全體合夥人應當確定委托人(壹人或多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並為合夥企業出具授權委托書。
第12條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行使下列職責:
1.開展對外業務,簽訂合同;
2.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和管理;
3.制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夥企業的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議聘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夥企業投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的執行、經營和財務狀況;
9.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通過,並采取壹人壹票的表決方式。但當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壹方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2、為了了解合夥企業的業務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受委托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銷委托;
4.合夥人單獨執行合夥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該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交易的執行。
第十四條企業事務決策
企業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的房地產;
2.變更合夥企業的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5.以合夥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用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
7.接納新合夥人和退出合夥人;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投資,以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10.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15條禁止的行為
在合夥期間,合夥人不得:
1.禁止合夥人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
3.除非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合夥人違反上述條款,從其業務中獲得的利益歸合夥企業所有,造成損失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的可以由其他夥伴決定。
第十六條職業
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原合夥人告知新合夥人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簽訂入夥協議;
4.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可以退夥的情形
(壹)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退出合夥協議的原因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的;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可以在不影響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下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八條退夥的情形當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當然退夥:
1,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個人喪失償付能力;
4.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退市和退夥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決議撤換合夥人: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有不當行為的;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條退出程序
合夥人退夥時,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退出合夥企業,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各方合夥人同意退出合夥企業並簽訂書面協議;
2.合夥人退夥時,其他合夥人應當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與該合夥人進行清算,返還該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發生的合夥企業的虧損或者債務,按照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事務的,和解後清算;
4.退出者無論如何出資,由全體合夥人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決定,貨幣或實物予以返還;
5.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經發生的合夥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壹條出資的轉讓
合夥人轉讓出資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合夥人轉讓出資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合夥人依法轉讓其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3.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的,視同侵占;
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方在修改合夥協議後成為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出資轉讓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達到《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的解除;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不再有法定人數;
5.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清算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承擔,並由人民法院確定清算負責人或者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償費用和債務後,清算後的盈余按照職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津貼、撫恤金)、稅收、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有盈余,應按出資比例返還出資;
6.清算後,企業發生虧損或者無力償還債務的,無論合夥人出資多少,都以企業所有的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後,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於15日內報送企業登記機關,合夥企業註銷。
第二十四條違約責任
1.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轉讓其財產份額,其合夥人不願意接受受讓人成為新合夥人的,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由此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私自將自己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按退夥處理;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者因重大過失或者違反合夥企業法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向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違反本合同關於禁止行為的規定,應當按照合夥企業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全體合夥人可以決定將其除名,以勸阻不聽者。
第25條陳述和保證
本協議的簽署人做出以下聲明和保證:
1.所有合夥人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簽署本協議的合法權利或授權。
2.各合夥人投入公司的資本是各合夥人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夥人向公司提交的文件和資料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條保密
合同各方承諾在本協議的討論、簽署和執行過程中,對屬於其他方且不能從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和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經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商業信息和其他商業秘密)保密。未經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者同意,另壹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年。
第二十七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的要求,壹方向另壹方發出的所有通知、各方交換的文件、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是書面形式,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報、當面交付等方式送達。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
2.各方的通訊地址如下:
3.壹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在變更之日起日內書面通知另壹方;否則,由不知情方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任何壹方需變更本合同,提出變更要求的壹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並在征得對方同意後,雙方應在規定期限內(書面通知發出後日內)簽署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壹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決爭議(選擇壹項且只能選擇壹項,在所選項目前的方框內打“√”):□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壹方由於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則在不可抗力事件阻礙其履行義務期間,該義務的履行應暫停。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壹方應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壹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並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天內向另壹方提供有關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和合同無法履行或需要延期的書面材料。聲稱由於不可抗力事件,本合同的履行客觀上不可能或不切實際的壹方有責任盡壹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類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如果發生不可抗力,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在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各方應立即恢復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如果不可抗力及其影響不能終止或消除,使合同任何壹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雙方可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推遲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壹方對此不負責任。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4.本合同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任何超出受影響壹方合理控制的、不可預測甚至可預測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克服的事件,該事件發生在本合同簽署日期之後,使受影響壹方客觀上不可能或不切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洪水、火災、幹旱、臺風、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戰爭(無論是否宣戰)、騷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社會事件。
第三十壹條合同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本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和相關條款的內容對本合同作出合理的解釋。這種解釋是有約束力的,除非它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沖突。
第32條補充和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甲、乙、丙三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壹式兩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壹份,深圳市公證處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授權代理人(簽名):授權代理人(簽名):
簽約地點:簽約地點: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授權代理人(簽名):
簽約地點:
_ _ _ _ _ _ _ _ _ _ _
(備註:1。本協議僅供參考,申請人可依法對協議內容進行適當調整。
2.使用本參考格式時,申請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3.文件中要填寫的內容要在電腦上填寫後打印出來,除簽字外不允許手工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