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錯誤如何主張財產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訴訟過程中,對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采取的強制措施。財產保全制度是民事訴訟中的重要制度之壹,對於保障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順利執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財產保全制度在民事訴訟法中已經確立,其主要方式是查封、扣押、凍結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保全措施。但是,法律在保護權益方面是公平的。為了保護被申請人的權益,防止權利人濫用財產保全制度損害被保護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五條規定,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和把握“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如何正確認定“因財產保全遭受的損失”以及具體的損害賠償程序、賠償範圍等壹系列問題。調整司法程序中財產保全的法律主要是民事訴訟法。縱觀其中關於財產保全的規定,我們不難發現,關於財產保全的規定在審判程序、損害賠償的實體標準、程序性權利等諸多方面都比較粗略。,甚至缺乏相關的法律規定。按照通常的理解,錯誤申請財產保全並造成他人損失的行為,本質上屬於侵權行為,屬於《民法典》規定的行為人因其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損害與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是行為人對損害結果或違法事態承擔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之壹。對於財產保全申請錯誤造成的損害,僅有財產保全申請錯誤和損害結果不足以使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被申請人或者其他受害人還應當證明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錯誤適用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內在聯系,是民事責任的普遍要求。被申請人遭受的損失不是由於申請人錯誤申請財產保全造成的,不能歸責於申請人。那麽,在實踐中,如何認定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筆者認為,錯誤的財產保全申請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必要性、充分性和關聯性,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查認定。為避免矯枉過正,認為原物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者損害結果只有壹個條件。實質上,錯誤的財產保全申請給他人造成損失。同時在實踐中,為了防止被申請人濫用權利,如果要追究申請人的責任,首先要認定這種錯誤的申請具有侵權民事責任的壹般要件,即行為的違法性、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損失的存在以及損失與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實踐中,對於因錯誤申請財產保全而導致的損害賠償,如果只有錯誤的申請和損害結果,不足以讓申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申請人或者其他受害人還應當證明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與財產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否則法院應當駁回其對申請人的賠償請求。關於申請人錯誤保全的法律後果,法律規定也比較籠統。《民事訴訟法》僅規定申請訴訟保全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但並未進壹步明確損失賠償的程序和範圍,導致司法實踐中發生保全錯誤時,在處理賠償問題時有法可依、操作不壹。財產保全損失賠償制度的不完善,容易使申請人濫用財產保全措施,增加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增加訴訟成本,也使被申請人難以落實財產損失的訴訟請求,保護被申請人的權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 * *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五條錯誤,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