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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莫名其妙背著交行貸款654.38+0.5萬,法院判交行全責。

中國網財經訊,近日,裁判文書網壹份文件顯示,69歲老人被起訴,交通銀行要求她償還貸款1.5萬元。證據顯示,雙方確實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銀行也確實貸了款。但最終法院判決交通銀行“全責”,老人壹分錢不用還。

故事的當事人是交通銀行北京官園支行和住在北京海澱的李老人。李出生於1952,現年69歲,該筆借款發生在她61歲時。

2012年8月30日,交通銀行作為貸款人,李作為借款人,雙方簽訂《個人循環貸款合同》,並約定如下條款:循環貸款是指借款人根據合同約定向貸款人分次申請貸款,但貸款余額不超過貸款人批準的金額;行金額654.38+0.5萬元;貸款用於消費;授信期限為2012年9月4日至2015年9月4日;貸款利率為浮動利率,每個放款日中國人民銀行相應期限、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具體利率以還本付息表中的記錄為準。自實際貸款發放日起,每滿壹年的日期為貸款利率調整日;還款方式為分期付息,壹次還本;貸款到期日償還本金,按月支付利息,付息日為貸款日的對應日;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交通銀行有權按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利息,並對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為合同約定利率上浮50%。前述合同末尾“適用於借款人配偶”處有“曾”的簽名。

2012年8月30日,李抵押的房產已辦理登記,交通銀行取得他項權利證書。

本案審理過程中,李稱上述兩份合同中“曾”的筆跡不是本人的簽名。

李在簽署《個人循環貸款合同》和《最高額抵押合同》後,在《提款申請書》和《個人綜合授信業務委托轉讓確認書》上簽署了借款人簽字。本案審理過程中,李稱其在上述兩份材料上簽字時,材料均為空白,材料中的收款人姓名、收款人賬號、收款人開戶行名稱、貸款金額等信息均由交通銀行於的工作人員在李簽字後填寫。

經壹審法院審查,《提款申請書》和《個人綜合授信業務委托轉賬確認函》載明的收款人為劉世江,賬號為,在華夏銀行北京廣外支行開立,金額為654.38+0.5萬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交行還提交了《北京市家具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其中《補充協議》載明,公司負責人劉世江受北京寫意空間家具管理中心委托,代收李某家具款余額654.38+0.5萬元,並載明劉世江的銀行賬戶與提款申請壹致。交通銀行以此證明李同意交通銀行將借款劃入劉世江賬戶。在審理第號案件時。19780於(2013)西民初,李申請對《補充協議》中“李”的字跡是否為本人所寫進行鑒定。北京法源法庭科學證據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鑒定結論為補充協議中“李”的筆跡與李提供的樣本筆跡並非同壹人所寫。本案審理過程中,交通銀行認可了該鑒定意見的真實性。

2012年9月4日,交通銀行向李銀行賬戶發放貸款654.38+0.5萬元,並立即將654.38+0.5萬元劃入劉世江賬戶。

2014 07年6月17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就李、曾二次申訴出具了《關於回復的函》,內容如下:“1 .在貸前調查過程中,交通銀行官園支行客戶經理於未親自與曾見面。其行為違反了《交通銀行北京分行個人貸款面談、家訪、面簽操作規程》(交行北京辦函(2010)226號)第二條。本規定中的個貸面談,是指個貸業務部門在放款前的盡職調查階段,通過與借款人見面的方式,當面核實借款人的身份。並親自見證了借款人本人當場簽署借款申請書、面談記錄、資信查詢授權等信息文本的規定以及《個人貸款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10第2號)第十七條貸款人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的規定。2.李某的職業和收入證明系偽造,其中所有文字均由邱晨填寫,違反了《個人貸款管理辦法》(銀監會令第2號2010)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3.邱晨領取的李投資天津投資中心(有限合夥)的私募股權投資證明復印件與原件不符,系偽造,違反《個人貸款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10第2號)第十三條規定。4.《交通銀行個人信用額度申請表》的填寫要求寫明,以下信息由借款人本人填寫。實際操作中,李填寫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等信息,其他信息均由邱晨填寫,違反了交通銀行內控制度。.....八。該信反映,交通銀行的信貸檔案中缺少李購買紅木家具的收據。交行官園支行自查後稱,貸款發放後,李提供了壹張收據,但目前已丟失,系該支行信貸檔案保管不嚴所致。9.根據核查中發現的上述問題,我局已要求交通銀行北京分行嚴肅追究邱晨等相關人員的責任並予以處罰。如發現員工有違法行為,將要求其改行,並及時移送司法部門。"

2065438+2007年9月30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出具了《信訪事項復函》,其內容如下:“1...(2)妳舉報邱晨偽造貸款材料。經核實,借款資料中李於2065年2月8日在民生銀行開立的65,438+065,438+0元個人定期存單系偽造...(五)經核實,《交通銀行北京分行個人循環授信額度審批表》中對李個人收入、私募基金、定期存單的描述系虛假貸前調查。2.於上述第壹條第(二)、(五)項行為違反了《個人貸款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10第2號)第十三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當履行盡職調查,對個人貸款申請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評估意見”的規定。針對於及其支行存在的未嚴格執行面談制度、未嚴格履行盡職調查職責等問題,我局已暫停該支行個人消費貸款業務半年,並責令交通銀行北京分行對李循環貸款中發現的違規行為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2065438+2005年2月,交通銀行北京分行給予於調離原工作崗位,通報批評記過處分。”

另查明《個人綜合授信業務提款申請及委托轉讓確認書》中註明的收款人劉世江為余在公安機關筆錄中提及的貸款中介人劉亞男的父親。

另外,交通銀行在本案壹審審理過程中表示,本案起訴貸款的客戶經理為余,其已於2015離開交通銀行。

壹審法院認為,本案審理過程中,李認可《個人循環貸款合同》和《最高額抵押合同》的簽訂,但主張在簽署《個人綜合授信業務提款申請書》和《委托轉讓確認書》時,未填寫上述材料中載明的收款人姓名、收款人賬號、收款人開戶行名稱、貸款金額等信息,相關信息由交通銀行員工李簽字後填寫。據此,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交通銀行與李是否就654.38+0.5萬元借款的分配路徑達成壹致意見。

經壹審法院質證,交通銀行提交的證明李應向劉世江支付款項的證據包括《提款申請書》、《個人綜合授信業務委托轉讓確認書》及《補充協議》,其中《補充協議》經司法鑒定程序確認並非李所簽。關於個人綜合授信業務的提款申請和委托轉讓確認書,於在2014年10月23日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預審大隊的談話中確認,“個人綜合授信業務委托轉讓確認書僅在下方空白處簽字,其余為空白。提款申請書僅由借款人簽字。也就是說,李在簽署上述兩份材料時,材料中的收款人姓名、收款人賬號、收款人開戶行名稱、貸款金額等信息均為空白,未填寫。俞在談話中也確認“個人綜合授信業務委托轉讓確認書除李簽名外,均由我行貸款部同事填寫。“提款申請書”上除了李、曾的簽名外,還有我行銀行人員的簽名。“交通銀行不承認余在公安機關談話的真實性,但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壹審法院認為,余的前述談話發生在2014 10,李向交通銀行和北京銀監局投訴早於2014 10,余的離職時間為2015。如果交行認為其前員工余的表述不實,損害交行合法性,有能力、有時間在2014、2015與余談話確認事實,或者要求余在本案審理期間出庭作證。交行不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前員工於在公安機關的談話存在瑕疵,應當承擔舉證不實的後果。在《提款申請書》、《個人綜合授信業務委托轉讓確認書》及《補充協議》存在瑕疵的情況下,基於交通銀行提交的現有證據,壹審法院難以認定李某作出了授權交通銀行將654.38+0.5萬元貸款匯入劉世江賬戶的意思表示,即交通銀行未能證明其與李某就654.38+0.5萬元貸款的分配路徑達成壹致。故壹審法院認定,交通銀行向李某發放貸款的合同義務未履行完畢,李某無需向交通銀行償還貸款本息。

本案審理過程中,壹審法院逐段研究了李、曾二訴的《復函》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信訪事項復函》。兩份文件均指出,本案貸款義務辦理過程中存在大量不規範之處,如邱晨未“面簽”、抵押物* * *未經曾簽字、交通銀行未認真審查認定李某的職業及收入證明、民生銀行定期存款證明等客戶資格證明文件系偽造,故邱晨代為填寫了合同文本的重要內容並由交通銀行保管。余在公安機關的談話顯示,他太信任貸款中介劉亞男了。他不僅將李簽字的部分借款材料交給劉亞男保管,而且對劉亞男提交的客戶資質證明材料也未認真審核。甚至在貸款辦理過程中,只見過李壹次。貸款資料中留存的李的聯系方式是劉亞男提供給余的,余疏於核實其真實性,且在貸款審批過程中,交通銀行風險核查部未能發現該筆貸款業務存在任何瑕疵。另外,本案貸款的最終受益人劉世江是劉亞男的父親,於應當保持必要的警惕。現在李燦無法控制和改變貸款發放的路徑。對於這壹結果的出現,於和交行風險核查部都存在重大過錯。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交通銀行未能提交與李簽訂的合同有關的任何照片、錄像或錄音資料。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壹審法院認定於在辦理本案貸款業務中存在重大過錯。交通銀行不僅對自己的員工管理和教育很差,而且在貸款審批和風險核查部門的工作也很差。《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指出,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金融服務提供者經營行為,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和市場秩序。交通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應嚴格遵守銀監會等監管部門在展業期間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嚴格約束其從業人員的行為。目前交通銀行內控機制失效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不良後果。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之規定,判決駁回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官園支行的全部訴訟請求。

交通銀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672元,由交通銀行北京官園支行負擔(已交納)。

這是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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