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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流動性管理方法和技術

第三十五條流動性風險管理是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確定資產負債的金額、結構和期限時,銀行需要考慮流動性風險管理,以加強資產的流動性和融資來源的穩定性。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應當遵循分散化原則。商業銀行應制定具體明確的資產負債多元化政策,實現資金運用和來源結構的多元化,增強商業銀行應對市場波動的能力。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應建立集中度限額管理制度,對表外資產負債的品種、幣種、期限、交易對手、風險緩釋工具、行業、市場和地區進行集中度限額管理,防範資產負債過度集中導致的流動性風險。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應當遵循審慎原則,審慎評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聲譽風險對資產負債業務流動性的影響,密切關註不同風險之間的轉化和傳導。

(壹)商業銀行評估資產流動性時,應考慮市場容量、交易對手的風險以及其他因素對資產可交易性和資產價格的影響。

(二)商業銀行在確定資產的流動性組合時,應當避免資產組合在資產類別、交易對手、行業、市場和地區等方面承擔過多的市場風險和其他風險。

(三)商業銀行應定期監測交易對手和自身的償付能力指標,在相關指標顯示交易對手償付能力下降時,及時調整對交易對手的融資授信額度;當相關指標顯示其償債能力下降時,就要及時調整資產負債結構,提高償債能力。

(四)商業銀行應加強對未提取貸款承諾、信用證、保函、銀行承兌匯票等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的管理,監控相關客戶的信用狀況、償付能力和財務狀況,了解因履約事項可能發生的墊款帶來的流動性需求和客戶可以提取的貸款承諾,並納入流動性缺口管理。商業銀行應將因應對聲譽風險而向交易對手支付高於合同義務的款項所產生的流動性需求納入流動性缺口管理。

(五)商業銀行應關註負債的穩定性。1.商業銀行應提高核心負債占總負債的比例,提高流動性來源的穩定性,降低對高波動性債務的依賴。2.商業銀行應通過優質服務與資金提供者建立關系,持續關註大額資金提供者的風險狀況,定期監測大額資金提供者(如前十大存款客戶)和融資提供者在本行的存款情況,制定存款(或融資)集中度觸發比例以及存款(或融資)集中度達到觸發比例時必須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三十九條發行股票和債券是商業銀行補充中長期流動性的重要手段,有助於改善期限結構錯配。商業銀行應關註資本市場的變化,評估通過發行股票或債券補充流動性的能力和成本。第四十條現金流管理是識別、計量和監控流動性風險的重要工具。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衡量、監測和控制現金流和期限的錯配,發現融資缺口,防止過度依賴短期流動性供給。

第四十壹條商業銀行將表外業務未來可能產生的現金流量按照壹定方法分別計入特定期間的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通過現金流出減去現金流入得到凈現金流量期限錯配,通過累加計算出特定期間的凈現金流量錯配。

第四十二條商業銀行凈現金流錯配的計算應涵蓋表內外所有資產和負債,並按幣種形成現金流報告。根據重要性原則,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可以選擇壹些現金流少、頻率低的表外資產和負債排除在凈現金流錯配的計算之外。該政策應由董事會或其授權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批準,並以書面形式記錄。高級管理層應定期評估安排的適當性,並及時提出修改建議。

第四十三條未來現金流量可以分為到期日確定的現金流量和到期日不確定的現金流量。確定到期的現金流量是指所有來自即將到期的對外負債和資產的確定到期的現金流量。不確定到期現金流是指商業銀行不能充分反映流動性風險的到期日現金流,或包括沒有確定到期日的活期存款在內的資產和負債形成的現金流。

第四十四條確定到期日的現金流量應當按照到期日計算,不確定到期日的現金流量應當按照謹慎原則計算。活期存款為無明確到期日的負債的,應全部計入當日到期的負債。但是,如果商業銀行能夠證明所使用的計算方法遵循了審慎性原則,並且得到了監管部門的批準,商業銀行可以對部分現金流進行調整。商業銀行使用的計量方法必須與其業務的性質和復雜性相適應。

第四十五條商業銀行采用行為調整方法計算現金流,應基於充分的歷史數據積累,假設條件應經過充分論證,並經董事會或其授權的專門委員會批準。所有假設條件和模擬條件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並可進行追溯檢測。高級管理層應定期對行為調整假設進行評估和回顧性檢查,以適應商業銀行的發展和外部環境的變化,並及時做出調整。

第四十六條現金流期限錯配分析側重於短期,但鼓勵商業銀行開展中期甚至長期期限錯配分析,及早發現潛在的流動性風險。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自身融資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設定現金流期限錯配限額(以下簡稱現金流限額)。現金流量限額應由專門部門設定,由董事會或其授權部門審查,並根據需要至少每年修訂壹次。

第四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確保各期凈現金流錯配低於現金流限額,現金流限額可按以下步驟計算:

(壹)商業銀行至少應預測其未來壹定時期的融資能力,特別是從銀行或非銀行的批發融資能力,並根據壓力測試下的縮減系數對上述預測進行適當調整。

(二)商業銀行采用審慎方法計算出售全部或部分無障礙流動資產(如政府和央行債券)所增加的流動性。

(三)商業銀行在計算現金流量限額時,應當將或有負債中的儲備融資金額作為增加額,同時將未從或有資產中提取的貸款承諾作為減少額。

(四)商業銀行應按照上述步驟計算確定該時間段內的現金流量限額。商業銀行可以根據審慎原則和壹定的方法計算每日現金流量限額。

第四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審慎原則嚴格設定現金流量限額,超過限額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事先向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或類似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實施。商業銀行應確保所有超過限額的情況都有書面記錄。商業銀行應對所有未經授權的超額行為進行調查,包括所有相關部門和人員,並根據調查結果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凈現金流錯配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到規定限度,對任何故意行為進行嚴厲處理。

第五十條現金流量限額的計算周期至少為壹個月,鼓勵商業銀行采用更長的計算周期。第五十壹條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應當通過壓力測試分析銀行抵禦壓力事件的能力,考慮和防範未來可能發生的流動性危機,提高其在流動性壓力下履行支付義務的能力。

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壓力測試的頻率應與其規模、風險水平和對市場的影響相適應,但常規壓力測試至少每季度進行壹次。在市場劇烈波動的情況下或應銀監會的要求,應針對特定的壓力情景進行臨時和特殊的壓力測試。商業銀行壓力測試應在並表基礎上以不同幣種進行,針對流動性轉移受限等特殊情況,對相關地區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單獨進行壓力測試。

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為單個機構和整個市場設定不同的壓力情景。商業銀行可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和復雜程度,對流動性風險集中的產品、業務和機構設定壓力情景。壓力情景的假設包括但不限於:

(壹)流動資產價值的侵蝕。

(B)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批發融資來源的可獲得性下降。

(4)縮短融資期限,增加融資成本。

(5)交易對手要求追加保證金或擔保。

(6)交易對手交易金額減少或交易對手總額減少。

(7)主要交易對手違約或破產。

(8)表外業務、復雜產品和交易、合同義務之外的隱性支持導致的流動性損失。

(9)信用等級降低或聲譽風險增加。

(10)流動性危機對母行、子行或分行的影響。

(11)許多市場的流動性突然枯竭。

(12)外匯可兌換和進入外匯市場融資的限制。

(十三)中央銀行融資渠道的變化。

(14)銀行支付結算系統突然崩潰。

第五十四條商業銀行壓力測試應遵循審慎原則,充分考慮各類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的內在關聯,深入分析假設情景對其他流動性風險因素的影響及其反應。商業銀行壓力測試應充分反映融資流動性風險和市場流動性風險的高度相關性。必要時,商業銀行應在相關假設情景發生後,對各種風險因素的相互作用進行多輪壓力測試。

第五十五條商業銀行壓力測試應基於專業判斷,如有可能,應對過去影響銀行或市場的類似流動性危機情景進行回顧性分析。所有壓力測試情景、條件假設、結果和回顧性分析均應以書面形式記錄,詳細說明選擇情景和條件假設的基本原則和理由,並報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審核確認,以確保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充分了解壓力測試的局限性。

第五十六條壓力測試結果應廣泛應用於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各項決策過程,包括但不限於風險容忍度、風險限額、戰略發展計劃、資本計劃和流動性計劃的制定。商業銀行應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及時調整資產負債結構,持有充足的優質流動性資產以緩沖流動性風險,並建立有效的應急預案。

第五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明確設定抵禦自身事件導致的流動性危機的最低生存期限,該期限至少應為壹個月,並在該最低期限內采取有效措施維持其融資能力,確保最低生存期限內不同壓力下的凈現金流為正。

第五十八條商業銀行應定期向監管機構報告壓力測試情況,包括所有壓力測試情景、假設、結果和回顧性分析,以及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額和應急計劃的調整。

第五十九條商業銀行因特殊原因無法實施壓力測試的,經銀監會同意,可以暫緩實施。第六十條商業銀行應根據業務規模、復雜程度、風險水平和組織架構制定應急預案,並根據經營和現金流管理情況設置和監測內外部流動性預警指標,分析銀行面臨的潛在流動性風險。

第六十壹條商業銀行應根據正常市場情況和壓力情況分別制定流動性應急預案,涵蓋銀行流動性的臨時和長期危機,並預設觸發條件和實施程序。應急計劃應包括至少壹種極端情況,即銀行自身評級降至“非投資級”。應急預案要說明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如何優化融資渠道,出售資產來減少融資需求。設置包括但不限於:

(1)流動性暫時中斷,如突發經營故障、電子支付系統出現問題或實體突發事件,使銀行需要短期融資。

(2)流動性的長期變化,如銀行評級調整產生的流動性問題。

(三)當母行出現流動性危機時,防範流動性風險傳導的措施。

(4)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交易對手數量減少或交易對手可融資金額大幅減少,融資成本快速上升。

第六十二條商業銀行應急預案應當包括資產端的流動性管理策略和債務人端的流動性管理策略。

(1)資產端的流動性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於:1。清算過剩的貨幣市場資產。2.出售原定到期的證券。3.出售長期資產、固定資產或某些業務條線(機構)。4.在相關貸款文件中增加特別條款,提前收回或出售流動性較低的轉讓資產。

(二)債務人的融資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於:1。統籌考慮銀行和集團內關聯企業的融資策略。2.建立整體融資定價策略。3.制定利用非傳統融資渠道的戰略。4.為零售和批發客戶制定提前提款和終止的政策。5.利用央行的信貸便利政策。

第六十三條同業拆借市場是商業銀行獲得短期資金的重要渠道。商業銀行應根據經驗評估自身的融資能力,關註自身的信用評級,定期測試其在市場上的資金拆借能力,並將每日和每周的融資需求限制在該能力範圍內,以防止交易對手因違約或違反重大不利條款而要求提前償還貸款。

第六十四條商業銀行應急預案分為集團級和附屬級,可根據需要針對全球主要貨幣和主要地區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如果某些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存在限制,導致銀行無法實施流動性集中管理,這些國家或地區的分行應制定專門的應急預案。

第六十五條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應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流動性風險和應急預案。必要時,董事會成員應領導並負責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實施。

第六十六條商業銀行應根據風險管理的需要,及時評估和修訂應急預案,評估和修訂至少每年進行壹次。商業銀行應隨時演練應急計劃,以確保在緊急情況下順利實施所有計劃措施。商業銀行應於每年4月底前向銀監會報告應急預案及其更新和演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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