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社會工作是國家司法權社會化的必然結果和制度安排,擔負著救助貧困人口、修復社會關系、實現社會正義的重任。然而,在我國,由於認識上的偏差,司法社會工作的價值和功能並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和挖掘,因此,從理論上清理司法社會工作的功能定位,從實踐上進行司法社會工作的構建就顯得極為重要。那麽,下面就是我給大家分享的司法社會工作的建設功能。歡迎閱讀瀏覽。
壹、司法社會工作與創新社會治理的探討?不同價值觀的沖突
社會工作在創新社會治理體系中的功能定位有幾種不同的觀點:(1)服務型治理。這種觀點以王思斌為代表,他從社會工作的角度闡述了社會治理的邏輯結構,指出了社會工作參與社會治理的主要方面,並總結出社會工作參與治理是基礎?服務治理。他認為,社會治理是社會管理的深化,是政府自我完善的過程,是社會管理體系的演進。社會工作參與社會治理是壹種服務型治理。(2)社會穩定器。這種觀點認為,社會工作是創新社會治理、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制度安排,承擔著實施社會服務、傳遞社會政策、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職能。(3)基本內容。這種觀點認為,社會工作是社會治理的基本內容,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是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社會工作制度是現代社會服務和管理的基本制度。發展社會工作,對於推動社會管理向社會治理轉變,進壹步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進壹步激發社會活力,促進社會財富公平分配,具有重要的基礎作用和突出的專業優勢。上述觀點雖然觀點不同,但基本都認可社會工作的維穩功能。
至於司法社會工作,由於它在我國是壹個新生事物,是司法與社會工作的交匯點,所以在功能定位上,刑事司法本位與社會工作本位是有區別的。刑事司法本位論者認為,司法社會工作屬於刑事司法體系,是刑事司法體系的補充。它有助於通過糾正做錯事的人來實現正義的目的。社會工作標準論者認為,雖然司法社會工作?嵌入式?司法系統,但還是要秉承社會工作的價值觀,即以助人自助為核心價值取向,尊重案主,為他爭取更多權益。從這個角度來看,司法社會工作本質上是壹個服務於社會的職業。不僅要在社區中矯正違法者,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還要在工作過程中幫助受害者和相關利益方解決問題,實現其職業價值。兩種不同的本位觀反映了不同價值觀的沖突。刑事司法系統和社會工作系統具有不同的價值。壹方面,刑事司法理論眾多,恢復性司法理論無法統壹全國。另壹方面,刑事司法系統的社會功能與社會工作系統的社會功能截然不同。傳承不同的價值觀,自然有不同的功能定位。當然,這種沖突不僅僅是消極的,還具有減少司法與社會工作在壹定條件下對立兩極的可能性等積極功能。司法社會工作是沖突與和諧的循環過程。因此,我們需要在理論上梳理這兩種價值下司法社會工作的功能定位,努力尋找消除理論沖突的機制,構建整合社會沖突的利益平衡機制,充分發揮沖突積極功能的社會效用。簡單來說,就是要緩解這兩種不同價值觀之間的張力,在正義和社會工作之間尋求知識,找到合適的平衡點。實際上,司法社會工作是壹個特定價值觀引導下的社會職能體系,不同時期、不同社會制度下司法社會工作所持有的價值觀是不同的。要用全面的、動態的眼光看待司法社會工作,既要看到司法社會工作的司法性,又要看到它的社會性;既要看到司法社會工作的靜態性,也要看到司法社會工作的動態性——正如司法理論從報應論向恢復論轉變,社會工作理論從問題視角向優勢視角發展壹樣,司法社會工作的功能定位也是動態的。司法社會工作除了其靜態功能之外,還有壹些建設性和生成性的功能值得我們重視,我們應該從社會建構主義的角度積極調節這兩種價值所產生的張力。
二、社會建構主義:司法社會工作功能定位的新視角
(壹)建設性觀點的定義
以往社會工作介入司法的範圍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的司法矯正上,因此習慣上將司法社會工作的理解局限於司法矯正。在定義上,司法社會工作通常被定義為以預防犯罪和矯正違法行為為目的的社會工作,其外延與司法矯正基本相同。但是,這種將司法社會工作等同於司法矯正工作的做法顯然只是壹種狹隘的理解,並沒有準確、全面地揭示其內涵和社會價值,從而在壹定程度上阻礙了司法社會工作的發展。
司法社會工作的工作領域涵蓋兩個獨立的系統:司法和社會工作。因此,司法社會工作的定義需要從司法和社會工作兩個方面來考慮。就司法層面而言,其核心是通過適當的報應刑措施來威懾犯罪,預防和改造犯罪,保護社會。但同時也應該看到,刑事司法的理念從古典司法制度到經驗主義司法理論,再到恢復性司法,特別是社會防衛理論的出現,強調通過非刑罰手段幫助當事人實現權益,從而更好地實現司法的目的。可見,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司法與社會工作逐漸交叉,司法社會工作不僅僅局限於刑事司法領域的司法矯正職能,而應該具有更廣泛的內涵和外延定義以及更廣泛的社會應用價值。就社會工作而言,社會工作倡導社會轉型,解決人際關系問題和個人權利與自由,從而提高人類福祉。社會工作利用人類行為和社會系統的理論來幹預人與環境之間的相互作用。人權和社會正義等原則是社會工作的基礎。?秉承助人自助的理念,以專業的方法為弱勢群體提供服務。它把個人與社會的互動作為其雙重幹預的重點。壹方面,通過為真正有需要的個體提供壹系列危機幹預、咨詢治療、能力建設等幫助罪犯修復回歸社會的能力。另壹方面,通過擴大司法範圍,整合社會資源,矯正改造犯罪個體,恢復社會關系,維護人權和社會正義。
基於此,我們可以給司法社會工作壹個定義:司法社會工作是在非懲罰性司法理念指導下,運用社會工作的專業方法,為越軌者和被侵權方提供服務,實現塑造和保護社會目標的壹系列活動。在價值理念上,司法社會工作從過去的報應刑理念向非懲罰性理念轉變;從工作領域看,司法社會工作不再局限於對罪犯的司法矯正,還延伸到其他利益相關者;在工作目標上,司法社會工作是借助社會工作的專業優勢,在司法機關和社會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幫助不法行為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從而達到塑造和保護社會的目的。這壹定義是社會工作工作領域的拓展,是國家司法權對司法的社會化。在上述司法社會工作的定義下,其價值目標不僅僅是關懷和治療,更強調司法社會工作應有的社會轉化功能,其中包含著強烈的目的性導向,即壹種建設性的目的,旨在具體的服務和關懷中獲得更多的社會建設啟示和具體實踐。
(二)社會建構主義的分析視角
試圖超越後現代主義的社會建構主義?解構?馬克思主義哲學概念是從知識社會學領域發展起來的壹種理論範式,它代表了認識論和方法論的壹種變革,其重點在於回答?理論、實踐、制度是如何構建的?這個命題。顯然,社會建構主義為司法社會工作提供了認識論基礎,在實踐中具有顛覆和解放的意義。壹方面顛覆了司法社會工作的傳統定義和功能定義,是對所謂專家話語霸權的信任懷疑。另壹方面,社會建構主義本身的開放性和包容性為學術界提供了平等對話的機會,有利於不同觀點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從社會建構主義的角度來看,社會問題是被建構的,所以解決社會問題需要從重建開始。在此基礎上,將源於西方的社會工作嵌入中國的司法語境,在創新社會治理的背景下,需要中國特色的社會建設。具體來說,國家司法權將逐步社會化,社會工作領域將結合國家的傳統文化和社會特點不斷調整和完善。在這壹過程中,司法與社會工作的實際互動將會加強,司法社會工作與社會治理也將相互作用,從而推動社會治理的不斷創新和包容性社會的最終建立。從社會建構主義的視角重新認識和充分發揮司法社會工作的功能,不僅對司法社會工作的推進,而且對整個社會治理的完善和創新都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司法社會工作在創新社會治理中的建構功能
在中國創新社會治理的實踐中,司法社會工作承擔著立法、司法和社會建設三大職能。
(壹)司法社會工作的立法建設
司法社會工作良性發展的前提是建立國家與社會的長效合作機制。只有在法律框架下,這壹機制才能在司法社會工作中發揮持久穩定的作用。創新社會治理需要加強社會立法。在立法方面,我國社會建設立法仍然滯後。加強社會治理立法刻不容緩。隨著司法社會工作的發展,社會治理的成功經驗可以及時上升為制度和法律,並隨著實踐的發展不斷修訂完善,促進社會治理的制度化、規範化和法治化。以社區矯正為例,2003年,我國率先在6個省(市)開展了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後來範圍逐漸擴大,2009年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目前,社區矯正工作已覆蓋所有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地共接收社區矯正人員60多萬人,釋放社區矯正人員30多萬人,現有社區矯正人員30萬人。矯正期間,社區矯正人員的重新犯罪率壹直保持在0.21%。在這種情況下,刑法修正案八及時將理論研究成果和司法實踐經驗納入刑法典,將社區矯正制度上升為法律條文,從法律上肯定了我國七年來社區矯正的成功經驗。但是刑法的修改對社區矯正法的出臺形成了倒逼機制。目前,社區矯正立法已經提上日程。因此,可以說,正是司法社會工作的發展,才會導致相關社會治理法律制度的出臺,而司法社會工作是構建相關社會治理法律制度的重要因素。
(二)司法社會工作的司法建構
就司法領域而言,司法社會工作以社會工作的專業方法嵌入司法系統,有利於緩解社會結構性壓力和促進司法職能的轉變,協助司法實現其刑事和社會政策目標,進而推動司法文明的進步。司法文明的進步是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優越性的重要標誌,也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價值取向。妳在線嗎?四個全面?壹體化背景下,社會工作介入司法的過程也是司法文明進步的過程,對司法文明進步具有巨大的建設性作用。司法社會工作對司法文明與進步的建設是通過宏觀、中觀和微觀三個層面來實現的。
從宏觀層面看,司法社會工作通過貫徹司法理念來促進司法文明。司法理念是司法文明的最高表現。隨著社會工作在司法領域的不斷介入,社會對司法本質和司法權運行規律的認識也不斷深化,形成了壹系列司法理念。(1)人權觀念。隨著人權觀念的升華,在司法領域保護特殊群體的合法權利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司法社會工作作為壹項體現柔性管理和恢復性司法的社會制度,蘊含著豐富的人權理念。它以社會工作的內化價值為基礎,遵循助人自助、平等接受等價值理念和職業道德,強調壹個公民的福利需求和潛在能力,從而為社會服務註入了權利保障的內涵。(2)法治觀念。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是開展司法和社會工作的基本要求。司法社會工作強調法律意識和規則意識,要求司法社會工作者嚴格執行刑罰,加強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救助,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進行幫教,提高服刑人員的社會適應能力,解決社會問題。(3)民主的概念。在樹立司法權威的過程中,需要司法民主來彌補司法職業化的不足,充分發揮司法民主應有的功能,尋求司法如何更好地服務於所面對的社會。司法社會工作尊重案主自我選擇、自我決定的權利。社工和當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沒有區別。雙方是平等的合作者。強調要根據不同對象,運用專業化、人性化的工作方法,達到司法矯正的目的,努力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維護社區服刑人員的合法權益,努力讓人民群眾、社區服刑人員及其家屬在每壹個執法環節、每壹個執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4)正義的概念。?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壹道防線?社會公正的核心和本質是社會資源和財富由全體社會成員合理分配和享有。司法社會工作在保障公民基本權利、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發揮著重要的建設性作用。司法社會工作通過對社會財富的二次分配,有目的地幹預社會不公,合理有效地協調不同社會階層的利益,客觀上促進了社會正義理念的落實。
在中觀層面,司法社會工作通過參與司法制度建設促進司法文明。主要包括:(1)社區矯正制度。《關於深化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完善社區矯正制度?它標誌著社區矯正工作進入了壹個新的發展階段。社區矯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離不開司法社會工作。司法社會工作通過參與和承擔罪犯的社區矯正任務,矯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為習慣,幫助解決他們的就業、就學、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社會保險等問題,使他們順利回歸社會,客觀上促進了社區矯正制度的形成和完善。(2)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是實現社會公正的內在要求,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實踐中,壹些刑事案件和民事侵權案件,由於種種原因,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不能依法得到有效賠償,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導致當事人反復申訴上訪甚至引發極端事件,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司法社會工作的價值不僅體現在幫助罪犯和服刑人員,還體現在安慰和幫助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救濟,就不可能真正實現司法公正。我國司法權的現狀已經不能滿足公民權利的救濟需求,必須借助社會力量,將以司法權為中心的權利救濟轉化為社會救濟。在司法救助制度建設中,司法社會工作以其專業性和非營利性得到了政府和司法機關的認可和青睞,成為司法救助制度建設中不可忽視的社會力量。(3)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國家為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獲得必要的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免費法律服務而建立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對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傳統上,人們把法律援助的實施放在律師和基層法律工作者身上。在當前社會發展轉型和矛盾多發時期,大量矛盾糾紛以案件形式湧入司法系統,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和人數急劇上升。而我國律師人數只有29.4萬人,基層法律工作者只有7萬人。顯然,在中國,僅僅依靠律師和基層法律工作者來完成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是不現實的。在創新社會治理的背景下,要加大政府購買法律援助服務的力度,吸引社會工作者參與法律援助,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在新時代,司法社會工作者是壹群復合型的專業人才,他們不僅要懂得社會工作的專業知識,還要掌握壹定的法律知識。這種既懂社工知識又懂法律知識的司法社工,以其天然優勢介入司法系統,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對於傳統法律援助來說,無疑是壹種新的制度建設。此外,隨著司法社會工作領域的不斷拓展,司法社會工作的基本範疇幾乎可以覆蓋司法運作的全過程,司法社會工作也在壹定程度上建構了司法運作制度,如適格成年人參與制度、社會調查制度、人民調解制度等。
在微觀層面,司法社會工作通過深度介入司法領域,扮演不同角色,促進司法文明。預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是司法社會工作的傳統領域。目前,我國社會工作者已經積極參與未成年人犯罪的審前調查、社區矯正和救助工作。然而,在司法社會的視野下,司法社會工作不再局限於傳統的青少年犯罪救助。事實上,它正在嘗試或已經涉足更多的領域,在不同的領域扮演不同的角色,而這些角色本質上都是在建構新的司法職能。(1)社工介入少年司法。少年司法社會工作已為社會所熟知,並成為壹個方興未艾的重要領域。在這壹領域,司法社會工作者扮演著各種各樣的角色,如社會調查者、社會看護者、合適的成年工作者和專家證人。他們負責維護未成年人在審判起訴和社會調查中的權益,調查緩刑和假釋犯罪的累犯風險和調查社區安置條件,作為合適的成年人參與司法,作為專家證人出庭作證。(2)社會工作者介入司法矯正領域。在司法矯正社會工作領域,司法社會工作者就是社區矯正工作者。他們以專業的方法向罪犯或高危人群提供心理咨詢、教育幫助、技能訓練、關系修復等服務,使其消除犯罪思想、矯正行為、回歸社會。(3)社工介入弱勢群體維權領域。除了保護犯罪被害人和罪犯家屬的權益,司法和社會工作還廣泛參與保護受虐兒童和留守兒童的權益、失獨和殘疾老人的權益、遭受家庭暴力和性騷擾的婦女的權益。(4)社工介入糾紛調解領域。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下,司法社會工作也可以嘗試參與民事、行政司法,在社區調解、行政調解、專業調解、司法調解中發揮社會工作的溝通、引導和化解作用。可以預見,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社會工作中司法懲罰和威懾的成分正在弱化,而其矯正和改造犯罪個體、恢復社會關系的性質正在強化,司法社會工作涉及的工作領域將不斷拓展。此外,司法社工運用社會工作的專業方法和手段介入不同的工作領域。他們壹方面在構建新的司法職能,另壹方面也在構建新的司法工作理念和工作技術,客觀上提高了司法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三)司法社會工作的社會建構
1,社會治理體系建設。
在構建中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需的社會治理體系中,司法社會工作主要發揮以下三種獨特的構建功能:(1)司法社會工作是治理主體多元化格局的建構者。多元化的治理格局是社會發展的客觀趨勢,司法改革的目標之壹是吸收社會力量協助司法,實現其功能。傳統理論將司法權視為由國家壟斷、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治理模式。經過幾十年的發展,這種存在結構性缺陷的制度和模式顯然已經不適應形勢的發展,司法機關開始有了進入社會的沖動和基礎。司法社會工作是國家司法權社會化的必然結果和制度安排。司法社會化要求司法權的目標應該是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實現社會正義,進而促進人和社會的發展。這意味著司法應積極回應社會需求,在創新社會治理中發揮作用,司法活動強調社會合作和公民參與社會治理。司法社會工作能夠有效整合各種社會資源,在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治理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它是治理主體多元化格局的積極建構者。(2)司法社會工作是司法職能轉移的推動者和承擔者。司法進入社會意味著司法職能的轉變。既然我國尚未建立起支撐現代司法社會工作的社會服務體系和科學運行機制,那麽在制度上是否還依賴司法部門?單腿走路?很多本應由社會提供的服務,如心理咨詢、技能培訓、回歸社會的就業指導等。,仍由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承擔。司法人員本身肩負著繁重的任務,無暇顧及司法和社會工作。司法的社會性迫切需要司法轉型和分權,實現國家司法的社會化轉向,剝離和轉移那些專門機構不該管、管不了、管不好的職能和事務,以化解轉型社會的結構性壓力。司法社會工作作為壹種社會化的力量,正好可以通過其專業優勢介入司法系統,既可以促進司法職能的轉變,也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迫使專門機構將社區矯正、安置幫教、調解等社會服務職能和部分社會管理事務從自身職能中分離出來,還可以更好地整合社會資源,承接司法機關轉移的部分職能,提供針對性、個性化的社會服務,彌補傳統管理體制的不足,降低專門機構的管理成本。(3)司法社會工作是非營利性、專業性社會服務的建構者。由於資源和組織對政府的依賴,目前我國社會工作專業組織發展還比較緩慢,服務社會的功能不強,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不明顯。隨著社會體制轉型和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機關越來越傾向於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將部分司法職能交還給社會,借助專業社會服務機構的力量化解和降低司法管理中日益突出的法律風險。司法機關通過向社會購買司法社會工作服務,有利於促進社會組織的培育和發展。司法社會工作是壹項非營利性職業,其最終目的是實現社會公正,促進人與社會的發展。因此,司法社會工作是非營利性、專業性社會服務的建構者。
2.社會政策建設。
(1)司法社會工作是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發起者和建構者。司法社會工作作為社會協調和社會控制的專業手段,可以通過參與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政策的制定,從整體和宏觀上影響社會服務,從而在建設過程中逐步完善。此外,司法社會工作者還扮演著變革中介的角色,並在這壹角色中不斷推動社會政策的調整和完善,促進社會政策的社會建構。
(2)司法社會工作是現代公共財政體系的建設者。隨著司法和社會工作的深入,勢必打破我國現有的計劃財政體制,促進政府公共服務理念和公共財政體系的建立,從而改善公共資源配置,提高公共資源效率和社會服務質量。因此,可以說,司法社會工作是中國現代公共財政制度的倡導者和建設者,在解決社會成員的困難和維護社會秩序方面發揮著作用。
3.社會服務建設。
作為對權利轉移的回應,司法社會工作是政府向公眾提供的壹種必要的專業服務。司法社會工作以專業的司法社會工作方法和技能為手段,以利他主義為價值追求。專業性是司法社會工作的重要特征。司法社工提供的專業服務是壹般社會服務機構無法比擬的。司法社會工作者往往自覺或不自覺地將社會工作的價值觀和工作方法運用到服務過程中,其專業方法與恢復性司法的定位不謀而合,這也使得司法社會工作具有社會政策的功能,不僅在於構建新的專業服務,提高社會服務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新犯罪的犯罪率,而且在於將司法社會工作納入具有規範化和專業化素質的現代社會組織和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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