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況有哪些?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包括:土地需要用於公共利益;為進行城市規劃和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因單位撤銷或者搬遷,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山等。被批準報廢。二。相關法律依據(1)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即誰(哪壹級或哪壹級政府)有權決定收回。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有權決定收回,即市、縣人民政府有權收回。1998修改前,土地管理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授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由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由於新法對土地審批權限的變更,1998年8月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將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變更為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二)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新《土地管理法》雖然規定了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權限,但仍未規定公告、收回方案、補償方案等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法定程序。這壹立法空白在實踐中只能通過地方立法來填補。筆者認為應遵循以下程序。1.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市、縣政府的批準、擬搬遷、解散、撤銷、破產企業(或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請或土地部門決定收回的處理意見,擬定收回計劃,送達《土地預收回通知書》、市、縣國土部門調整土地的文件,擬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計劃。 並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並告知其享有聽證的權利。 2.聽證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通知書後的壹定期限內向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管理部門收到聽證申請後,應當在《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期限內組織聽證。3.報批國土部門組織聽證後,在壹定期限內將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報市、縣政府審批。4.發出收回決定根據市、縣政府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計劃,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壹定期限內向原土地使用者發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並告知原土地使用者享有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的權利。對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後的壹定期限內(壹般為《行政復議法》規定的60日),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5.註銷登記後,土地管理部門出具《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原登記發證機關註銷土地登記,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並發布公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對於原出讓的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也應依法終止。收回的土地已經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權前,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協商解除抵押合同,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抵押登記手續。6.對因使用期限屆滿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搬遷、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並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或者因違法使用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原土地使用權人不予補償。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權人負責補償。采用貨幣補償的,補償標準由市、縣政府在評估的基礎上,根據實際使用年限和土地開發的實際情況確定。之前我們也了解了很多關於土地使用權的知識。壹般情況下,土地使用權不會被收回,特殊情況除外。這就是我們在文中提到的。國家會在壹定的合理條件下收回土地使用權,原土地使用者必須配合,國家會對此進行壹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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