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同居。
3、家庭暴力中,行為人通過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壹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和頻繁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必須是長期行為,如生病不治療、不吃飯、不照顧等。
婚姻中的錯誤壹方是指壹方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或通常的道德標準,或對另壹方實施侵權或不道德行為,導致另壹方受到不同程度損害的行為。所以,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嗜好等行為的當事人,應該屬於錯誤的壹方。大家通常所說的壹夜情、通奸、嫖娼等行為都沒有錯,離婚財產分割中受害方是否會得到照顧壹般要看具體情況。
第壹,婚姻中的錯誤壹方能否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
當然可以。子女的撫養權由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決定。如果過錯方不是因為重病,不影響撫養權的判定。只有在離婚財產分配時,法院才會考慮判決過錯方持有的份額與無過錯方持有的份額不同,也就是說,在分配財產時,過錯方會受到壹些損失,經濟收入等。但是,判斷哪壹方撫養孩子,並不會取決於是否有過錯。孩子小壹點的時候會優先考慮或者更看重女方。同時,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壹個重要的考慮因素就是看哪壹方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比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雙方的個人素養和生活環境。
二、過錯方對婚姻損害的賠償。
經濟賠償請求人需要提供被請求人的法律過錯行為,分為以下四種:
首先是重婚。面對這種情況,國家會介入調查。如果發現對方重婚,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種是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在這種情況下,就是本文所描述的出軌,可以包含在這個範圍內。
三是實施家暴。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受害方的傷情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實際傷害時,對方還需要賠償壹定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第四種是有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時候。
上述四種法定情形發生時,請求方可以要求被請求方支付壹定的離婚賠償金。需要特別重要的是,上述四種法定情形是限制性的列舉性規定,不能對法定過錯的行為進行擴大解釋。即不是所有過錯都可以申請離婚賠償。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情況可能會對對方造成嚴重的身心傷害。這時候法院會通過不同的情況來判斷雙方是否沒有感情,決定離婚,但是不能獲得離婚損害賠償。但有了上述的法律過錯,當然可以獲得經濟賠償,因為法律過錯必須對請求方造成惡劣的損害。這種傷害不僅僅是精神上的傷害,還有物質上的損失。比如遭受家庭暴力後,或者遺棄、虐待家庭成員,可能對家庭成員造成身體傷害,可能導致當事人損失時間、醫療費用等。,都要求對方賠償。
3.有過錯的夫妻財產分配是怎樣的?
夫妻離婚是壹方的過錯造成的。司法實踐中對同壹財產如何分割有兩種觀點。壹種是在分割同壹財產時,法院直接判決有過錯的壹方少分財產,另壹種是不論是否有過錯,均分同壹財產。因夫妻壹方過錯離婚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不影響財產平均分割。
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只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離婚過錯行為,而該條僅規定因上述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如果離婚是由於壹方配偶的過錯造成的,過錯方配偶是否分割財產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所以第壹種觀點是錯誤的。
只有夫妻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夫妻壹方在分割夫妻財產時,才可以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
在我國,在認定離婚過錯行為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並不是任何壹種行為都屬於過錯,比如法律規定的重婚,或者明明有配偶卻在外與他人同居的人實施的家庭暴力都屬於過錯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