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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有哪些集體審判,比如明代的三庭合審?

在集體審判中,所謂集體就是三人以上的審判集體。也就是古代的合議制度。

(壹)西周合議制度:“三刺之法”

中國的書面合議制度可以追溯到西周。禮記?《王制》壹書記載:“當妳成為階下囚,歷史告訴妳,妳是對的,妳在聽;是在獄中告了大司寇,大司寇聽了木下的刺;大斯科特把監獄成功的事告訴了國王,國王命令三位公職人員聽壹聽;三公報監成功,王三友(報)後判之。”雖然嚴格來說,西周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合議制,但合議制的雛形在很多材料中都有所體現。李周的金文和“三刺法”帶有明顯的學院色彩。

(二)秦漢時期的合議庭制度

秦國統壹了六國,建立了專制集權的統壹國家。“世間萬物,無論大小,皆有賴於上。”秦朝也非常重視法治,奉行“依法治國”的方略,試圖用法律的權威來鞏固中央集權。在漢代的司法方面,基本上是漢承秦的制度。秦漢時期實行官吏會審制度。

1,雜處理。雜處,即合審。漢代的“雜治”也常被稱為“雜考”、“雜案”、“雜問”

2.深思熟慮秦漢時期還實行“議罪”制度,即對於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如謀反、叛亂等案件,由於關系到諸侯的性命,往往通過大規模的會議形成判決,整個議罪過程非常復雜。壹般的程序是:先由官員討論決定分手,然後報皇帝批準。然而,當皇帝對決議計劃不滿時,他提議召開會議,與更廣泛的人討論罪行。

(3)唐代的合議制度

唐朝繼承和發展了秦漢職官會審制度的理論精神,形成了內部會審和外部會審兩種各具特色的審判形式。

外部聯合審理機構由不同司法機關的相關人員組成聯合審判組織行使審判權。它包括:

1,第三師評委。又稱三庭合審,中國古代的三個司法部門(三個審判機關)有著相同的審理大案要案的制度。三司會審是漢代以後各個朝代合議制度的表現形式之壹,唐代三司法官是後世這壹制度的典型代表。漢代的廷尉、石喻中丞和李思校尉是三大法官制。唐代刑部、大理寺、禦史臺為三司。明清時期,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為三大法科。遇有重大疑難案件,由三個法科共同審理。

2.首都的聚會。舊唐書?《刑法誌》載:“本月五日立誓:復仇,按禮經,意為異夫,征法,意為殺人者死。禮儀和法律都是教學的目的。如有異同,有必要討論壹下。今宜專心致誌於觀眾。”都堂審判機構是唐代最高的集體審判機構。“八項意見”在犯死罪時,集體討論罪名和赦免情節,提出意見供皇帝決定。“唐律?《名例法》第八條:“凡犯死罪者,皆犯其所犯之罪,應議之。請先要求討論,達成壹致判決,以下罪行降低壹個等級。“也就是說,皇帝是為了所犯罪行和要討論的理由而被召見的,然後皇帝再召集群臣、百官聚在壹起討論。協議達成後,皇帝參與“聚議”的最終決策,普通司法官員無權過問。

(四)宋元時期的合議制度

到了宋元時期,合議庭審判制度得以延續。據宋太守《順治珍蔣智》卷十五記載:“...在路上,有專家,有評委,有法官,而在路上,他們是省的,不在乎這些。雖然叫助理,但都是圍坐在宮裏。無論大小,都要得到評委的照顧。但若實行,必有上壹代人守護。”

(五)明清時期的合議庭制度

在審判制度上,明清時期有較大發展。聯合聽證制度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1,九輕走到了壹起。它是清代最重要的會審制度,由明代的“九卿輪審”發展而來。按照清朝的規定,全國所有特別重大的案件,都是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會同官、戶、禮、兵、工諸大臣和總政使節共同審理,判決結果報皇帝審定。

2.熱評。它是中國古代為熱天疏通監獄而設立的壹種審判制度。永樂二年開始在熱天減罰輕罪,但不是定制。康熙十年,清朝批準熱為制度。“每年小滿後十日至立秋前壹日,凡犯死罪、軍流者,酌情減免,帶杖者免,帶枷者暫予保釋,立秋後再補枷。”

3.秋季復習。是明清時期各省死刑案件的復核制度。因每年秋季舉行,故名秋審。《大明律》中有這樣的記載:“直隸的去向,由刑部各部、監察禦史的官員判斷,在國外時,由政委、監察禦史判斷。”每年秋審前,各省督撫都要對刑部決定的案件和京畿地區的斬首、拘留案件提前進行審查或審問,提出書面意見,分送九卿、詹氏、柯導、軍部尚書、內閣大學士等重要官員,供秋審時參考。8月,由大理寺大臣、都察院欽差顧問、總政使、三笑司等6位大臣在天安門廣場外的金水橋西側開庭審理。秋審被視為“國禮”。

4.法院審查。明清兩代,朝廷派員共同審查死刑案件。始於明英宗天順三年,每年初霜後,司獄三司聯合公、侯、伯,共同審判重犯人,稱為‘公堂審判’庭審是對刑部判決的案件和首都附近監獄斬首、勒死的案件進行審查。庭審時間略晚於秋審,秋審在每年初霜後的第10天舉行,在冬季至日前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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