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姓名權是我們作為人所擁有的最基本的權利,我們有權使用。但是,如果這些基本權利被他人侵犯,我們應該及時為自己的損失尋找途徑,我們可以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麽侵犯肖像權的文章內容有哪些呢?
壹、關於侵犯肖像權的法律規定
侵犯肖像權不屬於刑法調整範圍,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影響,只能要求民事賠償。
民法(從2021到1執行)
第壹百零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毀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九百九十五條侵害人格權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訴訟時效不適用於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權利。
第1022條當事人對肖像使用許可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壹方可以隨時解除肖像使用許可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所有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但不可歸責於肖像權人的原因除外。
二、什麽構成侵犯肖像權?
如何侵犯他人肖像權?嚴格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壹,就可以認定為侵犯他人肖像權。
1.在無妨礙的非法理由下,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肖像權人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中關於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都是針對肖像權的“不當使用”。這種不當使用可以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以非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或者征得肖像權人的同意,就可以隨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而不牟利。這種理解是片面的。我國《民法典》(2021至1實施)第1019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將這類侵權行為限定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公民肖像制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盈利性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止侵害理由的行為才是合法的。如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發布的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和姓名權壹樣,都是專有權。個人肖像的占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其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是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什麽目的,復制、傳播、展覽等。公民的肖像權應當得到公民的認可,否則將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創作並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於攝影師來說,就是給別人拍照的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的外在表現,只有我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作品是否為公開發表或占有而制作(拍攝),不影響侵犯肖像權的構成。也就是說,雖然沒有公開使用,但也構成侵權,比如影樓為了保存而私自打印客戶的照片。
3.惡意侮辱、醜化他人肖像。即行為人惡意侮辱、醜化、玷汙、損壞他人肖像或者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毀或倒掛他人照片,此類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而且往往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總結壹下,在攝影實踐中,有三種情況往往構成侵犯肖像權:
近年來,所謂侵犯“肖像權”的報道似乎越來越多,這可能歸結於三個原因:壹是攝影師不懂法;二是攝影師以“牟利”為目的,故意侵犯人的肖像權;第三,拍攝者不了解肖像權的法律意義,只要在報紙上看到自己的肖像,就會起訴要求賠償。
(1)“以營利為目的”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第二,營利行為侵犯了他人肖像權,即用戶主觀上希望通過使用他人肖像獲取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盈利”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的。只要存在主觀故意和客觀營利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事實。
(2)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如果對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如對肖像權人造成精神損害,使用者也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司法實踐中,以不牟利為目的,汙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件也不少。
從以上可以清楚地看出,“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行為的唯壹前提和要求,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3)肖像所有者雖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超出肖像所有者許可的範圍、區域和期限使用的。這種情況不需要存在對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構成侵權責任。當然,這種情況壹般屬於違約責任。
對於我們來說,肖像權真的是非常隱私的。我們的照片莫名其妙的被別人挪作他用,真的很煩。我們覺得自己的臉被公布在世界上了,我們覺得很沒有安全感。我國法律也有明確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對肖像權有不同程度的侵犯,比如為他人拍照。如果發的人是以營利為目的,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可以認定為侵犯肖像權。
侵犯幾條肖像權的問題,上面已經回答了。公民的肖像權、姓名權由自己享有。如果他們不同意,誰用都不行。但是侵犯肖像權是否已經上升到了處罰的層面,所以侵犯肖像權的人壹般向肖像權持有人賠禮道歉,並給予等額的民事賠償就可以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