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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英國議會上院在君主立憲制中的地位如何?

英國議會在憲法體系中的地位

首先是最高議會

在君主立憲制的英國,國家名義上是國家元首;現實生活中,有內閣和首相是威權的理論;但在法律上,議會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

英國憲法賦予議會“卓越而絕對的權力”。議會的最高地位首先體現在其立法權上。理論上,它可以制定任何法律,修改或廢除任何現行法律,以及制定、修改或廢除憲法性質的法律。除了立法權,議會的至高無上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壹,在行政上,議會下院是行政權的最高來源。內閣和首相都產生於下議院,這是通往政權的必經之路。第二,在財政上,議會下院控制著國家的財政命脈。第三,在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上,議會可以授權或收回地方政府的權力。

議會的至高無上是指它的法律地位,但並不意味著它可以為所欲為。而且這種法律地位並沒有在任何憲法文件中規定,只是壹種習慣表達,人民對它的默許。議會實際上受到很多約束:壹是必須受英國多數選民意誌的約束,不得制定任何違背英國國情的法律;其次,受輿論約束,不能通過會遭到公眾普遍反對的法律,而且這種法律即使通過,也很難實施;再者,它不能通過任何違背國際法的法律。例如,英國議會不能通過任何與歐盟法律相沖突的法律。

第二,議會特權

英國議會的至高無上還體現在它的特權上。為了維護議會的權威和尊嚴,並使議會能夠不受阻礙地工作,必須給予議會特別保護。這種保護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議會可以享有壹些特殊的法律權利,即議會特權。英國議會兩院享有的特權大體相似。這壹特權不僅適用於整個眾議院,也適用於眾議院的工作人員和每壹個成員。

英國議會特權包括:下議院的言論自由,下議院議員被傳喚出席會議的優先權(這也意味著議員在民事案件中可以免於逮捕,以及在陪審團任職或被強制出庭作證的權利);上下兩院作為壹個整體有接近國王的權利;上下兩院有權控制自己的工作進程;確定下議院合法資格並在此基礎上宣布席位空缺的權利;以及懲罰任何破壞議會特權的人的權利。就下院而言,還有五項更有意義的特權來維護其尊嚴,保護其正常工作,即言論自由權、不受逮捕權、獨立管理權、處罰權和國王探視權。

(A)成員的言論自由權

這是議員享有的最重要的豁免權之壹。言論自由權是指議員不會因為在議會的言論或行為而受到懲罰或恐嚇。也就是說,議員在議會辯論和發言時可以暢所欲言,他們的壹言壹行在議會之外都不會受到調查。這免除了成員遵守關於誹謗、煽動和泄露國家機密的法律的義務。因此,法院在審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時,不得援引議員的發言作為證據。如果法院確實需要引用下議院的會議記錄,必須事先征得下議院的許可。除了議員,享有言論自由權的人還包括下議院的工作人員、下議院授權在下議院作證的證人、下議院的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

(2)成員不被逮捕的權利

授予議員這壹特權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議員能夠按時參加下議院的會議。所謂議員不被逮捕的權利,只是指議員在議會會期前40天和後40天,不得因民事訴訟而被逮捕。然而,在刑事訴訟中,議員不享有不被逮捕的權利。但下議院壹直堅持,被監禁或拘留的議員必須立即通知下議院,並說明原因。即使在民事訴訟中,成員不被逮捕的權利也是有限的。破產法規定,破產成員不能享有不被逮捕的權利。由於現在幾乎已經放棄了對民事債務人的監禁,議員不被逮捕的權利實際意義不大,主要是因為這是議會特權和議會地位的象征。

(3)下院的獨立管理權

下院的獨立管理權包括兩個方面:壹是下院審議意見的獨立管理權;二是會員管理權。下院的決策權包括全院大會的議事程序和各委員會的議事程序。下院各委員會的設立、變更和撤銷,下院議事規則,維護下院大會秩序,下院辯論記錄的公布等。都是由下議院自己管理,不允許其他機構和人員介入或幹涉。下議院議員的自主管理主要包括資格管理和行為管理。目前下議院對議員資格的管理權限比以前差了很多。過去,下院裁決有關議員選舉的爭議,但現在這壹權力被賦予法院。但目前下院仍有權決定以下事項:壹是宣布某個選區的席位空缺;第二,發布命令舉行補選;第三,取消那些它認為不適合當議員的人的資格。下院議員行為管理主要是指對議員在議會外兼職營利活動的管理。下議院早就明確規定,禁止議員通過職權謀取私利。當然,並不是所有的校外兼職營利活動都是不正當的。下議院從未禁止合法的校外兼職活動,如兼任律師、教師和業余寫作等。下議院在1975中明確規定了議員院外兼職的管理制度,要求議員全面申報自己的兼職和收入,直接陳述院外兼職與他在院內工作的具體利益關系,不接受資助者對他在院內行為的具體指示。

(4)下院的懲罰權力

下院的懲罰權是指下院有權懲罰任何破壞其特權和蔑視其權威的院內或院外的人。被下院列為“蔑視下院權威”的行為主要有:在院內鬧事,破壞議會秩序;拒絕向下議院委員會作證;下院委員會的偽證;幹擾他人向下院委員會作證;阻礙議員進出議會大樓;議員故意對下院說假話;賄賂議員;威脅壹名議員的企圖;騷擾議員;發表誹謗下議院或議員的材料;過早披露下院委員會的會議記錄;阻撓或攻擊正在履行職責的下議院官員;誹謗下議院議長或副議長的品格或公正。

下議院有權懲罰那些蔑視其權威的人。懲罰的主要手段有:說話者申斥;被下議院開除,如果是議員則被剝奪議員資格;會議期間的拘留;移交給司法部長起訴。處罰程序如下:首先,議員向議長提出藐視下議院的事實和人員;然後議長將藐視案提交全院大會優先審議,全院大會辯論表決後交由特權委員會調查;特權委員會向全院會員大會報告調查結果,提出處理建議;最後全院大會投票決定處理。

雖然議會的處罰權與堅持保留對議會特權範圍和性質的司法權的法院的司法權相沖突,但總體而言,法院仍然承認議會的這壹特權,並基本支持和配合議會維護其特權和尊嚴的做法。

(5)向國王致敬的權利

目前這種特權只是象征性的,因為國王實際上對議會的工作影響不大,議員也很少因為工作需要去看望國王。

第三,議會和王室的關系

英國議會至高無上地位的過程,就是不斷從王室手中奪取權力的過程,也是權力從王室轉移到議會的過程。

英國是壹個君主立憲制國家。名義上,君主或國王是最強大的統治者。根據英國憲法,英國國王是世襲的國家元首,是立法機構的壹部分,是法院的首腦,是聯合王國所有武裝力量的總司令,也是英國聖公會的世俗領袖。

就國王與議會的關系而言,壹方面,國王是議會的壹部分,是三部分中的第壹部分。雖然國王作為議會的壹部分,參與的活動僅限於每次議會開會時在議會大廈發表演講和批準法律,但由於她是議會的第壹部分,議會的最高地位也有國王的份。另壹方面,國王批準法律的權力實際上制約了下院。換句話說,國王有權否決議會通過的法案。雖然國王已經100多年沒有行使過這壹權力,但如果有必要,她仍然可以使用這壹否決權。這無形中制約了下院的立法,使得下院盡量不通過違背大多數公眾意願的法律。

四。議會與政府的關系

在英國,“政府”壹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政府是指國家機關,包括國王、議會兩院、司法和行政部門;狹義的政府是指行政部門,通常稱為“女王陛下政府”,首相領導的政府是指後者。英國首相是政府首腦。

19世紀中葉以前,尤其是19世紀的“黃金時代”,議會掌握實權,政府和內閣只是壹個始終執行議會的辦公室。議會不僅控制了自己的工作議程,還控制了政府和內閣。議會之所以有如此大的權威,與當時的選舉制度和政黨制度的情況密切相關:選民人數少,政黨組織不夠完善,不會受到黨紀的制裁。

從1867的議會改革開始,議會向政府移交權力的過程就開始了。1867改革的主要成果之壹就是擴大了選舉權,選民數量大大增加,選民的增加促進了政黨組織的發展。任何人想成為議員,首先必須得到政黨的支持,而議員進入議會,就必須服從所在地方領導人的命令,遵守黨的紀律。這樣,議員很少按照自己的意誌行事,而必須始終與黨統壹,議會實際上掌握在政黨手中。因為內閣成員主要由執政黨的核心任務組成,所以在壹定意義上,議會是由內閣和政府控制的。到了20世紀60年代,議會從政府的主人變成了政府的仆人,完全由政府控制——這種變化也是英國社會發展變化的必然結果。

政府對議會的控制首先體現在控制議會的工作議程。1902的貝爾福改革使政府基本上控制了議會的日程。下院50%以上的時間由政府控制,25%由反對派控制,其余時間留給處理後座議員和地方政府提出的私人法案。因為政府控制了大量的議會時間,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安排議程,或者在議案辯論中增加時間,或者砍掉審議。反對黨做不到這壹點。

政府逐漸在決策、立法和財政上起主導作用,而議會只起輔助作用。首先是決策。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政府承擔的責任越來越多,決策的範圍日益擴大,技術也越來越高。相應的,政府部門數量增加了,專業類型也增加了,而議會卻沒有這種相應的變化,難以適應決策的需要。尤其是議會的工作特點不適合做出高效的決策。於是,內閣和政府自然成為決策的中心,議會逐漸失去了幹預政府決策的能力。到19年底,重要的政府文件不再向議會公開。其次是立法。議會民主國家議會有立法是理所當然的,英國憲法也確實賦予議會立法權。然而,現實是政府控制著立法工作。時至今日,政府已經成為大多數法案的發起者,法案能否被采納,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最後,金融。隨著政府權力的加強,財政立法的實際權力已經轉移到政府手中。從19年底開始,歷屆政府的預算案都通過了。雖然下議院有壹個預算委員會負責調查政府支出,但其作用相當有限。

盡管議會已經成為政府的“奴隸”,但就其與政府的關系而言,它在政治生活中仍然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第壹,政府的合法性來自議會。政府必須來自議會。英國大選是選舉下議院議員,議員屬於不同的政黨。在大選中贏得多數席位的政黨是執政黨(有時比反對黨少),其領導人由女王任命為首相,負責組織政府。只有通過這種方式建立的政府才具有合法性,否則通過政變、起義等其他方式形成的政府就是非法的,不會被公眾接受。第二,將政府的動議合法化。盡管法案和政府預算都是由政府提出的,但未經議會批準,法案永遠不能成為法律,預算永遠不能實施。如果政府提出的法案或預算被議會否決,政府的威信和執政能力就會受到影響,盡管政府仍然是合法的。第三,監督和影響政府的行為。由於政府來源於議會,從法律上講,政府的權力是議會授予的,議會有權監督和調查政府的行為,從而影響政府的執政進程。第四,為政府提供高級官員。從法律上講,沒有要求政府部長和其他高級官員必須是議會兩院的成員。形成這樣的公約符合英國政治的需要。英國的政治精英都在議會,各黨派的精英也都在議會。經過激烈的選舉成為議員,本身就是壹個優秀的選拔幹部的過程。

五.議會和司法機構之間的關系

英國沒有統壹的司法機構,其司法分為三大體系:英格蘭和威爾士為壹體系,蘇格蘭為壹體系,北愛爾蘭為壹體系。英國的司法相對獨立。憲法慣例規定,已經審判或等待審判的案件不應在議會中辯論,議會兩院不應質疑法官的專業行為,除非他們被解除職務。

但英國的分權並不嚴格,壹個重要的方面是立法與司法的密切關系。這主要表現在議會上下兩院(尤其是上院)擁有壹定的司法權。英國上議院既是立法機構,也是司法機構,是最高司法機構。它對民事和刑事法院判決的案件擁有最終管轄權,是最終司法機構和最高上訴級別。英國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是:地方法院——巡回刑事法院——議會上院;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是: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議會上院。首席大法官不僅是最高法院的院長,也是上議院議長和內閣的當然成員。上院的裁決對所有下級法院都有約束力,對上院本身也有約束力。作為最高上訴法院,上議院在民事案件中適用於整個聯合王國,但在刑事案件中僅適用於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議會下院也有壹定的司法權,主要是對議員的違法行為進行審判的權利,也有對侵犯議會特權的犯罪行為進行審判的權利。總的來說,議會與司法機關的關系遠不如議會與王室和政府的關系密切。

摘自:蔣勁松:議會之母,中國民主與法制出版社;、劉和朱(編。)英國議會,華夏出版社;史:《當代國家的政治制度——英國》,蘭州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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