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以農業自然經濟為主,生產的目的是消費而不是交換。家庭是生產的基本單位,每個家庭用國家的土地納稅,為國家服務。這種封閉的自給自足的生產方式對人的社會關系的最大特點就是依賴,個人依賴家庭,家庭依賴國家。為了維持這種依賴關系,需要要求群體意識高於個人意識,社會義務重於個人權利,於是社會本位和義務本位成為法律的主要價值取向。因此,“重刑輕民”成為中國法律的壹大特色。“法律,主要體現為國家的壓制性工具,是異己的力量,所以人們害怕法律和訴訟,人們不可能通過法律來解決糾紛。”法律的調節功能沒有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法律只是成為了國家專制的工具,而不是人們維權的武器。與中國封閉的自然經濟相聯系的是宗法社會關系。以血緣為紐帶的宗法等級制度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基本組織形式。所謂“國在家中”“家有秩序再治國”,既從國家法律的高度維護了這種宗法倫理關系,承認了家庭法規的合法性,也賦予了父母對家庭的司法處罰權,彌補了國家法律的不足。國家對家庭法規的高度認同,形成了中國法律濃厚的倫理色彩。法律和道德是壹體的,法律從屬於道德。這種血緣階級與階級關系壹起,在全社會形成了重視身份、講求名譽、論地位的風氣,在立法上遵循法律之間的等差原則。同罪不同罰,法律面前不平等是理所當然的。在等級網絡中,自然難以產生平等意識、自主意識和權利意識。建立在宗法等級制度基礎上的中央集權是壹種君主專制。在這種制度下,天皇是所有法律權利的來源,集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於壹身。“以言代法”、“以言廢法”,個人的作用大於法律,導致社會人治。在中國古代,司法從來不是獨立的,中央政府從屬於行政,地方政府與司法融為壹體。行政管壹切,政府淩駕於法律之上,人民存政治行動,人民死政治意誌,權力大於法律的觀念已經固化在人們的行為模式中,至今難以消除。意識形態領域的儒學是中國古代意識形態的核心。儒家思想強調和諧穩定,是以“禮”為核心的道德規範來維系的。它強調身份、義務、共同體和自我修養,否定個人、權利、自由和利益。儒家思想壹般是通過統治者的強化來主導人們的法律意識,如“人治”觀念、“德治天罰”的輔助觀念、“善法者,惡法者”的原始執法觀念等。經過幾千年的灌輸,這些觀念已經滲透到人們的思維模式和日常行為中,要徹底改變絕非易事。
20世紀70年代末的經濟體制改革伴隨著中國民主化進程的開始和法治的開始。雖然民主化和法治化的進程是艱難的,但他們邁出的任何壹小步都給我們帶來歡樂和希望。於是,亞宗法村社秩序壹統天下,沒有進步力量與之對抗的局面開始有所改變。所有的法治觀念都與亞宗法觀念針鋒相對。與亞宗法制度的四大特征相比,法治也具有完全相反的特征。
(1)亞宗法性的村莊秩序主張並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而法治則要求國家權力分立。在亞宗法制的概念裏,立法、司法、行政的權力甚至不存在,亞宗法制的首領有權處理村裏的事務,無論大小。這是壹種寡頭壟斷、不受約束的暴君政治,在同壹層級的權力體系中,誰也無法對其進行幹涉和制約。但是,法治要求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三權分立。三權的執行者各司其職,誰也不能越線。其中壹個權力濫用,就會受到另壹個權力的幹涉和制約,甚至制裁。因此,在法治理念下,權力受到制約;但是,在亞洲宗法村的秩序中,權力是沒有限制的。
(2)亞洲宗法制度下的村社秩序的經濟基礎是命令經濟,而法治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的。前者導致特權,後者導致平等和競爭。前者造成了壹窮二白、死水壹潭的經濟局面,後者激發了人們的致富欲望,帶來了活躍的經濟局面,富裕繁榮的社會經濟。
(3)亞宗法式的鄉村社會秩序抹殺了人的個性,強化了人的依賴性和奴性,而法治鼓勵人的獨立性,發展人的個性。
(4)亞宗法村落社會的秩序強調無原則的穩定、僵化的習俗和觀念,而法治則鼓勵各種新鮮活潑的生活方式。只要不妨礙他人的權利,任何人都有權以他認為合法的方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