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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監總隊是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嗎?

檢察機關提起海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不僅可以對已經造成的海洋生態環境損害進行修復或賠償,還可以防止海洋生態環境損害的發生或再次發生,解決了《海洋環境保護法》第89條中未造成“重大損失”或需要承擔預防性民事責任時,有關行政機關不能提起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問題。

□對於不同的損害賠償,原則上由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機關分別起訴。經檢察機關催告,有關機關仍拒絕提起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損狀態的,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海洋是我國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必須依托的重要資源之壹。然而,隨著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陸源汙染入海、非法捕撈、非法開采海砂、非法填海等行為也時有發生,嚴重影響我國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亟待加強。《民事訴訟法》和《環境保護法》規定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但基於海洋問題的復雜性,《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將有權就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請求賠償的“法律規定的機關”限定為“行使海洋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實踐中,檢察機關提起的海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得到法院生效判決支持的情況屢見不鮮,但對海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管轄存在不同理解。因此,有必要對海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海洋環境檢察民事公益訴訟的管轄、不同主體提起的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合並和單獨起訴等問題進行深入研究。

相關行政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是提起海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合格主體。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1款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也就是說,只有在法律明確授權的前提下,相關機關和社會組織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是基於其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職責任務,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中單獨規定。除非其他位階高於民事訴訟法或者位階相同、由同壹機關針對同壹問題制定的特別法明確禁止,人民檢察院未向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1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提起訴訟。與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相關組織相比,檢察機關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具有協調性和綜合性的功能定位。

有關行政機關是提起海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第壹主體。《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海域屬於國家所有。我國管轄海域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受到汙染和破壞,給國家和人民造成損害的,由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追究侵權人的責任。而且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損害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行為提起索賠訴訟,具有公共利益性質,在性質上可以明確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為了與《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九條的表述保持壹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標題和具體條款均未采用“海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表述。與環境保護法相比,海洋環境保護法是調整海洋環境保護法律問題的專門法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就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提起賠償訴訟。也就是說,《海洋環境保護法》第89條第2款明確界定了《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款“法律規定的機關”的範圍。

檢察機關是海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自然起訴主體。如前所述,《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直接排除了其他機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除外)提起海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但是《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不能排除或者否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關於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規定。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分則。民事訴訟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89條第2款與《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2款在同壹問題上不構成特別規定與壹般規定的關系,不適用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海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這是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2款單獨規定的,不同於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訴權來源和法律依據。而且,檢察機關提起的海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不僅可以對已經造成的海洋生態環境損害進行修復或者賠償,還可以防止海洋生態環境損害的發生或者復發,解決了《海洋環境保護法》第89條中未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需要承擔預防性民事責任時,有關行政機關不能提起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問題。

此外,海洋環境公益訴訟的司法實踐也表明,檢察機關提起海洋環境公益訴訟對於保護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維護公共利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1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在11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部署開展了為期壹年的“保護海洋”檢察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主要從陸源汙染防治不到位、海洋汙染防治措施落實不到位、海洋生態保護修復相對滯後、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等五個方面,辦理了壹大批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追回賠償修復資金數億元。海洋公益訴訟檢察業務框架基本建成,海洋公益保護效果明顯,得到社會各界廣泛認可。在海口市檢察院訴海南某公司民事公益訴訟案(檢案號111),檢察機關先後向當地海洋與漁業局、自然資源與規劃局(承擔了原海洋與漁業局的相關職能)發出書面檢察建議,要求依法啟動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對違法傾倒行為進行調查,追究違法者責任。當地海洋與漁業局收到檢察建議後,以行政處罰的方式對違法公司及實際控制人處以罰款。當地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回復稱,正在進行機構改革,缺乏法律專業人員和訴訟經驗,請求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單獨授權人民檢察院向行使海洋監督管理權的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有利於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切實維護國家海洋權益。

綜上所述,結合我國立法的有關規定和檢察機關開展海洋公益訴訟檢察工作的實踐,筆者認為,海洋公益訴訟檢察工作是指檢察機關依法對涉及海洋資源和海洋生態環境的執法以及相關組織和個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以保護海洋資源和海洋生態環境,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的海洋權益的法律監督活動。因此,進壹步明確檢察機關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中的主體資格,對於充分發揮公益訴訟制度的作用,加強海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具有重要意義。建議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明確三個方面:壹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1款和《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和海洋保護區造成損害,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行政部門應當向侵權人主張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上述行政部門就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二是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損害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以及國家和社會其他利益的行為時,可以告知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行政部門提起訴訟。在上述行政主管部門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就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三是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和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機關可以就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上述機關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可以就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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