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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教育技術協會章程

中國教育技術協會分會

(1999年4月修訂)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教育技術協會(簡稱CAET)。

第二條中國教育技術協會是由有關部委教育部門的各類學校、企業、電化教育研究機構和教育技術人員自願組成的全國性教育技術群眾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各類教育技術研究機構和教育技術工作者,以鄧小平同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教育和教育技術的方針政策,積極開展教育技術合作、研究、交流和推廣活動,發展我國的教育技術,推進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質量。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公廳和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辦公地址為北京復興門內大街160號。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宣傳教育技術的地位和作用,促進社會各界對教育技術工作的關註、支持和參與;

(二)組織協調教育技術研究,舉辦各種學術活動,推廣教育技術研究的成果和經驗;

(三)為教育行政部門的教育技術決策提供咨詢服務;

(四)培訓教育技術管理幹部、教師、理論研究者和技術人員;

(五)編輯出版圖書資料,交流教育技術信息;

(六)加強與有關國際組織的聯系,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七)組織專家鑒定、評估、推廣、展示教育技術產品,開展新技術、新設備咨詢;

(八)接受教育部委托的任務。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各部委、系統的廣播電視教育(遠程教育)和教育技術(教育技術)協會、學會、研究會以及具有代表性的企業、學校、教育技術機構均可成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

凡長期從事教育技術教學、研究和管理工作,從事教育技術軟硬件生產的技術和管理工作,並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均可成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業務(行業、學科)中具有壹定影響力;

(四)履行會員義務。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六)支持本協會的活動,提供或協助本協會解決開展活動的條件。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討論和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由理事會通過,報教育部辦公廳審核,民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成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同意,報教育部辦公廳審查,並經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批準。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協會下屬組織、部委協會下屬組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的經濟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協會在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民政部民政局、教育部辦公廳、電化教育處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教育部辦公廳審議通過並報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批準後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辦公廳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教育部辦公廳和電化教育處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市民政局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教育部辦公廳和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9年4月6日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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