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貿易貨物的備案、進出口申報和核銷應當采用紙質單證和電子數據形式。第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加工貿易是指企業進口全部或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然後加工或裝配成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
帶料加工是指由境外企業提供進口料件,經營企業按照境外企業要求進行進口、加工或裝配,不需要支付外匯,只收取加工費,成品由境外企業銷售的經營活動。
進料加工是指經營企業用支付的外匯進口料件,經營企業出口成品的經營活動。
加工貿易貨物是指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進口料件、成品和邊角料、殘次品和副產品。
加工貿易企業,包括經海關註冊的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
經營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準取得加工經營許可證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
加工企業是指經營企業委托加工或裝配進口料件的生產企業,以及經營企業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執照)的工廠。
單耗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加工生產單位出口的成品所消耗的進口料件數量,簡稱單耗。
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移到另壹加工貿易企業進壹步加工復出口的經營活動。
承包企業是指與經營企業簽訂加工合同,承接經營企業委托的外發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承包企業必須經海關註冊並具備相應的加工生產能力。
外發加工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受自身生產工藝限制,經海關批準,委托承包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的某壹工序進行加工,然後將加工後的產品運回企業,最後在規定期限內復出口的行為。
核查是指海關通過核實數據、查驗單證、核對實物和相關賬冊等方式,對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加工能力和加工貿易貨物的進口、運輸、儲存、加工、裝配、轉移、銷售或者出口是否符合實際情況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核查。
核銷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加工復出口或辦理內銷海關手續後,持所需單證向海關申請註銷,海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審核後辦理註銷手續的行為。第四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的,經營企業無需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加工貿易制成品出口受國家限制的,經營企業應向海關提交出口許可證。第五條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料件經海關批準實行保稅監管的,加工產品出口後,海關按加工復出口的實際數量核銷;對按規定進口時先征稅的,加工產品出口後,海關按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核定數量退還已征稅款。
加工貿易出口產品需要征收出口關稅的,海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出口關稅。第六條海關按照國家規定,對加工貿易貨物實行擔保制度。第七條加工貿易貨物不得抵押、質押和留置。第八條海關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加工貿易企業進行檢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海關核查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第九條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冊、報表及其他相關單證,記錄本企業加工貿易貨物的進口、儲存、調撥、轉讓、銷售、加工、使用、損耗及出口等情況,並憑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核算。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報送企業上壹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的年度報告等資料。第二章加工貿易貨物備案第十條經營企業應當向加工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
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不在海關直接管轄的同壹區域的,應當按照海關關於加工貿易異地管理的規定辦理貨物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