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65438+1990年9月7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10月27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5438+0《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是保護著作權人對其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專有權利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它的任務是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
法律發展
戊戌變法失敗後沈寂了幾年,到1902年,中國思想界又活躍了,出版業又繁榮了,盜版問題也層出不窮,愈演愈烈。1903年5月,上海文明書店創始人廉泉和著名翻譯家嚴復分別上書,要求清政府保護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這是中國知識分子對版權的第壹次呼籲。4月6日,1904,商務部表示同意“著作權法由本部確定”。1905年初,商務部起草了著作權法初稿,送教務處審核。1907年,教務處將著作權法修改稿交給民政部,幾經易手,直到1910才最終完成。65438年10月2日,民政部將修改後的著作權法提交高級顧問委員會決議。65438+2月,中國第壹部著作權法經高級顧問委員會決議、宣彤皇帝批準後正式產生,定名為《著作權法》,共5章55條。大清的這部著作權法是以伯爾尼公約為基礎,參考了各國的現行法律。這部法律比較完善,為中國後來的著作權法奠定了基礎。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6月1987+10月1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明確了著作權保護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草案)》也於6月1989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這部法律對推動科學文化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要作用,應當盡快制定。在立法過程中,也提出了壹些問題,值得進壹步的理論探討和研究。深入研究這些問題,對於版權立法和司法,對於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版權保護體系,都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保護版權
版權的法律保護是在活字印刷術發明之後產生的,當時印刷業出現,大量復制和出售作品成為可能。作為現代民法中的版權法律制度,它出現於18世紀歐洲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壹般認為,英國於1709年頒布並於1710年實施的《安娜女王法案》是世界上第壹部現代主義版權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頒布了著作權法來保護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此外,版權的法律保護趨於國際化,國家之間簽署了許多國際條約,如《保護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
我國的《著作權法》也已經實施,狹義的著作權法僅指這部法律。廣義的著作權法不僅包括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還包括憲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著作權法的批復中有關著作權的規定和立法解釋,以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中有關著作權的規定、指示、命令和決議。現在我國已經加入了世界版權公約和伯爾尼公約,公約的內容也屬於版權法律制度的廣義範圍。
著作權法涉及對智力成果這壹無形財產的占有和支配,因此保護範圍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著作權法的基本內容是:著作權的主體即著作權人,著作權的客體即作品,著作權的內容即人身權和財產權;版權的限制、版權的期限、版權的繼承、轉讓和許可、侵權行業和處罰等。
著作權法是民法中的特別法。適用時,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處理。在著作權法中,不僅有民法規範,還有行政規範和訴訟規範。因此,著作權法基本上屬於民法的範疇,是以民法規範為基礎的綜合性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