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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都知道壹件事:房價漲了,賣家說無權賣房?

每天都知道壹件事:房價漲了,賣家說無權賣房?

壹,關鍵詞:二手房買賣,無權處分,合同效力

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經常會因為房價的波動而引發壹些糾紛。近年來,隨著房價的上漲,賣家往往以無權處分夫妻共有的房屋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要求收回房屋。通過檢索裁判文書網發現,僅2020年,因無權處分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就有近3000起。那麽,面對不斷上漲的房價,賣方是否可以因為夫妻雙方沒有處置權而收回房屋呢?

二、理解法律的要點:

壹、什麽是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是否影響合同效力?

所謂無權處分,理論上是指行為人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合法處分他人的財產。長期以來,許多人未能正確區分合同效力與不動產物權變動的關系,錯誤地認為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會導致合同無效。在《民法典》頒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就確認了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規則。

《民法典》第215條和第597條也吸收了上述規定,在立法上完整確立了區分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的原則。因此,無權效力不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以無權處分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無權處分可能導致哪些法律後果?

根據上述規定,無權處分的合同有效。但是,合同效力問題和合同履行問題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也就是有效的合同不能順利履行。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如果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由於配偶壹方的出售行為未得到另壹方認可,將無法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最終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此時,購房人只會訴請賣房壹方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要求其配合過戶、交房。即使房屋登記在賣方名下,只要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未經配偶同意轉讓房屋所有權就存在法律障礙,導致購房人無法取得房屋。

三、購買二手房如何規避擅自處置風險?

因為沒有權利處置合同無法順利履行的風險,所以作為購房人,只要房屋的出賣人已婚,就應該查看出賣人是否經過授權。具體來說就是1。買賣雙方簽訂合同的,應當核實婚姻狀況。核實賣家的婚姻狀況。結婚的,應當出示結婚證,離婚的,應當出示離婚證。另外,證明也要和戶口本壹致。

2.要求配偶親自出示知情同意書。如賣方簽訂合同,房屋登記在其名下,則要求其配偶當面簽署知情同意書,並保留視聽資料作為證據。

3.要求賣方夫妻在合同上簽字。無論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還是只有夫妻壹方名下,房屋買賣合同都可以由夫妻雙方作為出賣人簽訂。在夫妻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情況下,將房屋所有權過戶到買受人名下成為夫妻雙方的義務,可以有效規避“無權處分”的風險。

三。1.典型案例

老余因為家庭拆遷,在北京有安置房。後來,他的妻子付女士和老孫通過中介介紹,與安置房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訂立後,老孫按照約定向付女士支付了購房款。後來,老孫開始住在房子裏。幾年後,老孫找到老俞辦理房屋產權證,但老俞聲稱對處理付女士出售房屋壹事毫不知情,起訴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老孫返還房屋。

2.法院裁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以出賣人在訂立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老余以無權處分房屋給妻子付女士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在法律上沒有依據,其基於無效合同要求返還房屋的請求也不充分。最後,生效判決駁回了老余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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