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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發展集體經濟搞好農村“三變”改革

(1)建立支持和保護機制。通過大力發展現代山地特色高效農業,因地制宜選擇發展產業,培育壯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創新金融資源配置機制,整合涉農扶貧項目和資金,用好國家政策措施,充分發揮整體合力。逐步擴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承擔的農業綜合開發、基礎設施投資等農業項目規模。允許將投入農村的涉農資金量化為村集體股份(補貼、救災應急資金、扶貧開發資金可量化到貧困農戶除外),在不改變資金性質和用途的情況下,集中到各類農業經營主體,按股份比例獲取利益。支持農民合作社建設農產品加工倉儲冷鏈物流設施,允許財政補貼形成的資產量化為村集體資產,轉由農民合作社持有和管理。鼓勵農民以承包土地經營權或資金、技術投資農民合作社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分享產業鏈增值收益。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民以多種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通過土地經營權入股、托管等方式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加快培育新型職業農民,大力發展農民合作社、專業大戶、家庭農場,支持龍頭企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村集體、農戶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采取保底收購、股份分紅、利潤返還等方式,實現合作共贏。采取財政支持、信貸支持等措施,加快培育經營性農業服務組織,推進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形式和市場化經營多元化。

(二)建立認證機制。大力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頒證工作,在此基礎上,按照不動產統壹登記原則,加快推進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民住房所有權、集體林權、小型水利工程產權登記頒證,進壹步明晰和明晰農村資源資產權屬,做到邊界清晰、面積準確、產權清晰。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原則上可以確權到戶到地,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也可以確權到股不實。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以農業名義占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分類推進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對於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重點是將資產量化入股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更多的支配權,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引導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有序流轉。鼓勵對各類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清理核實,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同意,確定權屬關系,在農業經營主體中折股,按比例獲得收益。完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和收益分配制度。明確集體經濟組織的市場主體地位。

(三)建立產權交易機制。建立符合實際需要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依法保障農村產權自願、公開、公平、有序交易。制定農村產權流轉管理辦法等相關配套文件,完善交易規則和流程。建立交易監管機制,加強監管,確保產權交易規範透明運行。創新農村法人治理結構。建立不同層次的農村產權綜合交易平臺,形成由市級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縣級交易所、鄉鎮級轉讓服務站組成的三級農村產權轉讓服務體系。鼓勵和支持以市場化方式設立農村產權等股權資產評估機構,滿足農村資產和股權評估需求。在農村產權評估市場培育階段,要通過采取扶持補貼政策、適當降低民營評估機構行業準入條件等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評估、會計等中介機構進入農村產權評估市場,讓農村集體資產和農民承包土地經營權,投入資金、勞動力等投資平臺。村集體和農民需要對其在擁有承包土地經營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的農業經營主體中的股份價格進行評估的,可以協商確定或者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加強評估人才隊伍建設,通過業務指導、講座培訓、評估認證等方式,培養壹批從事農村產權評估業務的專業隊伍。

(四)建立融資保障機制。加快農村金融制度創新,完善農村信貸損失補償機制,探索建立由地方財政出資的農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穩步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創新完善林權抵押貸款機制,拓寬“三農”直接融資渠道。堅持會員制、封閉性原則,在不對外吸儲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依托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穩步開展農民合作社內部資金互助試點,引導其向“生產經營合作+信用合作”延伸。完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將農戶和承接經營主體信用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進壹步擴大信息采集範圍。公安、工商、法院、稅務、國土、環保等部門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向征信系統提交行政執法信息。深入推進信用農戶、信用村組、信用鄉鎮、農村金融信用縣等農村信用工程建設,開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評級授信。探索融資擔保新模式,鼓勵組建以政府出資為主、以涉農擔保業務為重點的縣級融資擔保機構或擔保基金。加快發展再擔保機構,擴大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規模。探索由企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設立的產業擔保公司。

(5)建立風險防控機制。進壹步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結合各地各類特色農產品發展情況,建立各級財政支持發展和擴大特色農產品保險品種的機制,增加保費補貼品種,擴大保費補貼領域,支持提高保障水平,增強農業和農民抗風險能力。進壹步推動農業保險業務發展,擴大茶葉、中藥材等特色農產品保險試點範圍。完善農業保險制度,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立農業互助保險組織,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開發適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需求的保險品種。采取風險補償、政府資源配置等方式,引導商業保險機構開發農戶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產品,並與銀行共同制定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建立股權(股本)監管機制,重點是財務和運營監管。建立抵押物處置機制。對納入全國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縣(市、區),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當事人約定的情形下需要實現抵押時,允許金融機構在確保農民承包權和基本住房權利的前提下,依法以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建立股份退出機制,農民和村集體持有承接經營主體的股份,成員可以依法轉讓並辦理相關手續。建立合同備案機制,引導合作雙方根據談判內容簽訂合同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根據合作各方簽訂的合同協議,在收益分配中履行權利和義務並兌現。在保護農民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明確農民股份經營主體解散破產後的處理辦法。探索設立農業資產管理公司,完善風險防控機制。建立法律顧問機制,組織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審閱、核對法律文書,指導農民簽訂合同、投資入股、股權回報。

(六)建立權益保障機制。政府部門把保護農民財產權作為壹個重大問題來監管,確保土地流轉的合法性,維護農民的切身利益。加強工商企業租賃農民承包地的監管和風險防範,建立健全資質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擔保制度,對土地租賃條件、經營範圍、違規處罰等作出規定。允許試點鄉鎮成立村集體管理公司,實現集體資產的統籌管理和統壹經營,提高集體資產的使用效率,放大收益;實現村民向股東的轉變,保證入股的村民獲得長期穩定的收益。建立股份制機制,引導農民、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接經營主體依法訂立合同或協議,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股份制機制。建立股權分紅機制,股東和承接經營主體按照合同確定的收益分配方式進行分配。在集體資產評估量化、資本量化、股權結構合理劃分的基礎上,股東與承辦經營主體合理確定股東股本的分成比例和收益分配方式,通過簽訂股權分紅協議約定相關事項。探索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靈活多樣的股權收益分配機制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引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按照合作制原則完善股權結構和治理模式,保障村集體和農民履行股東職責、行使權利、參與重大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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