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欽州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授權或委托工業園區管委會實施下列與工業園區發展相關的管理權:
(壹)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
(二)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審批;
(三)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四)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
(五)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土地審批和用海審批;
(六)審批建設項目、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和建設工程;
(七)臨時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和處置的審批;
(八)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審批。
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實施行政審批的具體事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第九條工業園區公安、安全生產、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知識產權、征地拆遷、人防管理等社會管理職能實行屬地管理,由欽州市負責。欽州市人民政府和工業園區管委會建立健全了相關工作機制。第十條工業園區管委會應當設立壹站式服務中心,辦理工業園區內相關行政許可和公共服務事務。第十壹條工業園區管委會實行服務承諾制,將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承諾事項等內容在管委會公眾網站公布。第十二條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可以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第十三條工業園區應當堅持產業發展優先,重點發展裝備制造、電子信息、食品加工、材料和新材料、生物技術、現代服務業等產業,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編制產業發展目錄、產業準入和退出機制,並組織實施。第十四條工業園區總體規劃的編制和修改,由工業園區管委會、欽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北部灣經濟區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和自治區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實施,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工業園區總體規劃以外的其他各類園區規劃應當與欽州市相關規劃相銜接,由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第十五條自治區在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單獨下達工業園區用地,統籌安排耕地和林地占用及補償指標。自治區在用海指標方面給予工業園區支持。
以出讓、租賃方式使用工業園區國有土地的,由工業園區管委會代表欽州市人民政府擬定出讓、租賃條件,納入欽州市土地交易平臺統壹交易,並負責資格審查;以劃撥或合作方式使用的,由工業園區管委會提出方案,報欽州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六條工業園區要創新投資審批制度,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商事登記制度,探索實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第十七條工業園區實行專項財務管理制度,建立便於管理的稅收征管機制,營造有利於工業園區發展的財稅環境。第十八條工業園區應落實國家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政策,創新擴大人民幣回流機制,加快金融組織體系建設,探索符合工業園區涉外經濟發展的外匯管理模式,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