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鳳凰山公園,是指位於紅花崗區和匯川區,由鳳凰山(含遵義紅軍烈士陵園,以下簡稱烈士陵園)、大龍山、紅花崗、蓮花山、植物園、三閣公園、九節灘林區和黑塘子生態保護區組成的國家森林公園。其中鳳凰山、大龍山、紅花崗、植物園、三閣公園為核心區,蓮花山、九節灘林區、黑塘子生態養殖區為非核心區。
鳳凰山公園的具體保護範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鳳凰山公園總體規劃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籌鳳凰山公園的保護和管理。
市林業部門負責鳳凰山公園烈士陵園以外其他區域的監督管理,鳳凰山公園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鳳凰山公園烈士陵園以外其他區域的日常保護管理。
市退伍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烈士陵園的監督管理,烈士陵園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烈士陵園的日常保護和管理。
民政、水務、公安、宗教、氣象、住建、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文化體育旅遊、應急管理、農業農村、綜合行政執法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鳳凰山公園的保護工作。
紅花崗區、匯川區人民政府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開展鳳凰山公園的保護工作。第四條鳳凰山公園實行森林主任制度,設立市、區、街道(鎮)、社區(村)四名森林主任,落實森林資源保護責任。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破壞鳳凰山公園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並向管理機構舉報,對管理機構不履行保護職責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鳳凰山公園生態文明建設和紅色文化保護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鳳凰山公園生態文明建設和紅色文化保護傳承。第七條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應當依法對鳳凰山公園生態環境和紅色文化保護提起公益訴訟。第八條有關人民政府、林業、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以及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應當加強鳳凰山公園的保護宣傳,積極開展生態保護宣傳和紅色文化傳承活動。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九條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鳳凰山公園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並與區域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相銜接。第十條鳳凰山公園的建設、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應當符合鳳凰山公園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因重大公共利益確需修改鳳凰山公園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的,應當按程序報批,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嚴格控制建設項目使用鳳凰山公園林地,但因保護森林等風景資源、建設森林防火設施和林業生態文化示範基地、保障遊客安全而直接服務於林業生產的工程設施除外。確需使用林地的,審批機關在辦理林地使用許可證前,應當征求鳳凰山公園管理機構和市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不符合鳳凰山公園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當改建、拆除或者遷出。第十二條鳳凰山公園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設計方案,有關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鳳凰山公園管理機構、市林業主管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布局、風格、高度、體量、造型、色彩、規模應當符合鳳凰山公園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並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建設項目的汙染防治和消防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三條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鳳凰山公園管理機構在鳳凰山公園邊界設立界樁。
新建建(構)築物與鳳凰山公園核心區的邊界距離不得小於20米,鳳凰山公園非核心區的邊界距離不得小於10米。第十四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住建、林業主管部門劃定鳳凰山公園保護範圍以外的敏感山體景觀區域,並組織編制該區域建築高度控制專項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