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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開發區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開發區建設,規範開發區管理和服務,提高開發區質量和水平,發揮開發區在對外開放中的功能優勢和引領作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區的規劃、建設、管理服務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包括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三條開發區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享受的發展理念,遵循改革創新、規劃引領、集聚集約的發展原則,把握高質量發展要求,加快向現代產業園區轉型,成為踐行新發展理念、培育發展新動能的先行區、高水平營商環境和便利創業創新的示範區、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集聚區、深化改革開放和制度創新的排頭兵。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開發區的工作,將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開發區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議事協調機制,解決開發區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實行目標責任制和獎懲制度,促進開發區健康有序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區主管部門負責開發區的指導、服務、協調和管理,促進開發區建設和發展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開發區的相關工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省級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明確開發區的數量、規模、產業布局和發展方向。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區的經濟基礎、產業特點、資源環境條件,組織編制本市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科學確定開發區的空間布局、產業定位和建設運營模式。

省和設區的市的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應當符合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第六條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省、設區市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編制開發區產業發展相關規劃,明確戰略目標、產業特色、空間布局、生態環境保護等內容。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管理機構編制相關產業發展規劃的指導。

開發區要科學規劃功能布局,突出生產功能,統籌核心區、生活區、商務區、辦公區的城市功能建設,推進新型城鎮化發展,促進特色化、智能化發展。第七條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規劃中統籌安排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第八條開發區應當依法合理、節約、集約開發利用土地資源,提高土地產出率。開發區內閑置土地、低效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可通過收購儲備、鼓勵流轉、協議置換、合作經營、自主開發等方式進行再開發。

鼓勵和支持開發區建設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第九條對開發區列入省年度投資項目的工業項目,應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優先安排建設用地。

優先保障開發區重大基礎設施、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項目合理用地,對科技創新、民生、文化創意等新型產業用地給予傾斜支持。第十條對於利用現有工業用地新建工廠或改造現有工廠並提高容積率的,土地出讓價格不予提高。

經批準後,允許工業用地使用權人按照有關規定重新開發重大工業項目用地。原劃撥土地使用權需要完成轉讓的,可以按規定方式辦理,按市場價繳納土地轉讓價款。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體系,評價結果應當納入全省開發區綜合評價體系。對發展好、集約用地成效顯著的開發區,在用地上給予傾斜支持。第十二條開發區需要征用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合當地國土資源、房屋征收等部門依法組織實施。第十三條開發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嚴格符合產業政策、規劃選址、環境評價、安全評價和建設項目用地標準等條件,鼓勵科技含量高、投資強度大、優質高效、產業關聯度高、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進入開發區。第十四條開發區應當發揮規劃和環境影響評價在優化空間發展布局、促進區域環境質量改善、推動產業升級轉型中的作用,落實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嚴格資源節約和環境準入門檻,推進開發區循環轉型和資源循環利用,推進清潔生產,完善環境安全監控體系,引導產業結構向低碳、循環、集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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