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首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時,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只有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區劃界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當事人認為該決定侵犯其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壹、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爭議
在涉及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糾紛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權益時,應當首先選擇行政復議作為解決方式。這是因為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確認和調整往往涉及復雜的法律關系和利益關系,需要行政機關進行專業細致的審查和判斷。通過行政復議,可以更全面、更深入地了解爭議的背景和實質,為後續的行政訴訟提供更充分的依據。
第二,稅務糾紛的處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與稅務機關之間發生爭議時,應當首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履行相關義務,包括繳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這是因為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要保證稅收征收的及時性和有效性。當事人履行相關義務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行政區劃復議和土地征收決定
鑒於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區劃的劃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當事人認為這些決定侵犯其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也需要先申請行政復議。這是因為行政區劃和土地征收涉及國家主權和公共利益,行政機關在作出相關決定時需要充分考慮各種因素,以保證決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通過行政復議,可以對決定進行審查和糾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
復議前情形主要包括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稅務爭議處理、行政區劃復議和土地征收決定。在這些情況下,當事人應當首先選擇行政復議作為解決方式,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壹制度旨在保證行政機關的行政效率和權威,同時也為當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30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區劃的劃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當事人認為該決定侵犯其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88條規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稅務機關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稅務機關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