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王霞條約(1844)美國
中俄蒙協議(1911)俄羅斯
明希條約(1914)日本
辛醜條約(1900)日本
廣州灣租界條約(1893)法國
日本馬關條約(1894)
中俄密約(1896)俄羅斯
中法和平條約(1885)法國
中俄土地租賃條約(1898)俄羅斯
中美天津條約(1858)美國
中德商貿條約(1861)德國
黃埔條約(1844)法國
條約的原始文本:
南京條約
1842年8月29日道光7月24日22日南京。
因為清朝皇帝和英國君主想解釋最近的不和,並停止麻煩,他們同意建立壹個永久的和平條約。是以清帝特使少保親王,行事廉的大臣,鎮守兩廣宗室,頭戴紅絲帶伊利布為原型的。英國、愛爾蘭等國君主的全權公使,世襲男爵樸丁查,印度等屬於英國的地方的三等將軍;互相宣讀詔令,全權授予就好,就算是條文提出來了,也是陳列在左邊:
1.後來清朝的大皇帝和英國的大君主永遠和平相處。中國人和英國人屬於彼此,生活在其他國家的人將受到那個國家的祝福。
1.從此,大皇帝允許英國人與家人在清朝沿海的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個港口生活,貿易沒有障礙;而且,偉大的英國君主還派遣領事、管家等官員常駐五城,專門處理商人事務,與地方官員溝通。要求英國人按照以下條款明確繳納貨物稅、紙幣等費用。
1.如果英國商船因為遠渡重洋而經常損壞,需要修理,就應該在沿海給它壹個地方修船,保存使用過的材料。今天,偉大的皇帝,準將將軍港島,給偉大的英國君主和後來的世襲王位,常遠,負責主人的手掌,讓它受立法管轄。
壹、因為清欽差大臣大仙等於道光十九年二月,英國領事官和平民被迫留在廣東,他們嚇得要死,要求用鴉片贖罪。今天,偉大的皇帝必須用六百萬外國銀會員支付原價。
壹、凡英國商人在廣東的貿易,壹律以尚虹的金額為例,也稱為包商,今天的大皇帝準許以後不必仍照此辦理,但凡有英國商人的貿易口,無論處理什麽生意,都要聽之任之;又以香港商人的數額為例,等等。,有很多人欠了英國商人的錢,沒有辦法還。今天決定用三百萬外國銀行作為商人所欠的數目,並允許中國官員償還。
壹、由於清朝大臣們的聖旨和其他對英國官員和人民的不公平,有必要派士兵去乞求延期。今天決定海軍陸軍出銀1200萬,大皇帝補上。但從2001年6月15日開始,英國領取贖回城市的白銀數量,英國全權公使是君主,會按數量扣除。
第壹,以上三家* * *會員應分期繳納的全權委托銀額在左邊列出:
這時,交通銀行有六百萬員工;
癸卯年,六月發三百萬,十二月發三百萬,* *發六百萬;
陳佳壹年,6月250萬員工,12月250萬員工,* * * 500萬員工;
第二年6月,銀行支付了兩百萬會員,12月,兩百萬會員和四百萬會員。
從壬寅年到乙巳年,銀行四年支付會員2100萬。
如果沒有按期足額繳納,每年每100個會員加息5個是合適的。
第壹,所有英國人,不論自己的國家,國家的軍民等。現在在中國管轄的各個地方被封殺的,大清皇帝都會放出來。
第壹,凡是中國人,凡是英國人居住的城市的前居民,或者與英國人有交往的人,或者跟隨、等待英國官員的人,都是大皇帝居高臨下,記錄於世,完全免除懲罰;此外,所有因英國事務而被監禁的中國受害者也將被寬限釋放。
第壹,上面第二條規定,英國商人居住和貿易的廣州等五地,應繳納進出口貨物稅和報銷費,條例應公平協商,由部頒令,使英國商人按條例繳納;今天還約定,英國貨物在某壹港口按規定納稅後,允許中國商人運往世界各地,且路上通過的稅收規定不得加重,只按估價規定,每兩加稅不過分。
1.同意主管英國駐華公館的官員與清朝大臣的來往書信,無論是在北京還是在北京以外,都要有“照會”字樣;英國成員資格,帶有“陳深”字樣;部長批準了Zahang這個詞;這兩個國家的成員必須平行交換筆記。如果兩國商人達成官方章程,不在討論之列,仍用“明明”四個字。
第壹,清帝壹允許和約所有條款實施,此時又允許六百萬社員交清,英軍兩棲軍士立即撤出江寧、京口的河道,停止阻撓中國各省商人貿易。鎮海鎮招寶山也會讓步。只有定海縣的舟山島和廈門廳的鼓浪嶼還暫時有英軍駐守。在所有的外匯和外匯都還清,所有的海港都開放給英國貿易之後,駐紮在第二處的軍士就會退出,不再占據。
第壹,以上各項均與議獻有關,應由大臣等官員分別用於說明清朝皇帝和英國君主的用途?,親自批準,即迅速相交,使兩國共書,以示承諾;但兩國相距遙遠,壹次也到不了。將準備兩份。壹是由清欽差大臣、辦事便宜的大臣、擔任全權代表的英國大臣為君主決策,每份都以海關的印章為準,使執行按照和約條款進行。想講和的人。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也就是英國編年史年八月二十九日,英國君主華可汗從都城江寧出巡。船鈴響了。
附註
本條約見《外國條約海關》,第1卷,第351-356頁;《道光條約再傳》,卷1,第34-37頁。見《海關對外條約》英文版,與中文版同頁。
最初,這個條約沒有名字,它通常被稱為江寧條約或南京條約。根據道光條約,它也被稱為白門條約。
該條約於1843年6月26日在香港獲得批準。
馬關條約
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壹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馬關。
大清帝國的大皇帝陛下和日本帝國的大皇帝陛下訂立了和平條約,使兩國及其臣民恢復和平,享受幸福,並杜絕未來的分歧。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大清帝國壹級全權代表,太皇太子文華堂,北方貿易大臣,直隸總督,壹級伯爵李鴻章,大清帝國欽差全權代表,前公使李;
大日本帝國大天皇陛下,大日本帝國全權公使簡,內閣總理大臣,從二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國全權公使,從二等子爵盧傲宗廣;
作為全權代表,我們已經閱讀了對方的訂單,發現它們都是適當和完整的,並就條款達成壹致,這些條款列在左側:
第壹段:中國承認朝鮮是完全獨立的,所以任何虧損的獨立制度,也就是國家對中國的貢獻儀式,以後都要廢除。
第二節。中國將管理開辟壹個地方的權利,並將該地方的所有堡壘、武器工廠和所有公共物品永遠割讓給日本:
1.下分界線以內奉天以南地區:溯鴨綠江口至安平河口,再從河口畫至鳳凰、海城、營口,畫為分界線以南地區。所有以前的城鎮都包括在分界線內。線路到達營口遼河口,即下遊至海口,以河中心為界。
遼東灣東岸、黃海北岸屬於奉天群島,也在境內。
二、臺灣省全島及所有附屬島嶼。
3.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市東經190度至120度,北緯23度至24度的島嶼。
第3款:在交換上壹款所述地圖上繪制並遵守本協定的邊界獲得批準後,兩國應各自任命兩名或兩名以上官員為公開邊界劃定委員會成員,進行現場勘察並確定邊界。如果本協議規定的邊界造成困難和不便,如地形或治理,所有成員應適當考慮並做出決定。
所有成員應盡快處理邊界事務,以期在獲委任後壹年內完成工作。但是,如果成員們作出更明確的劃界,兩國政府應在確定劃界之前根據本協定作出積極的劃界。
第四節:中國將向日本移交二千二百萬庫平白銀作為軍費賠償;這壹款分八期支付。第壹筆五千二百萬元人民幣應在本協議中交換被批準後的六個月內支付,第二筆五千二百萬元人民幣應在本協議中交換被批準後的十二個月內支付。余款分六期等額支付,方法如下:第壹期分兩年支付,第二期分三年支付,第三期分四年支付,第四期分五年支付,第五期分六年支付,第六期分七年支付,所有期數從本合同同意換貨之日起計算。第壹次支付賠償金後,未支付的部分按每年五‰的比例支付。但在任何時候,都取決於中國是否全額支付賠償金或提前支付幾分錢。如果互換能在條約批準之日起三年內全部償還,支付的利息將從銀行扣除兩年半,或不到兩年半,其余仍為無息。
第五條。在這個協議中同意交換後的兩年內,日本人允許把中國割讓給希望移居到割讓地以外的當地人民,並允許他們賣掉所有的產業,從領土上退休。但逾期未遷者,應酌情視為日本臣民。
另壹省,臺灣省,應在本交換協定批準後,兩國立即派官員到臺灣省,限於本交換協定批準後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第六款:因此,中日之間的壹切盟約,已經第二次破裂,應予廢除。中國批準交換協定後,日本派遣的遠征全權公使和全權公使將締結通商航海條約和陸路貿易憲章。兩國之間的新合同應該以中國和泰西國家之間的現有合同為基礎。從批準交換本協議之日起,在新契約章實施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員、臣民、業務流程、船舶、陸上貿易等。作為中國最優惠的國家,受到禮遇和保護。中國將放棄各項條款,而且只能在兩國全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六個月後才能這樣做:
第壹,除了中國已經開放的商埠之外,應當允許設立其他地方設立商埠,使日本臣民可以訪問華僑,從事商業、技術和生產。所有額外的港口應按照海口或Kaiinland的城鎮和城市的章程辦理,並享有所有應得的優勢和利益:
1.湖北省荊州地區沙市。
第二,四川省重慶市。
3.江蘇省蘇州地區。
四、浙江省杭州市。
日本政府不得不在前沿港口派駐領事官員。
第二,日本船只必須駛進較低的港口,搭載乘客,運送貨物和購買:
壹是從湖北宜昌回長江乃至四川重慶。
第二,從上海駛進吳淞江、運河,甚至蘇州府、杭州府。
在中日雙方商定航行規定之前,應在各港口航行,並遵循現行的外國船舶進入中國內河航道的規定。
第三,想要在中國大陸臨時存放貨物的日本臣民,如果自己購買貨物,或者想要通過進口商將貨物運輸到大陸,除了不用支付丟失稅單的所有費用之外,還要臨時租用倉庫的存貨。
第四,日本臣民可以在中國通商口岸城市自由從事各種工藝制造,也可以隨意裝運和進口各種機器,只需繳納規定的進口關稅。
日本臣民在中國制造的壹切貨物,如運輸稅、國內稅、紙幣、內地雜貨、中國內地倉儲保管倉庫房的利益等,均按日本臣民輸入中國的貨物統籌處理,排除優惠情況。
如因上述而有任何讓步,則應增加章程和條例,並將其包括在本款所指的航行和貿易條約中。
第七條。目前駐紮在中國的日本軍隊,應在本協定批準交換後的三個月內撤回,但應按下壹款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為了保護明朝,中國認真履行盟約規定的條款,允許日軍暫時占領和保衛山東阿哈瓦。本協定規定的第壹、第二筆賠款在中國支付,通商航海物品也獲準交換後,中國政府和日本政府決定以通商口岸的關稅作為剩余利息的抵押,全面妥善地解決,日本獲準撤軍。如果中國政府不立即確定抵押方式,就不應該讓日本在支付清末賠款前撤軍。然而,即使在交換商業船只的租約獲得批準之前賠款已經支付,日本也不會撤軍。
第九條本協定經批準交換後,兩國應歸還當時全部俘虜,中國由日本人歸還,不虐待,如入罪。中國將釋放任何被視為軍事間諜或涉嫌被捕的日本國民。而關於這種交換戰,日軍涉及的中國臣民會被批貸,有些公司也不好抓。
第十條自本協定批準交換之日起,戰爭應由士兵停止。
第十壹條本協定經大清帝國皇帝陛下和日本帝國皇帝陛下批準後,於光緒二十壹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八日,在煙臺互換。
兩國的全權代表簽字蓋章,以資證明。清朝欽差大臣、太皇太子溫華堂、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第壹伯爵李鴻章、清朝欽差大臣李、大日本帝國全權公使、內閣總理大臣伊藤博文、兩任第壹以及大日本帝國外交大臣、兩任第壹子爵盧敖宗光。
光緒二十壹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28年4月17日
書在下壹關,寫兩點。
另壹個約會
第壹款本合同第八款規定的臨時駐紮在阿哈瓦的日軍不得超過壹個旅,壹切臨時駐紮費用,自本合同批準交換之日起,每滿壹周年,由中國支付,庫平銀五十萬兩的四分之壹。
第二節。在阿哈瓦,劉公島和阿哈瓦灣的沿海地區應該被指定為日本Rifa五英裏內,或中國大約四十英裏內的日本軍隊駐紮的地區。
無論在中國國際法規定的五裏之內的什麽地方,日軍在杜勝鬧事的盡頭靠近或紮營都是不合適的。
第三節。日本駐華部隊的地方治理事務仍由日本官員管理。但是,如果日軍的指揮官必須執行諸如部隊的維持、和平、軍紀、分配和管理之類的事情,壹旦提出和頒布,中國的官員也要對其負責。
在日軍駐紮的地方,所有與軍事有關的犯罪都由日本軍務官處理。
這份合同中規定的條款與裝貨合同中的條款相同。兩國的全權代表簽字蓋章,以資證明。
光緒二十壹年三月二十二日
明治28年4月17日
書在下壹關,寫兩點。
商定條款
為防止今後大清帝國陛下政府與大日本帝國陛下政府之間產生誤解,兩國派遣的全權代表共同同意作出如下規定:
第壹,雙方同意今天簽字蓋章的合同增加英文,比合同的中文文本和日文文本更準確。
第二,雙方約定,今後兩國舉行的中文文本和日文文本的辯論,即以英文本為基礎,避免錯誤,做到公平。
第三,雙方同意將商定的條款和今天簽字蓋章的和平條約壹起送交各自政府,今天簽字蓋章的和平條約由皇家鋼筆批準。也認為兩個政府的批準是壹樣的。為此,兩個帝國的全權公使都想建立文憑,所有的銀行都簽字蓋章證明。
光緒二十壹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28年4月17日
書在下壹關,寫兩點。
當然還有很多條約,我也不能壹壹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