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基本財產保險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企事業單位提供的壹種保險。被保險人所有的或者他人所有的、由被保險人管理或者代為保管的財產,以及法律上認定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益關系的其他財產,都可以屬於保險標的的範圍。貴重物品如金、銀和珠寶的保險必須事先與PICC P&C公司特別商定,但證券不在此保險範圍內。在本保險項下,PICC P&C對因火災、爆炸、雷電等原因造成的被保險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對因暴雨、洪水、臺風、暴風、龍卷風、暴風雪、冰雹、冰、泥石流、懸崖崩塌、滑坡、水暖管道爆裂、搶劫、盜竊、被保險人故意行為等原因造成的被保險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必須履行壹定的義務,這是PICC P&C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
子句分析
保險標的範圍
第壹條下列財產可以屬於保險標的的範圍:
(壹)被保險人所有的或者他人所有的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二)被保險人管理或者他人保管的財產;
(3)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益的其他法律認可的財產。
第二條下列財產,除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的以外,不屬於保險標的範圍:
(壹)金銀、珠寶、鉆石、玉石、首飾、古錢幣、古董、古籍、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和其他貴重財產;
(二)大壩、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
(3)礦山和礦井中的設備和材料。
第三條下列財產不屬於保險標的範圍:
(壹)未收獲或者收獲後未入庫的土地、礦藏、礦山、礦坑、森林、水產資源和農作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計算機數據、槍支彈藥和無評估價值的財產;
(三)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占用的房產;
(四)運輸過程中的物料;
(五)取得牌照且運行正常的機動車;
(六)家畜、家禽和其他飼養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火災;
(2)雷擊;
(3)爆炸;
(四)飛行物體和其他空中物體墜落。
第五條保險人還應當對保險標的的下列損失負責:
(1)被保險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用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受損,導致停電、停水、斷氣,對保險標的造成直接損失;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而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致使保險標的遭受損失。
第六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免除責任
第七條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保險人不承擔責任:
(1)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和暴亂;
(2)由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3)核反應、核輻射和放射性汙染;
(4)地震、暴雨、洪水、臺風、風暴、龍卷風、暴風雪、冰雹、冰、泥石流、懸崖崩塌、滑坡、水暖管道爆裂、搶劫、盜竊。
第八條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1)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各種間接損失;
(2)因保險標的的缺陷和保管不當造成的損害,以及因保險標的的變質、黴變、受潮、蟲咬、自然損耗、自然磨損、自燃和烘烤造成的損失;
(三)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保險責任以外的其他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
第十條固定資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照賬面原值或者原值加數確定,也可以按照現行重置價值或者其他方式確定。
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事故發生時的重置價值。
第十壹條流動資產(存貨)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最近12個月內任意壹個月的賬面余額確定,或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
流動資產的保險價值是事故發生時的賬面余額。
第十二條表外財產和委托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自行評估,也可以按照重置價值確定。
表外財產和委托財產的保險價值為事故發生時的重置價值或賬面余額。
補償治療
第十三條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1)全部損失
當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按照保險金額賠償。
(2)部分損失
保險金額等於或者高於保險價值時,按照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當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3)本保險單所包含的財產超過壹項的,按照本條款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應當與保險標的的損失分開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受損的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的,其費用也應與財產損失賠償的比例相同。
第十五條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後的剩余部分,應當按約定價格折算給被保險人,按約定價格折算給被保險人的金額,按照第十四條規定的比例從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鑒定證明、事故報告、救護費用發票、必要的賬簿、文件以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所有文件和證件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欺詐行為。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後,應當及時審核。
第十七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保險人賠償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後,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被保險人需要恢復保險金額時,應當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應當出具簽註。保險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本保險單的保險財產有重復保險的,保險人只負責按比例分擔損失。
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二十條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
第二十壹條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關於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情況的詢問。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應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規定,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門或保險人提出的整改通知後,必須認真落實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類災害事故隱患。
第二十三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的姓名、保險標的的職業性質、保險標的的地址、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保險標的權利的轉讓等發生變化的。,被保險人應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按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更正手續。
第二十四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施救,以減少損失,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不履行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者在終止通知送達15日後終止保險合同。
任何其他業務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因本保險事項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根據合同選擇下列兩種方式之壹:
(1)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27條有關本保險之壹切協議,應以書面為之。
“直通車”機動車保險條款
PICC財產保險有限公司
“直通車”機動車保險條款
通則
第壹條“直通車”機動車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有關本保險合同的任何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由家庭或個人所有,用於非營業性運輸的載客汽車(以下簡稱被保險機動車)。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及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上的人員。
第四條本保險合同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保險事故時,在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自然人。
第五條本保險合同分為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人員責任保險和機動車盜竊保險。被保險人可以選擇部分投保或全部投保。保險人應當根據險種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投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六條機動車損失保險
(1)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或其許可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的,保險人應按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墜落;
2.火災和爆炸;
3.外物墜落倒塌;
4.風暴和龍卷風;
5.雷擊、冰雹災害、暴雨、洪水和海嘯;
6.地面塌陷、冰陷、懸崖崩塌、雪崩、泥石流、滑坡;
7.運載被保險機動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僅當駕駛員在船上時)。
(2)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第7條第三方責任保險
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或者其許可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者直接財產損失的,保險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第八條車輛人員責任保險
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或其許可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車上人員人身傷亡的,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對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保險人應負責賠償。
第九條機動車輛盜竊保險
在保險期間,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對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負責:
(壹)被保險機動車被盜、被搶、被劫,經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證明,被保險機動車下落不明滿60日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被搶、被劫或者車上零部件、附件丟失後,修復整車的合理費用;
(3)被搶或被劫過程中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修理的合理費用。
免除責任
第十條保險人對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壹)自然磨損、腐蝕、銹蝕、失效;
(2)玻璃單獨破碎,車輪單獨損壞;
(3)車身劃痕無明顯碰撞痕跡;
(四)直接供油和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五)自燃和不明原因火災造成的損失;
(六)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造成損失擴大的;
(七)超出標準配置的新設備的損耗;
(八)發動機進水造成發動機損壞;
(9)被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跌落、倒塌、碰撞、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不是整車被盜,只是汽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或損壞;
(十壹)被保險機動車被騙造成的損失;
(12)被保險機動車因民事、經濟糾紛被搶劫或搶奪的;
(13)全車被盜、被搶、被劫,但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未能提供機動車停駛手續或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竊、搶劫立案證明的。
第十壹條被保險機動車造成的下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無論被保險人在法律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都不承擔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及其家屬的人身傷害或死亡,以及全部或委托財產的損失;
(2)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及其家屬的人身傷亡,全部或委托財產的損失;
(3)被保險機動車內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十二條被保險機動車造成的下列人身傷亡,不論被保險人在法律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及車輛上除駕駛員以外的其他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自傷或死亡;
(二)違法違章乘客人身傷害或死亡的;
(三)因疾病、分娩、自殘、打架鬥毆、自殺或者犯罪行為造成的傷亡;
(4)車上人員下車時遭受的人身傷害或死亡。
第十三條保險人對下列損失和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如停業、停駛、停電、停水、斷氣、停產、通訊或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間接損失;
(二)精神損害賠償;
(三)汙染(包括放射性汙染)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機動車和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和修理後價值減少而貶值造成的損失;
(五)被保險機動車被盜、被搶或被劫,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
(6)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七)仲裁或訴訟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在下列情況下,保險人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或對第三者或車上人員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壹)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2)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征收、沒收和政府征用;
(3)競賽和測試、維修和保養期間的營業性維修和保養場所;
(四)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駕駛人飲酒、吸食、註射毒品、被麻醉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
(6)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者其許可的法定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未依法采取措施,或者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七)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過;
2.被保險機動車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3.持有未按照規定驗證的駕駛證,在駕駛證被暫扣、扣留、吊銷、註銷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
4.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不得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形。
(8)未經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
(九)被保險機動車轉讓給他人,被保險人和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合同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通知義務,因轉讓導致被保險機動車的風險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
(10)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機動車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號牌,或者未按規定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第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應當賠償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承擔責任。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已到期的,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保險人在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賠償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內,按照下列免賠額免於賠償:
(壹)發生二次事故責任的,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輛人員責任險的免賠額均為5%;承擔相同事故責任的,機動車損失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的免賠額為8%,第三者責任險的免賠額為10%;重大事故責任者,機動車損失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的免賠額為10%,第三者責任險的免賠額為15%;機動車損失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因壹方原因造成的全部事故或意外的免賠額為15%,第三者責任險的免賠額為20%;
(2)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由第三方賠償的,無法找到第三方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免賠率為30%;
(3)被保險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選擇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且不能證明機動車損失事故原因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免賠額為20%;
(4)投保時指定駕駛人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將被保險機動車用於非指定駕駛人的,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輛人員責任險的免賠額提高65,438+00%,機動車盜竊險的免賠額提高5%;
(5)投保時約定行駛區域,在約定行駛區域外發生保險事故的,免賠額增加10%;
(六)發生第九條第壹款約定的全車損失,免賠額為20%。被保險人未能提供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來歷證明、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車輛購置附加費繳納證明)或免稅證明的,每缺少壹項,免賠額增加1%。
第十七條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金額和責任限額
第十八條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確定,保險人根據保險金額確定方式的不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壹)按照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
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買與被保險機動車同類型新車的價格(含車輛購置稅)。
新車投保時的購買價格,按照投保時簽訂保險合同所在地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同類型新車沒有市場銷售價格的,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
(二)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
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新車的購買價格減去折舊額。
被保險機動車在投保時的實際價值,按照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額確定。
被保險機動車的折舊按月計算,不足壹個月的部分不予折舊。9座以下乘用車月折舊率為0.6%,10座以上乘用車月折舊率為0.9%。最高折舊額不超過投保時新機動車購買價的80%。
折舊額=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使用月數×月折舊率。
(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格經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每次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本保險合同時,根據保險監管部門核定的限額等級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車輛人員責任保險中駕駛員和乘客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保險乘客座位數按被保險機動車核定載客人數確定(駕駛座除外)。
第二十壹條機動車盜竊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範圍內協商確定。
保險期限
第二十二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壹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止時間為準。
保險人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被保險人說明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間、保險費及支付方式、被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義務等。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應當及時受理被保險人提交的事故報告,並盡快進行調查。
保險人在接報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並給出受理意見,無法確定財產損失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失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修理發票等作為理賠依據。
第二十五條保險人接到被保險人的索賠後,應當及時核實。
(壹)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和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通知。審核理賠材料後,認為相關證明、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相關證明、資料;
(2)在被保險人提供了所有必要的文件後,保險人應及時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情況復雜的,保險人應當在30日內進行核實;保險人未能在30日內進行核實的,應當與被保險人協商合理期限,在約定期限內進行核實,並將核實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十日內予以賠償;
(4)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保險人應在批準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五)保險人自收到理賠申請及相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不能確定賠償金額的,應當先行支付根據現有證明、資料可以確定的金額;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金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二十六條保險人對其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信息以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投保人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回答保險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提供被保險人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指定駕駛人的,還應當提供指定駕駛人的駕駛證復印件。
在保險期間,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安裝或者從事營業性運輸,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性顯著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的危險性顯著增加而造成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保險合同成立時,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費。在保險費支付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知道第九條約定的保險事故後,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刑偵部門報案,並通知保險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不確定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方式已經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三十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勘查。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
發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訴訟時,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三十壹條因第三者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在賠償金額範圍內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但被保險人必須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賠償前,被保險人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妨礙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除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償金。
補償治療
第三十二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以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
被保險人應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相關費用單據、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事故時的駕駛證。
如果是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相關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以及通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獲得賠償金額的證明材料。
屬於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相關事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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