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以“以人為本,以人為本”為辦學理念,“實事求是”為校訓,“人民滿意,世界壹流大學”為建設目標,“主文科,能理工”為學科特色,“國家榜樣,社會棟梁”為人才培養目標。第壹條為保證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中國人民大學(英文名稱為中國人民大學,簡稱RUC)。
學校的法定住所為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大街59號。學校有中關村校區、通州校區、老校區、蘇州校區。經主辦單位同意,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和調整校園和校址。
第三條學校由國家設立,是教育部和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為國家和社會培養人才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四條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積極擴大中外合作辦學。
第五條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壹)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批準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計劃,自主調整院系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的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劃,進行課程、教材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獨立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依法獨立開展與國內外高校和研究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研、行政等內部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編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和工資分配;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資助和捐贈的財產;
(八)依法取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六條學校實行中國人民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七條學校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制、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師生導向、尊重學術自由、黨務公開、校務公開、信息公開,依法接受監督。第八條學生是指依法被學校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條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壹)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校內文化體育活動;
(三)公平獲得國內外深造機會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習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並在達到學校規定的學業標準時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五)按國家和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和助學貸款;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等涉及個人利益的事項;
(七)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的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進行陳述和申辯,向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侵犯學校和教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尊敬老師,努力學習;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3)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四)按照規定繳納學費和相關費用;
(五)愛護和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壹條學校以德育為根本目標,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學校為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對做出突出成績、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學生代表大會和研究生代表大會按照章程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委員會和研究生會委員會的活動。
第十五條在學校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各類非在校學生中,受教育者與學校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另行約定。第十六條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職工組成。
第十七條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聘任制度:
(壹)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
(三)實行勞動合同、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八條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十九條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壹)根據崗位職責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德、能、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的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六)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對工作聘用、福利待遇、評優獎勵和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和投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學校教職員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尊重和關心學生;
(二)熱愛本職工作,努力工作;
(3)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4)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五)未經學校批準,不準在校外擔任實職;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壹條教師是辦學的主力軍,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職工權益保障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當建立教師發展制度和完善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各種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和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二十六條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後、訪問學者、先進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我校從事教學、科學研究和先進教育活動期間,依照法律、政策、校規和合同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大學中國* * *黨委(以下簡稱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壹領導學校的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和開展工作。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制、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決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貫徹黨中央、上級組織和同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辦學,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和決定學校的基本管理制度,討論和決定關系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以及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的重大問題。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負責人,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訓、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幹部隊伍和人才隊伍建設。
(4)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充分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加強黨員理論學習,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專業知識。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推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 *團委、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戰工作。對學校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支持黨外人士和統壹戰線其他成員參與統壹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務委員會履行。
黨委及其常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實際出席會議的人數應達到應出席人數的五分之四以上。黨委和黨委常委會表決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出席會議人數的1/2。對重大事項或幹部人事任免的表決,采取投票表決方式,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學校的總體發展規劃、總體經營計劃和重大改革實施方案;
(二)組織學校招生、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管理和經營等有關工作,審批有關規章制度;
(三)擬定內部機構設置方案,推薦副會長人選,任免內部機構負責人;
(四)任免教師和其他內部工作人員,管理學生學籍並實施獎勵或制裁;
(五)制定和執行預算計劃,管理學校資產,積極籌措辦學資金;
(六)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決策、協調和處理學校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問題;
(七)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主持,實際參加人數達到應到人數的五分之四以上時,方可舉行。會議決議應當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主要負責人認為多數人的意見不正確的,可以決定單獨討論或者自行作出最後決定,但多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九條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事項由學校黨政領導班子集體決定。
第三十條中國人民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的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證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十壹條學校設立人才培養委員會,由人才培養委員會主任主持。
人事培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研究人才培養中的突出問題和重大趨勢,提出決策建議;
(二)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審定人才培養計劃、人才培養方案、管理制度設計和重要的獎懲方案;
(三)指導招生、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學組織建設、教學設施建設、教師培訓和學生管理工作;
(四)聽取和審議人才培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質量報告,審核人才培養基礎數據,研究和討論人才培養質量的改進和保障措施;
(五)其他需要由人才培養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人才培養委員會會議由主任主持,實際參加人數應達到應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以投票方式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出席會議人數的65,438+0/2。
第三十二條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主任主持,按照有關規定和章程設立和運作。學術委員會主任壹般是不擔任行政職務的資深教授。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對學校學術發展規劃、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審核科研計劃,審查和推薦科研項目,評審和評價科研成果;
(三)討論和審議學校科研機構的設置;
(四)制定學術規範,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爭議;
(五)完成校長委托的其他學術事務;
(六)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定的重大問題。
學術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時,方可召開,並以投票方式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65438+應出席人數的0/2才能通過。
第三十三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審議學校學科、專業的設置和調整;
(二)決定批準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三)負責提名和授予榮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
(四)制定研究生導師的選拔標準和方法;
(五)作出撤銷所授予學位的決定,作出撤銷研究生導師資格的決定;
(六)其他需要由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主持。實際出席會議的人數達到應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時,方可召開,並以投票方式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才能通過。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當依法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校長定期或不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壹)聽取學校章程草案制定和修改情況的匯報,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師資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等重大改革和解決重大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和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待遇、校內分配實施方案及相應的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屆(第二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的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對學校領導幹部進行考評;
(七)通過各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定的執行,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領導機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黨委領導下工作。
職工代表大會由主席團主持,實際到會人數應達到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以投票方式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大學學生代表大會和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重要組織形式。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設立校務委員會,作為學校工作的咨詢機構,根據學校章程,對學校的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提出參考性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學校董事會是由熱心高等教育事業、關心和支持中國人民大學發展的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的自願咨詢機構。旨在促進學校與社會建立廣泛的聯系與合作,籌集辦學資金。是學校的非行政常設機構。
第三十八條學校中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條學校依法設立工會、團委等群眾組織,各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職責。
第四十條學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變更或者撤銷黨委和行政部門,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的職能。根據學校授權,各部門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為學校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構建精細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壹條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章程,相對獨立地經營管理。
第四十二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簽訂協議,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和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第四十三條學校應當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立若幹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調整。學院可根據學校總體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提出設置院系、系級研究機構、附屬教研室、實驗室等機構的方案,報學校批準。
第四十四條學院在學校相關規章制度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學校本著權責適當的原則,規範有序地在人、財、物等方面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自主運行。
第四十五條學院黨委(總支)負責學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學校的決定在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職責。
第四十六條院長是學院的行政首長,受院長委托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條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對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的安排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或協商。黨政會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壹般由院長主持。
第四十八條學院設立以教授為主要成員的人才培養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充分發揮教授在教學、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條學校附屬研究機構是學校根據學科發展規劃或重大研究任務的需要,以科學研究為主要任務而設立的直屬機構。校辦科研機構的負責人由校長按照有關程序聘任或聘用。第五十條學校舉辦者應當完善學校教育經費投入機制,保證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依法監督管理學校教育經費和國有資產的合理使用,提高經費和資產的使用績效。
第五十壹條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渠道籌集辦學資金為輔。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資金來源,籌措辦學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
對校友和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學校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使用,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
第五十二條學校實行統壹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學校的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學校的經濟秩序;建立財務監督制度,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防範財務風險,確保資金安全。
第五十三條財政撥款、學校收入、社會捐贈等財務信息,應當由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公開,並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十四條學校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努力節約開支,建設節約型校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條學校應當通過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學校資產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條學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七條學校後勤工作要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第五十八條學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章程自主管理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
第五十九條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學校信息。
第六十條學校應當利用自身的辦學優勢和條件,以多種方式服務社會,推進協同創新,積極尋求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壹條學校運用現代教育手段和多樣化的辦學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高等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培訓,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在不影響學歷教育的前提下開展非學歷教育培訓。
第六十二條學校應當加強與所在社區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所在社區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六十三條學校應當根據國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積極開展對貧困地區的對口支援。
第六十四條學校充分發揮教育基金會在吸引社會捐贈和籌集資金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
第六十五條中國人民大學校友包括在中國人民大學(含原中國人民大學壹、二分校)及其前身學校學習或工作的學生和教職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稱號的國內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六條中國人民大學校友會是學校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學校成立校友工作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由專人管理校友事務,通過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等服務;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的發展情況和發展思路,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第六十七條校徽主要包括校徽和校徽。
校徽為篆書圓形人字形標誌,以“人大紅”為標準色,以篆書“人民”三個並列字為基礎,寓意“人民、人民、人性”;下面有“1937”字樣,代表學校創辦時間;外環上方是“中國人民大學”的英文大寫,下方是中國人民大學首任校長吳題寫的校名。
校徽是印有校徽的圓形徽章和印有校名的長方形徽章。
第六十八條校旗分為主旗和副旗。主旗為長方形旗,旗色為“人大紅”,副旗為白色長方形旗。中間印有校徽、吳題寫的校名和學校英文大寫的標準組合。
第六十九條校歌為中國人民大學之歌。
第七十條校慶65438+10月3日。
第七十壹條學校的網站為。第七十二條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應當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提出意見,經校長辦公會研究審議,最後經學校黨委討論通過,報教育部批準。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自教育部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