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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哪些外國人收養政策?

我國《收養法》第21條規定:“外國人可以依照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關於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我國法律要求,除符合我國收養法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收養人所在國的有關收養法律。收養人所在國法律規定與中國法律規定不壹致所產生的問題,由兩國政府有關部門協商解決。除了1992年4月實施,1998年10月4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外,還有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為了確保建立有效的收養關系,保護被收養人的利益,涉外收養比國內收養手續復雜。具體程序如下:

(壹)外國收養人通過外國收養組織向中國境內的收養組織提出收養申請。

外國人在中國收養兒童,應當通過所在國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收養組織)提出收養申請,並提交收養人家庭情況的報告和證明。外國收養人的收養申請、家庭狀況報告和證明,是指由收養人所在國有機關出具,經其所在外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人民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下列文件:

(1)國際領養申請;

(2)出生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

(5)身體健康證明;

(6)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七)收養人所在國主管當局同意其跨國收養該兒童的證明;

(8)家庭報告,包括收養人的身份、收養的合理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和適合照顧兒童的特點。

在中國工作或者學習壹年以上的外國人在中國收養子女的,應當提交前款規定的體格檢查證明以外的文件,還應當提交婚姻狀況證明、職業、經濟收入或者財產狀況證明、受過刑事處罰證明和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

(二)中國人向我國民政部門提出收養申請並經其批準。

送養人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被送養人的戶籍證明等證明,並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相關證明材料:

(1)如果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包括離異的)是收養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和父母雙方同意收養的書面意見。其中,被收養人的生父或生母因配偶喪失或壹方下落不明而被單方收養的,應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證明和死者父母或下落不明的配偶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書面聲明。

(二)被收養人父母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被收養人的其他監護人作為收養人的,應當提交被收養人父母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和監護人有監護權的證明。

(三)被收養人父母雙亡,被收養人的監護人為收養人的,應當提交其生父母死亡證明、監護人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其他有義務支持收養的人的書面意見。

(四)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棄嬰和兒童被遺棄、發現的證明,以及查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證明;被收養人是孤兒的,應當提交孤兒父母的死亡或者死亡宣告證明,以及其他有撫養孤兒義務的人同意收養的書面意見。

(五)送養殘疾兒童的,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兒童殘疾證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收養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公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查找生父母。認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將符合收養法規定的被收養人和送養人名單通知中國收養組織,並轉送下列文件和證明材料: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社會福利機構為收養人的,為負責人身份證明);

(2)被收養人是棄嬰或者孤兒的證明、戶籍證明、成長報告、體檢證明的復印件和照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查找棄嬰或者兒童生父母的公告應當在省級地方報紙上刊登。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3)批準和通知外國收養

中國境內的收養組織對外國收養人的收養申請和相關證明進行審核後,參照外國收養人的意願,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的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被收養人中選擇合適的被收養人,並將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相關信息通過外國政府或者外國收養組織發送給外國收養人。外國收養人同意收養的,中國收養組織將向其發送在中國收養兒童通知書,同時通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向被收養人發送被收養人同意收養通知書。

(4)涉外收養登記

首先,外國收養者應該親自登記他們的收養。外國人來中國收養子女,應當親自辦理登記手續。夫妻共同收養的,應當共同在中國辦理收養手續;如壹方因故不能來華,應書面委托另壹方。委托書應經東道國公證和認證。

第二,收養人和被收養人應當訂立收養協議。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應當與收養人簽訂書面收養協議。本協議壹式三份,收養人和送養人各壹份,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時各壹份。

第三,涉外收養登記的機關。訂立書面協議後,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 * *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第四,辦理涉外收養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辦理收養登記時,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填寫《外國人在中國收養子女登記申請表》並提交收養協議,分別提供相關材料。收養人應當提供中國收養組織出具的《中國收養兒童通知書》,以及收養人的身份證明和照片。收養人應當提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被收養人獲準收養的通知書、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社會福利機構為收養人的,提供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以及被收養人的照片。

第五,涉外收養的審查登記。收養登記機關收到外國人在中國收養的子女登記申請書和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收養人的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並出具收養登記證明。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結果通知中國收養組織。

(5)涉外收養公證

收養關系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後,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收養登記所在地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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