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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章程

第壹章

第壹條本會的名稱為: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英文名稱是:中國五金礦產商會;化學品進口商和代理商。出口商,縮寫為CCCMC。

第二條本會是全國性社會團體。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從事金屬礦產及制品、非金屬礦產及制品、五金制品、建材制品、石油及制品、化工原料及制品對外經濟貿易及相關活動的各類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協調本行業的對外經濟貿易活動,提供咨詢和服務,維護國家、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對外經濟貿易秩序,促進本行業對外經濟貿易的健康發展。

我們將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

第四條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商務部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

第二章

第六條本協會的職能是:

(壹)宣傳和貫徹國家對外經濟貿易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指導和監督會員守法經營。

(二)研究本行業對外經濟貿易的情況和發展,向政府反映本行業及其成員的情況、意見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提供咨詢和建議。

(三)協調本行業企業的對外經濟貿易活動,協調解決會員企業之間的相關糾紛,促進行業自律。維護本行業的外經貿秩序,維護本行業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四)收集、研究、交流本行業商品對外經濟貿易信息和相關經濟信息,為會員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五)組織成員對國外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知識產權和保障措施進行調查。應對本行業商品的環境、安全、社會責任、技術標準等國外貿易壁壘。收集有關外國相關商品在中國的傾銷和其他不正當競爭的信息,並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六)根據業務主管部門的委托和授權,開展行業監督、檢查、審核、評估、認證等相關工作,參與本行業相關標準的制定和修訂。

(七)根據業務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出口商品配額招標的具體實施。

(八)同國際商品組織和國際同行業組織開展聯系和交流,建立業務合作關系。參加國際商品組織,代表行業出席相關國際專業會議。

(九)舉辦和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展覽會、研討會,組織會員開展對外宣傳、市場調研、貿易談判、經濟技術交流、培訓等各類貿易促進活動。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的需要。

(十)履行國家商務主管部門授權或根據成員要求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條件如下: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註冊,從事對外貿易或本行業相關活動;

(二)支持章程;

(3)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第九條加入本會的程序是:

(1)填寫本協會統壹發放的會員申請登記表;

(二)提交依法在國家有關部門登記註冊的文件;

(三)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本會理事會的授權,按照本會章程對企業申請進行審核,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備案;

(4)會員通過者,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協會對會員實行不定期會員註冊制度,會員應按規定參加會員註冊。

第11條成員權利:

(壹)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本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三)享受俱樂部提供的服務;

(四)監督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5)退出會議的自由。

第十二條成員的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章程;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承擔協會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局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數據;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壹)喪失法人資格;

(二)連續兩次未註冊為本協會會員的;

(三)拖欠會費壹年以上的。

會員資格的終止需要協會董事會的批準和終止程序。

第十四條協會將對違反章程的會員進行處罰。本協會的處罰包括:通報批評、警告、暫停會員資格、開除會員資格。對會員的處罰須經本協會理事會批準。

第十五條會員自願退會的,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四章

第十六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分會和五分之壹以上會員代表共同提出的議案;

(六)決定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的,應經董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會員通過民主協商選舉產生。會員代表的人數和產生辦法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十九條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會成員;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審議批準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六)決定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決定吸收和處分會員;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十)制定協會的重要管理制度;

(十壹)審議各類機構和五十名以上協會會員聯合提出的議案;

(十二)決定榮譽職務的設立和評選;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召開,任期相應變更。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人數和產生辦法由上屆理事會決定,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的會長、專職副會長和秘書長人選為當然理事。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壹以上董事同意,可以召開特別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19條第1、2、6、7、8、9、10和11項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常務理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常設理事會由同壹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的人數及其產生辦法由理事會決定。執行董事的人數不得超過董事人數的三分之壹。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總裁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壹以上的執行董事提議召開特別執行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條協會設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幹名(含兼職副會長),秘書長壹名(專職副會長可兼任)。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3)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或者由三分之壹以上會員推薦,業務主管單位批準,由協會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為四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壹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法定代表人將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四)協調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處和實體的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各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處理協會的其他日常事務。

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五章

第三十三條根據工作需要,協會可以設立若幹辦公室,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設立辦公室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向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根據工作需要,協會可以在主要商品產地、主要港口和國外重要城市設立代表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三十五條根據工作需要,本協會可以設立進出口商品分會(以下簡稱分會)。類似商品只設立壹個分公司。設立分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三十六條分會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會在本協會的領導下開展活動,接受本協會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分會由經營同類商品的會員組成。本會會員凡經營分會協調範圍內商品並支持分會管理體系的,均可申請成為分會會員。

第三十八條分會的管理制度和議事規則由本協會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制定。

分會的年度計劃應提交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第六章

第三十九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辦法收取會費。

第四十壹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四十二條本會財務管理實行嚴格的預決算制度。所有收入和支出都要納入預算,統壹核算,統壹管理。財務預決算按年度進行,遵循“收支平衡、不赤字”的原則。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必須經董事會批準。其中,政府出資或政府主辦、委托項目的預算由理事會審議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執行。

第四十三條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預算和決算應當按照資金來源編制;

(二)根據支出項目進行預算和決算,包括業務支出、公務支出、專項支出、購置固定資產支出、人員支出等。

第四十四條本會財務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職責分工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必須進行核算和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理事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十七條協會變更任期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第五十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壹條修改後的協會章程草案,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協會登記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八章

第五十二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五十三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五十四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構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社團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社團終止。

第五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九章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於2010年10月27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於2010年4月29日經民政部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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