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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麽?

(1)委托人的主要權利:

1.被代理人有權根據代理權限要求代理人實施代理活動。代理權限是代理人開展代理活動的依據。代理人有根據代理權限進行活動的義務,被代理人也有要求代理人進行活動的權利。

2.委托人有權知道代理人如何完成代理事務。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根據代理權限獨立進行代理活動,但代理人進行活動是為了實現和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自然有權了解代理人完成代理事務的情況。

3.委托人有權要求代理人交出代理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根據代理制度的規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不享有代理活動的法律後果。因此,壹旦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產生或者完成,代理人應當及時、完整地將其因代理活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轉移給被代理人。

(2)委托人的主要義務:

1.在建立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時,委托人應當明確表示授權權限。

2.委托人應向代理人詳細介紹完成代理事務所需要的相關資料,並提供相關證據。

3.委托人應向代理人支付相關費用。

4.因委托人的過錯使受托人在完成代理事務過程中遭受損失時,委托人應當賠償受托人的損失。

2.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1)代理人的主要權利:

1.代理人有權根據法定或者約定的代理權進行代理活動。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也有權要求被代理人指定授權權限。需要指出的是,代理人在享有這壹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

2.代理人有權要求委托人如實、全面地提供完成代理事務所所需的信息和資料。

代理人有權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和費用。

(2)代理人的主要義務:

1.代理人應當認真履行代理職責。在代理活動中,無論代理人是依據法律取得代理權還是委托人的授權行為,代理人都有實現和維護委托人利益的義務。

2.代理人應當親自完成所代理的事務。在委托代理活動中,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的關系是建立在委托人對代理人的個人信任之上的。代理人的知識、能力和品德是其取得代理權的前提,也是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務和實現利益的保證。因此,代理人接受委托後,應當親自完成其委托的事務,不能隨意將代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經委托人同意,符合法定程序,才能委托他人完成。3.代理人應及時完整地向委托人報告其所代表的工作的進展和完成情況。受托人完成委托代理事務後,應當及時將為委托人取得的財產及相關權利義務、法律文書和相關資料移交給委托人。

4.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或者同時代表自己的其他人簽訂合同,即禁止同時代表自己和代理。在前壹種情況下,代理人和委托人都是合同的當事人,但由於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義代表委托人簽訂合同的,合同的內容完全由代理人決定,所以訂立的合同可能會因為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對立而損害委托人。在後壹種情況下,代理人同時為代表他的雙方簽訂合同,合同的內容僅由代理人的意誌決定,這樣所訂立的合同就會因為代理人的好惡而損害雙方或壹方的利益。上述兩種情況都與合同雙方的法律行為相違背。如果不加以禁止,就會為代理人濫用代理權提供便利。

5.代理人不得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的利益。這裏所說的惡意串通,是指代理人和第三人合謀侵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6.代理人不得從事非法活動。代理人從事代理行為是為了實現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利用代理關系進行違法活動。

3.第三人的權利義務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時,也會形成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1)第三方與代理人之間的權利:

1.第三方有權查看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時,也有義務向第三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代理權限。

2.第三方有權拒絕各種無權代理行為。

(2)第三方與代理人之間的義務:

1.第三人應當根據代理人的授權與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並自覺遵守。

2.第三方為了使代理活動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核實代理人的身份和權限,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三)第三人與委托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1.第三人有權要求委托人履行義務。第三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當被代理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第三人有權要求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2.第三人應當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第三方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義務。第三人應當根據具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履行義務,否則,第三人也要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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