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現場檢查紀律和廉政制度建設,加強對檢查人員廉潔從政的監督。第六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實施現場檢查,被檢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保證提供的有關文件和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拒絕、阻撓和隱瞞。檢查期間,被檢查機構應當為現場檢查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工作保障。
未經銀監會及派出機構同意,被檢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外界透露檢查情況及相關信息。第七條本辦法所稱現場檢查包括全面檢查、專項檢查、跟蹤檢查、臨時檢查和審計調查。
全面檢查是對法人機構在壹定期限內的公司治理、經營管理、業務活動和風險狀況的全面檢查,原則上每五年至少安排壹次。
專項檢查是對被檢查機構的部分業務領域和區域的專項檢查。
跟蹤檢查是對被檢查機構以往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臨時檢查是根據上級部門重大工作部署或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突發事件開展的檢查。
審計調查是通過現場檢查對特定事項進行專項調查的活動。第八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現場檢查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檢查資源共享,提高現場檢查效率。第九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編制現場檢查項目預算,合規使用檢查費用。第十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配備與承擔的檢查任務相適應的檢查力量,加強現場檢查專業人員的培訓,提高現場檢查水平,並將現場檢查作為培養銀行業監管隊伍、提高監管能力的重要途徑。第十壹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現場檢查的溝通協調,建立有效的現場檢查聯動機制。第二章職責分工第十二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誰立項、誰組織、誰負責”的工作機制實施現場檢查。第十三條銀監會負責協調全系統現場檢查,組織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檢查,組織全系統重大專項檢查、臨時檢查和審計調查,協調指導地方法人機構現場檢查,對派出機構現場檢查進行考核評價。第十四條各派出機構負責協調轄內現場檢查工作,組織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檢查,組織全轄範圍的專項檢查、臨時檢查和審計調查,完成上級部門部署的現場檢查任務,並對下級部門的現場檢查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評估。第十五條銀監會可根據需要直接對銀監局或銀監分局監管的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銀監局可直接對轄內銀監分局監管的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第十六條銀監會現場檢查部負責現場檢查的歸口管理。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現場檢查的部門負責現場檢查,組織實施現場檢查,提出現場檢查意見,評估被檢查機構的整改情況,並就現場檢查情況及時與機構監管和職能監管部門溝通。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機構監管、職能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現場檢查,負責提出現場檢查的設立建議,提供現場檢查所需的數據、資料和相關信息,並可根據需要開展相關現場檢查,跟蹤檢查意見的整改情況。第十七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聯動,溝通檢查信息,依法享有檢查信息。必要時,可以配合其他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業務領域進行現場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