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責任的含義和分類
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違反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定權利和權力而造成的不良後果,由行為人承擔的責任。就其性質而言,法律關系可分為法律功利關系和法律道德關系。相應地,法律責任也可以分為補償性方式和懲罰性方式。
法律責任是對特定法律事實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執行或接受處罰的特殊義務,也是因違反主要義務而產生的次要義務。
法律責任的特點是:(1)法律責任首先代表壹種因違反法定義務(包括違約)而形成的責任關系,這種責任關系是以法定義務的存在為基礎的。(2)法律責任也表現為壹種責任方式,即承擔不利後果。(3)法律責任具有內在的邏輯性,即前因與後果之間存在邏輯關系。(4)法律責任的追究由國家強制執行或潛在擔保。
根據違法行為違反法律的性質,法律責任可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1.民事責任是指因違反民法、違反合同或民法規定而產生的壹種法律責任。
2.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而必須承擔的消極法律後果,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予以確定。
3.行政責任是指違反行政法的規定或者因違反行政法的規定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4.違憲責任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壹些法律、法規和規章,或者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公民的活動與憲法規定相抵觸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5.國家賠償責任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公權力時,因違法行使權力而引起的賠償責任。
根據主觀過錯在法律責任中的地位,法律可以分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根據行為人的名稱,分為崗位責任和個人責任。
根據責任的內容,可以分為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
二、法律責任的構成
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法律責任必須滿足的各種條件或標準,是國家機關要求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時的分析判斷標準。根據違法行為的壹般特征,我們將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概括為主體、過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五個方面。
1.主題。法律責任主體是指違反法律或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責任主體與違法主體並不完全相同。
2.故障。過錯是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觀故意或過失。
3.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超越權利界限行使權利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總稱。壹般認為,違法行為包括犯罪行為和壹般違法行為。
4.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損失和傷害的事實,包括對人身、財產和精神(或兩者)的損失和傷害。
5.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因果關系在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存在的壹種特殊形式。
第三,責任和免責
法律責任的認定和歸屬簡稱“歸責”,是指對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確認、歸屬、減輕和免除的活動。
(壹)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體現了立法者的價值取向,是責任立法的指導原則,也是指導法律適用的基本準則。責任壹般必須遵循以下法律原則:
1.法律責任原則。其含義包括:(1)違法行為發生後,依照法律事先規定的性質、範圍、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行為人的責任;作為壹種消極的法律後果,應當由法律規範預先規定。(2)排除無法律依據的責任,即任意責任和“違法處罰”。(3)壹般情況下,需要排除對行為人有害的過去的溯及力。
2.因果原則。其含義包括:(1)在確定行為人的違法責任之前,應先確認行為與危害或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是確定法律責任的重要事實依據。(2)在確定行為人的違法責任之前,首先要確認意誌、思想等主觀因素與外部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這有時是區分責任與無責任的重要因素。(3)在確定行為人的違法責任之前,要區分這種因果聯系是必然的還是偶然的,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3.責任比例原則。其含義包括:(1)法律責任的性質與違法行為的性質相適應。(2)法律責任的嚴重程度和種類應與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或損害相稱。(3)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也要與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相適應。
4.責任原則。其含義包括:(1)違反者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2)沒有實施違法行為的人不應承擔責任,即反對牽連或變相牽連;(3)要確保責任人受到法律追究,沒有責任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縱。
(2)豁免
免責是指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由於法律的特殊規定,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法律責任,即不實際承擔法律責任。
豁免的條件和方法可分為:
1.限制豁免。
2.不起訴要求豁免。
3.自首、立功和免責。
4.有效救濟豁免。即實施違法行為並造成壹定損害,但在國家機關追究責任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免除其部分或者全部責任。
5.協議免責或默示免責。這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雙方協商達成的免責,即所謂的“和解”。
6.自助免責。自助免責是減輕或者免除因自助行為引起的法律責任。所謂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況緊急,不能及時向國家機關求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者自由實施查封、扣押或者其他相應措施的行為,是法律或者公共道德所認可的行為。
7.人道主義豁免。在權利相對人不能履行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情況下,有關國家機關或者權利主體可以基於人道主義理由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
第四,懲罰性責任和補償性責任
根據責任追究的目的,可以分為補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
懲罰,即法律制裁,是國家基於法律的道德性,以武力對責任主體的人身和精神進行制裁的壹種責任方式。
賠償是國家通過脅迫或當事人的請求,彌補或補償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的損失的壹種責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