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麽是征信行業?為什麽要制定《征信業管理條例》?
征信業是市場經濟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行業。征信機構作為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企業,按照壹定的規則合法收集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企業和個人的征信產品,提供給經濟活動中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如貸款人、信用出賣人、投標人、出租人、保險人等。,為他們了解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提供便利。信用服務不僅可以為防範信用風險、保障交易安全創造條件,還可以使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和個人以較低的交易成本獲得更多的交易機會,而信用記錄不良的企業或個人則相反,從而促進形成“誠信受益、失信懲戒”的社會環境。征信業在促進信用經濟發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發揮著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我國征信業從無到有,作用日益顯現,征信市場初具規模。但不適應信用經濟發展和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征信業務活動尚缺乏統壹的制度規範和監管依據。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獲取難的現象與公民、法人信息收集不當、濫用現象並存,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影響了征信行業的健康發展。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征信業的發展,對征信法制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為了規範征信活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引導和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必要出臺《征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的出臺,解決了征信業發展中無法可依的問題。有利於加強征信市場管理,規範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行為,保護信息主體權益;有利於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2.《條例》經歷了怎樣的起草過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征信法制建設。中國人民銀行自2003年履行征信管理職責以來,壹直積極推進征信法規建設。通過實地調研和與有關部門召開座談會,認真聽取地方政府部門、征信機構、金融機構、專家和消費者協會對征信立法的意見和建議,研究和借鑒國外征信立法經驗,並在此基礎上完成了條例的起草工作。2009年6月5438+10月和7月2011 2065438,國務院法制辦曾兩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後,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認真吸收地方政府、有關部委和社會公眾的反饋意見,對條例進行了再次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3.《條例》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壹是《條例》的適用範圍,包括《條例》適用的業務領域和業務類型。二是信貸監管體系,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職責,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相應職責。三是征信機構,包括其定義、類別、設立條件和審批程序,以及對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征信機構和境外征信機構在中國境內經營征信業務的特別規定。四是信用業務規則,包括個人信用業務規則、企業信用業務規則,以及加強信用信息管理的相關規定和技術措施。第五,信用信息主體的權益,包括信息主體對自己信用報告的知情權和異議申訴權。六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包括數據庫信用信息的采集、報送、查詢和使用。七是監督管理,包括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監督檢查措施、相關工作人員的保密要求。八是法律責任,包括違規從事信貸業務活動、收集禁止收集的個人信息或未經本人同意收集個人信息、向外界提供或出售信息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4.規定適用於什麽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中國境內個人或者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以及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信用信息的業務及相關活動。規範的對象主要是征信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為履行職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企業和個人信息。比如,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公布納稅人欠稅信息,政府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公布對違法者的行政處罰信息,人民法院應當。
5.征信機構的設立需要審批嗎?
《條例》對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和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的設立條件作了不同規定。
考慮到個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為了滿足信用經濟發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了解個人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同時也為了切實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防止侵犯個人隱私,條例對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的管理相對嚴格。除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需要大股東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保障信息安全的設施、設備、系統和措施符合要求,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取得任職資格,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後,方可辦理註冊。
《規定》在設立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的管理上相對寬松。只需按照公司設立登記的法律法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國務院信用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備案即可,不再另行審批。
征信機構設立後,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將定期向社會公布征信機構名單。
6.《條例》對保護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有哪些規定?
為有效保護信貸業務活動中的個人信息安全,《規定》主要作出以下規定:
壹是嚴格規範個人征信業務規則,包括:除依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外,收集個人信息應當征得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同意不得收集;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征信機構個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不超過5年,超過部分予以刪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他人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並約定使用,征信機構不得違規提供個人信息。
二是明確規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機構采集個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個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征信機構不得采集個人收入、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納稅額等信息,但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三是明確規定個人有權對自己的信息進行查詢、異議和投訴,包括:個人每年可以向征信機構免費查詢兩次自己的信用報告;個人認為信息有誤或者遺漏的,可以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異議受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處理;個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並限期回復。個人違反《條例》,侵犯其合法權利的,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嚴格法律責任。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違反《條例》規定,侵犯個人權益的,由監管部門依照《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條例》中個人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設定為5年是如何考慮的?
規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是督促個人改正和維護良好的信用記錄。期限過長,信息主體信用重建成本過高;時間限制太短,對信息主體沒有約束力。
壹般來說,國際社會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都有時間限制,但時間限制不盡相同。英國規定的話,保留6年;韓國規定保留5年;美國規定,個人破產信息保存10年,其他負面信息保存7年,超過15萬美元的負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按照香港的規定,個人破產信息保存8年,遺失信息保存7年。
《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時,不少公眾意見和專家建議對不良信息設定壹定的保留期限,期限不宜過長。《規定》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借鑒國際慣例,將不良信息保存期限設定為五年,超過五年的應當刪除。
8.《條例》如何規定企業信息的采集和使用?
《規定》鼓勵企業信用信息公開透明,為企業征信業務發展提供相對寬松的制度環境。征信機構可以通過信息主體、企業交易對手、行業協會、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公開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決、裁定等方式采集企業信用信息,采集並對外提供時無需征得企業同意;與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有關的信息視為企業信息,在收集和使用時無需征得信息主體的同意。
征信機構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采集的企業信息,不得侵犯企業的商業秘密。
九、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是我國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條例》有哪些規定?
由中國人民銀行建立、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維護的中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八年來,已采集了18萬多家企業、8億多個人的相關信息。為明確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運行和監管依據,充分發揮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重要作用,保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條例》對此作出了特別規定。
條例規定,國家建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為防範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發展提供相關信息服務。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由非營利性專業機構建設、運營和維護;本專業機構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運行應當符合《條例》中信用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有義務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個人和企業的信用信息,提供時需征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時應提前通知信息主體。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為信息主體、金融機構以及經信息主體書面同意的其他使用者提供查詢服務。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的信息。
X.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履行哪些管理職責?
《條例》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是征信行業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對征信行業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營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壹是制定征信行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二是管理征信機構的市場準入和退出,審批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機構,受理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備案,定期向社會公布征信機構名單;三是征信業務活動的日常管理;四是檢查征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營機構和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或查詢信息的機構遵守《條例》及相關規章制度的情況,處罰違法行為;五是處理信息主體投訴。
XI。《規定》的出臺對規範和促進征信行業健康快速發展有哪些積極意義?
我國征信行業發展時間不長。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征信市場管理和征信活動的基本規則沒有法律依據,征信業務活動缺乏統壹的制度規範。壹些機構以“征信”為名從事非法信息采集活動,擾亂了市場秩序。
《條例》的出臺,就是為了解決征信行業管理無法可依的問題。明確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管理對象、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有利於加強征信市場管理,規範征信業健康發展。二是解決征信市場信息采集和使用不規範的問題。建立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所遵循的規章制度,規範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業務行為,建立良好的征信市場秩序。三是解決征信市場整體發展水平低的問題。推動形成各類征信機構優勢互補、依法經營、公平競爭的征信市場格局,滿足社會多層次、全方位、專業化的征信服務需求。
十二、出臺《條例》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
作為信用信息服務業,規範其健康發展對支持中小企業融資具有重要作用。眾所周知,信息不對稱是影響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因素。壹方面有助於提高中小企業的信息透明度,提高中小企業融資的可能性。另壹方面,有助於開發中小企業的信用價值,增加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用信用和利益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
同時,商業銀行可以通過中小企業征信系統了解企業的基本信息和融資信息,為信貸決策提供了良好的決策依據和信息保障。商業銀行可以利用中小企業信用信息資源,特別是小微企業業主信息資源,簡化中小企業貸款調查程序,節省企業歷史交易和信用記錄調查時間。特別是對小微企業,依托信息資源,開發評分模型,批量評估審批,提高貸款審核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擴大信貸業務規模。
十三。《條例》的出臺如何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征信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征信業是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途徑和手段。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目的是形成誠實守信的信用氛圍和環境。《條例》的出臺,有利於規範征信業發展,提供良好的征信服務,形成信用激勵和約束機制,約束社會經濟主體的信用行為,促進在全社會形成以守信為榮、以守信為恥的氛圍,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奠定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