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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引航協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引航員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中國海事引航員協會,英文簡稱為CMPA。

第二條本協會是非營利性的國家試點行業自律組織,主要由試點機構自願組成。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忠於祖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秩序,加強隊伍建設,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協調行業內部事務,加強對外聯絡,參與國際引航事務,提高我國引航整體水平和服務能力,保障航行安全和水域清潔,促進我國港口和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主管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宣傳、貫徹、實施國家發展引航行業的方針、政策,根據國家港口布局規劃和各港口總體規劃,研究引航行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為各級政府部門制定行業政策提供依據;

(二)對港口通航安全和引航區域劃分提出建議,參與制定全國航運和港口發展規劃,參與港口航道總體布局和通航環境安全的評估和論證(碼頭設計與建設、航道規劃與整治、航道改革、水利工程、水環境安全等。);

(三)受主管部門委托,參與起草和制定有關引航行業的政策、法規,制定引航行業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

(四)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組織研究和學術討論,為政府管理部門和相關機構的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五)向主管部門反映試點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要求,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和法律援助;

(六)負責行業統計,發布行業信息;

(七)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管理駕駛員及相關從業人員的資格,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制定駕駛員培訓計劃和教材,組織駕駛員資格培訓;

(八)開展引航技術創新和推廣應用,組織引航技術研究和成果評估展示,組織引航機構、引航機構與有關部門和行業之間的經驗交流和學習;

(九)指導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制定規章制度;

(十)受理與引航服務有關的投訴,按照章程和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壹)跟蹤研究國際引航的發展,接受主管部門的委托,參與有關國際公約的制定和修訂;

(十二)負責與國際引航協會和各國引航組織的聯絡,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三)主辦《引航》雜誌,建立中國引航協會網站,組織行業宣傳交流;

(十五)承辦主管部門交辦和會員、會員單位委托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1)團體成員。凡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的引航機構和其他與引航工作密切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只要承認其章程,均可申請加入協會。

(2)個人會員。所有申請加入協會並成為協會會員的飛行員均為協會個人會員。其他關心引航事業、為引航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企事業單位職工,熱心引航協會工作,認可協會章程的,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並提出申請的意願;

(3)願意繳納會費;

(四)支持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第九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3)填寫會員登記表;

(4)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認可機構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優先考慮協會的服務和援助;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合法權益受本會保護;

(6)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協會章程、規章制度;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支持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及時向本局反映情況,提供信息和有關材料;

(6)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壹年內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損害行業利益和聲譽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通過以下方式產生:

(壹)成員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為當然代表;

(二)引水人超過三十人者,應選舉會員代表壹人,引水人超過五十人者,應選舉會員代表二人,每五十人增加會員代表壹人。會員代表壹般從優秀飛行員中產生。有3名成員的單位可以產生壹名非飛行員代表,有5名以上成員的單位應當產生壹名非飛行員代表。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董事的選舉、罷免和調整;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本協會的終止;

(六)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任期延長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選舉、罷免和調整理事的建議;

(七)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十)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十壹)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選舉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聘請本會顧問;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通訊召開。

第二十二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履行理事會第(1)、(3)、(5)、(6)、(7)、(8)、(9)項職責,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主持。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

(2)在行業內具有較大影響力和壹定威望;

(三)會長、副會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為四年。其中,會長和秘書長任期屆滿後不得連任,副會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常務副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協會的會長和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組織實施並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四)組織處理協會的緊急和重大事務;

(五)提名秘書長候選人,提交理事會選舉決定;

(六)其他需要行長處理的事項。

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批準,會長可提名其中壹名副會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協會所有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提請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完成行長或常務副行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二)社會捐贈和資助;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會員大會決議收取會費。

第三十壹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二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協會變更任期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或其委托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協會的資產。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41條終止本會之議案,應經會員大會表決,並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批。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機關或其委托管理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機關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於2008年6月7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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