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中國十大有影響的訴訟案件
第壹,佘祥林案
簡要案情:11年前,佘祥林因涉嫌殺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他妻子在2005年的突然出現證明了她的案子是壹個虛假和錯誤的案子。
輿論:佘祥林案,輿論影響力大,是推動中國刑事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案例。此案引起了我們對偵查權邊界、死刑復核程序、證據規則、沈默權、疑罪從無等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的深刻反思。隨後中國死刑復核程序和刑事訴訟法的加速改革,可能是佘祥林案影響的最初見證。
專家評論:
姜平:這個案子的影響,和孫誌剛的案子壹樣,說明我們國家越來越重視人權的保障。這個案件暴露了我們制度中的壹些缺陷,正視這些缺陷可以促進我們制度的完善。孫誌剛案促成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廢除,佘祥林案也加速了死刑復核制度和死刑案件二審制度的改革。
蔣明安:佘祥林案作為有影響訴訟的第壹案,很有意義。其意義不在於案件本身,而在於如何平衡司法公正與民意,整個刑法的原則乃至法治的理念,建議修改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反思死刑制度。
莫:這個案件促使我們反思死刑的功能和適用範圍。
何海波:這個案件戲劇性地暴露了我們刑事訴訟制度中的問題。我覺得佘案的意義不僅在於他個人正義的最終實現,更在於制度的完善。比制度的完善更重要的是,我們以開放理性的方式討論了我們制度中的問題,來反思我們制度中的問題,並加以改進。
甘公仁:通過佘案,我覺得需要反思的問題是我們整個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刑事訴訟從理念到制度都要改革。包括無罪推定原則的貫徹與適用、證據與證據相關的口供、防止冤假錯案的機制等。
二、日本對華民間索賠
簡要案例:2005年6月65438+2月65438+9月,侵華日軍前“慰安婦”萬愛花等10名受害者對日訴訟再次受挫。同日,日本東京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原告敗訴,駁回其要求日本政府賠償2億日元並正式道歉的訴訟請求。理由是“訴訟時效已過”、“個人不能起訴國家”。此案敗訴成為中國對日民事訴訟的縮影——十年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組織中國律師參與了25起對日民事索賠案,主要類型有中國“慰安婦”案、中國勞工案、毒氣彈案、南京大屠殺案。這些案件大多敗訴,但很少勝訴。
輿論:從默默無聞到國際廣泛關註,歷時十年的日本民間對華索賠案顯示出了堅持的力量。通過證據的收集和公開,世界看到了日本在中國犯下的罪行,人們時刻警惕戰爭的危險;訴訟把人們的愛國主義帶入理性軌道;日本友好人士的支持和幫助,讓人們看到了部分日本民眾對戰爭罪行的反省和中日友好的希望。
專家評論:
於寧:對於我們國家來說,這些案件對制度層面的影響並不大,但是對思想觀念的影響是巨大的。民事索賠的歷程可見中國的進步。這些案例具有很強的教育和宣傳功能。所以這個案件的意義可以說是超越了訴訟本身的意義。能進“前十”,說明老百姓還是有眼光的。
蔣明安: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以史為鑒,正視這段歷史。但是,我們也需要思考壹些法律問題,比如時效的問題。我們能否考慮不對這種大規模侵犯人權的行為適用時效制度?
姜平:從法律角度討論這些案件,更有利於日本人民和中國人民之間的了解。很多法律問題需要更深入的探討,比如國家賠償與民事索賠的關系,比如時效等等。
莫:我曾經提出是否可以在中國法院起訴日本政府。我們可以考慮在保護人權的過程中,如何在更大範圍內保護我國公民的基本人權,不僅是通過我們的國內法,還要通過國際法,把國內和國際保護機制結合起來。
三、馬德、韓桂芝、田鳳山系列腐敗案。
簡要案例:2005年7月至65438+2月,隨著黑龍江省三位叱咤風雲的政治人物——黑龍江省綏化市原市委書記馬德、黑龍江省政協原主席韓桂芝、國土資源部原部長田鳳山相繼在京受審判刑,這壹系列令人嘆為觀止的受賄賣官大案終於畫上了句號。
輿論:網民的投票使得馬德、、田鳳山腐敗案入選“2005年十大影響力訴訟案”,不僅因為該案被媒體稱為“建國以來最大的賣官案”,更因為它反映了我國政府反腐的決心和公眾對腐敗的痛恨。
專家評論:
姜平:這個案子很特殊,就是賣官,性質不壹樣。我認為腐敗至少有三個方面,這是最嚴重的腐敗,可以威脅到國家的命運和前途:壹是賣官;二是司法腐敗;第三是貪汙救濟資金和扶貧資金。賣官可以列為最嚴重最根本的腐敗,對壹個國家來說是致命的。
蔣明安:這個案例發人深省。腐敗事件沒有得到根本遏制。反腐要從制度上體現。我認為當前要做好四個方面的工作:壹是完善任命監督制度,可以考慮進行縣鄉兩級直選,讓老百姓直接監督腐敗;第二,完善責任制,讓政治家真正負起責任;三要建制度,用制度反腐;第四,完善行政程序制度,用程序預防腐敗。
甘公仁:他為什麽賣官,還是因為他說了算,權力在他口袋裏?我認為最大的腐敗是用人腐敗。
第四,顧案
簡要案例:2005年,傳奇民營企業家顧在事業接近巔峰時翻盤落馬。海信出資9億元成功收購科龍電器。科龍電器從壹家民營上市公司變成了壹家國有上市公司。
輿論:顧案對商界、學界乃至公眾造成的震動令人吃驚。早在2004年的“郎顧之爭”以及隨後的“郎張之爭”,就引起了關於國有資產流失的廣泛討論。顧的落馬,似乎印證了專家們對中國資本市場“先天不足,後天畸形”的判斷。然而,證監會的監管漏洞、獨立董事的形同虛設、經濟學家的公信力等問題壹度成為討論的焦點。
專家評論:
姜平:這個案件反映的最根本的問題是我們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存在漏洞。目前《公司法》、《證券法》中涉及“資本制度”、“公司治理”的諸多修改,以及2005年最後壹天頒布的《證監會凍結查封實施辦法》,都體現了我國對公司證券制度的逐步反思和完善。
蔣明安:顧案凸顯了經濟發展的理念——經濟發展是以人為本還是以經濟指標為基礎。企業家犯罪不完全是制度問題,往往是觀念問題。
莫:這個案件引起了我們對如何保護和管理國有資產的思考。沒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程序,國有資產肯定會流失。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最重要的是建立動態的、嚴格的、程序化的監管體系。
五、黃靜之謎。
簡要案例:兩年前,小學教師黃靜被發現裸死在她工作的小學宿舍。無論是自然死亡還是強奸死亡,鑒定結論都成了關鍵證據。但不同鑒定機構進行的5次屍檢和黃靜出具的6次死亡鑒定,每次都給出了完全不同的鑒定結論。黃靜的死成了壹個謎。
輿論:或許我們可以樂觀估計,隨著司法鑒定改革的推進,曾經對中國司法鑒定制度造成前所未有的輿論批評的黃靜案,很快就會水落石出。也許我們還是不樂觀,因為現實情況是,要有壹個相對完善的司法鑒定管理體系,還是遠遠不夠的。
專家評論:
蔣明安:系統的設計和實現都要考慮。建立和制定制度的人,要從有利於制度實施的角度去思考。司法鑒定規則應由人大機關制定。這個案例也給了我們壹個教訓。
姜平:即使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這個案件制定統壹的處理辦法,也不是根本的解決辦法,因為鑒定結論本身只是壹種證據,並沒有規定要求法官采納某個鑒定結論。鑒定的采納應由法官決定。不能說鑒定結論不同,法官就不能做出判斷。
甘公仁:我不贊成建立全國統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即使建立了統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在最終決定由誰來負責鑒定的時候,是否可以考慮建立壹個復核的司法鑒定機構?
6.杜寶良巨額罰單案
簡要案情:杜寶良,外地來京務工,2005年5月23日收到罰單10500元,交通違法記分210分。被北京市西城區交管部門認定,交通違法105次。杜寶良隨後將交管部門告上法庭。但後來訴訟被撤回了。
輿論:“杜寶良案”的出現,反映了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執法理念中服務意識和程序意識的缺失。此案的直接後果是,導致北京交管部門大整頓,成為“小人物大影響”的又壹例證。就個案與法治的關系而言,“杜寶良案”的影響尚未結束,必將促使有關部門在立法上彌補這壹制度漏洞。
專家評論:
蔣明安:在執法過程中,我們必須看法律的目的、原則和精神。
莫:案件的關鍵不在於金額,而在於105這個數字。如果交警執法在發現壹個人違法的時候及時通知了他,就不會有這麽多的罪狀了。另壹方面,還有執法觀念的問題。是不是每10500罰款就要加10500元的罰款?事實上,法律上並沒有這樣的規定。
何海波:現有的電子眼執法方式必須改變。解決的辦法是,所有的電子眼都要公開普及,堅決廢除用數碼相機偷偷執法的方法。此外,警察要轉變工作作風,不僅要依靠執法裝備,還要及時發現違法問題,及時制止。電子警察是幫助執法的壹種手段。不能說電子設備幫助不執法或者可以放任執法行為。這是不可接受的。
七、奧拓車撞人。
簡要案情:2004年5月9日20時55分,曹誌秀夫婦在北京菜戶營橋附近由北向南橫穿主幹道。劉歡開著壹輛奧拓車在綠化帶撞死了曹誌秀。2005年2月5日,65438,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劉歡承擔責任100800元。
輿論:“白打”還是“白打”?有關車主與行人沖突的立法引起了持續關註。該案啟示我們,通過立法平衡和協調不同利益也是壹項法律系統工程。
專家評論:
江平:其實這個案子的宣傳報道是不準確的。其實,“撞了白撞”或者“撞了白撞”的提法忘記了兩個前提:第壹個受害人是否有過錯,第二個司機是否應該賠償,取決於司機是否盡到了應有的註意義務。司機沒有過錯就不需要賠償,也不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平原則。
蔣明安:媒體吸引註意力是有壹定前提條件的。然而,新聞仍然抓住了壹個問題,即如何在解決法律對抗中平衡各方的利益。總有人說司機是強勢群體,普通人是弱勢群體。其實強弱是相對的。
莫:實際上,這是壹個法律原則,所以應該有更多的解釋空間。目前根據舉證責任的大小來確定責任,並沒有法律條款免除司機的絕對責任。如果司機和行為人都沒有違反交通規則,比如司機采取措施避讓行人,導致司機和行為人雙雙死亡,是否應該允許司機家屬向行為人家屬交錢?
八、福建農民環境汙染侵權案
簡要案例:福建省平南縣村民對平南縣榕平化工有限公司提起環境汙染侵權訴訟,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原告損失。
輿論:當公害侵害公共利益時,在法律程序上應該做出怎樣的回應,以滿足公眾維權的需要?在利益多元化的社會,如何通過法制的進步來解決協調解決利益沖突的理性方式?從更深層次看,該案引發了人們對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關系的反思。
專家評論:
江平:這個案例很典型,也很實際。當環境受到損害時,現階段通過司法程序啟動賠償制度還是相當困難的。
蔣明安:環境問題關系到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環境也是壹種權利,美國在六七十年代就以環境權提起訴訟。環境訴訟首先應建立公益訴訟制度。
莫: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何通過訴訟進壹步防止環境汙染。該案聚焦侵權和集體訴訟。如果農民權益受到損害,可以通過集團訴訟對受害者進行統壹賠償。此案還涉及公益訴訟。我們不僅要向受害者提供民事賠償,還要控制環境汙染問題。只有將兩者結合起來,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汙染問題。
9.郝勁松起訴鐵路局索要發票。
簡要案例:郝勁松退火車票時,火車站開具的小票是鐵路系統自己打印的收據,不是正式發票,她起訴鐵路局不予報銷。
輿論:公益訴訟是正義者在自身利益之外,為公益尋求司法救濟。因為事關公共利益,挑戰既得利益,所以壹直是公眾關註的熱點。雖然我國尚未建立公益訴訟制度,但本案是壹種有益的嘗試。
專家評論:
姜平:郝勁松案主要體現了通過私人訴訟來保護公共利益。目前,我們沒有壹個公共組織來行使公益訴訟的主要權利。民事訴訟法只是修改,也只是建議。消費者協會以後能不能代表消費者,婦聯能不能代表女性等等。這是另壹個問題。其實提起公益訴訟是保護公眾利益的壹個很好的手段。
蔣明安:公益訴訟的範圍是什麽?如果公益訴訟無限制地擴大,如果任何人都可以提起公益訴訟,那麽有限的司法資源將受到挑戰。這需要思考。
甘公仁:這個案子很有代表性,涉及到太多類似的問題。應盡快建立公益訴訟制度。
X.大宇將軍訴奇瑞公司
簡要案例:通用大宇起訴奇瑞在QQ汽車的自主開發上缺乏原創性,奇瑞不具備其自稱的“自主開發”的時間和技術條件。通用大宇和奇瑞經過三年的知識產權糾紛,雙方於2005年6月中旬165438+10月達成最終和解協議。
輿論:通用大宇和奇瑞之爭提出了壹個問題:在融入國際社會的過程中,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應該定位在哪裏,才能與我們的大國崛起戰略相匹配?
專家評論:
江平:這個案子引發的問題很重要。我們應該創造自己的自主品牌和專有技術。
莫:通過這個案例,應該說我們要搞民族工業,就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這樣我們的民族工業才能發展好。
蔣明安:這個案件反映了壹些關於知識產權,國家貿易政策的制定,如何遵守國家貿易規範,如何把長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結合起來的問題。
姜平:中國的法治進程應該是自上而下推進的,而輿論是自下而上推進的最有力工具。同時,中國的法治進程不僅需要立法的完善,也需要司法實踐觀念的更新。立法的完善往往是由個別訴訟,尤其是有影響的訴訟引發的。這些有影響的訴訟會讓我們發現立法中的缺陷和問題,並在解決這些缺陷和問題的過程中,完善我們的法治。
蔣明安:2005年中國十大有影響力的訴訟將對中國法治產生影響。這種影響包括五個方面。壹是暴露和凸顯了我國現有法律體系的壹些缺陷;二是引導人們思考如何完善我們的法律制度;第三,可以促進壹些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建立;第四,它可能確立壹些影響中國法制化進程的原則;第五,可能形成影響我們法律發展進程的法律觀念。
莫:2005年十大有影響的訴訟案件涉及面很廣。我相信,在全社會關註有影響力訴訟的過程中,我們的法律制度會不斷得到改進和完善。
甘公仁:我認為“2005年中國十大有影響的訴訟”將對我們從壹紙法律轉變為壹部活的法律產生重要影響。希望每年舉辦壹次這樣有影響力的訴訟評選。
何海波:訴訟曾經被認為是在封閉的法庭上解決公民的糾紛。現在,在公民關註和互聯網誕生的時代,訴訟已經成為壹個公共論壇。有影響力訴訟的評選活動很有意義。每個選定的案例都代表了法治進程中的壹個特殊問題。所有這些案例串聯在壹起後,將成為記錄中國法治進程的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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