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
為加強對創建中國優秀旅遊城市(以下簡稱優秀)的管理,完善城市現代旅遊功能,促進城市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制定本辦法。第二
國家旅遊局成立了創建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創優委),負責指導全國創優工作的開展。創優委員會接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可以吸引相關部門參與。創優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區)和地級市要成立相應的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創建中國優秀旅遊城市工作的開展。
文章
《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檢查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由國家旅遊局制定。
第四條
國家旅遊局采取多種形式全面宣傳中國優秀旅遊城市的整體形象。
第五條
國家旅遊局樹立了中國優秀旅遊城市的標誌。標誌主體由長城烽火臺、地球和中國旅遊標誌組成。
第二章聲明
第六條
國家旅遊局鼓勵旅遊城市參與創優工作。參加創優工作的縣級市,由上級旅遊局向所在省、自治區旅遊局申報;地級市、副省級市向所在省、自治區旅遊局申報;直轄市直接向國家旅遊局報告。
第七條
申報城市應設立相應機構,負責本市創優工作的開展。
第八條
申報城市,應提交以下文件:
(壹)市旅遊局的申請報告;
(二)市政府同意申報的文件;
(三)全市工作計劃;
(四)全市優秀機構的設立及聯系方式;
(五)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旅遊局根據本轄區創先爭優總體安排和申報城市的實際情況,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參評城市名單報送國家旅遊局。經國家旅遊局審核後,上報城市列入國家參評城市名單。
第三章創作
第十條
各參評城市要按照《標準》要求,將目標責任分解到本市相關部門,落實達標計劃。
為確保創建工作不走過場,創建工作原則上應在納入國家參評城市名單後不少於三年。
第十壹條
參評城市要對創建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向上級創優機構報告創建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二條
參評城市要做好創建工作的宣傳發動,並與其他創建活動緊密結合,相互協調、相互促進。
第四章自我檢查
第十三條
參評城市應在實施創建計劃後進行自查。
第十四條
自查工作由參與全市創建的優秀機構統壹部署,組織專人嚴格按照標準對各項考核項目逐項打分。
第十五條
自檢範圍應覆蓋標準檢驗項目的所有單位和場所。自檢合格率達到90%以上後,參評城市可向上壹級旅遊局申請初審。
第十六條
國家旅遊局受理直轄市初審申請。省旅遊局受理上級旅遊局上報的所轄副省級、地級、縣級市的初審申請。
第五章初步審查
第十七條
參賽城市在申請初審時應提交以下文件:
(壹)市創優組織的申請報告;
(二)全市自查報告;
(三)本市參與《標準》檢驗項目的所有單位的目錄和地址;
(四)城市自查評分表。
第十八條
省旅遊局對各參評城市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後,組織初審組對各參評城市進行初審。
第十九條
初審組應對標準中的所有評定項目逐項評分,並提出初審意見。
第二十條
省旅遊局應當認真審查初審組提出的初審意見,並作出初審結論。對於符合初審要求的城市,可向國家旅遊局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壹條
國家旅遊局審查直轄市初審申請材料後,可以采取暗訪的方式進行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
第二十二條
國家旅遊局對受理申請和初審意見進行審查後,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六章驗收
第二十三條
申請驗收時應提交以下文件:
(壹)省旅遊局的初審報告;
(二)初步審查評分表;
(三)參評城市自查工作報告和自查評分表;
(四)本市所有涉及《標準》檢驗項目的單位和地址。
第二十四條
根據參會城市的設立和初審情況,國家旅遊局組織驗收組開展驗收工作。
第二十五條
驗收時應嚴格按照標準進行檢驗。
第二十六條
驗收工作結束後,驗收組應向國家旅遊局提交驗收報告和評分表。
第七章批準和命名
第二十七條
國家旅遊局咨詢相關部門後,正式命名該市為“中國優秀旅遊城市”,並頒發證書和標誌。
第二十八條
未經國家旅遊局批準,任何城市不得使用“中國優秀旅遊城市”稱號,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標誌和圖形宣傳品。
第八章回顧
第二十九條
獲得“中國優秀旅遊城市”稱號的城市要保證創優工作的連續性,並根據驗收組提出的整改意見,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工作。
第三十條
國家旅遊局負責組織中國優秀旅遊城市的評審工作。省級旅遊局應對所轄被點名城市進行日常檢查,並參與評審。
第三十壹條
評審工作可以每兩年組織壹次。審查應嚴格按照《標準》進行。
第三十二條
國家旅遊局以適當方式公布了復查結果。
第三十三條
國家旅遊局將對未通過評審或創優工作存在重大問題的城市進行通報,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命名,收回證書和標誌。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地區、州、盟、縣等行政區劃的創優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