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糞便、建築垃圾、動物屍體等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第三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屬地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則,分步實施。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重大問題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等重大問題,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是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統壹指導和協調推進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縣(市、區)城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指導轄區內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第六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將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基礎設施的選址。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流通行業的監督管理,制定並實施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政策、標準和發展規劃。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有害廢物運輸和處置中的指導和監督,以及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的環境監管。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幼兒園、中小學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實踐等活動,培養良好的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和轉運及相關監督處置工作的具體實施。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或管理規約,督促和指導村(居)民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第二章分類標準和分類投放第八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分類:
(1)可回收物是指適於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廢織物、廢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
(2)餐廚垃圾是指含有有機物的易腐爛的生活垃圾,如餐廚垃圾、家庭廚余垃圾和其他餐廚垃圾,主要包括廢棄的食材、剩菜剩飯、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等;
(三)有害廢物,是指直接或者潛在危害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電池、燈具、廢藥品、溫度計、血壓計、廢油漆、農藥、消毒劑及其包裝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餐廚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負責人公布的地點和方式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場所,不得隨意混合、傾倒、遺撒或者堆放,並遵守下列規定:
(a)將可回收物料放入可回收物料收集容器或預約回收再生資源;
(二)將餐廚垃圾委托給有資質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家庭餐廚垃圾和其他餐廚垃圾應當瀝幹後再放入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3)有害廢物放入有害廢物中的收集容器,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有害廢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處理;
(四)將其他垃圾倒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第十條家具、家用電器等體積較大、整體性較強或者需要拆解再加工的大件垃圾,可以通過預約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上門收運,也可以在指定地點堆放委托收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公布預約電話和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