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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展覽館協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協會名稱

中國展覽館協會,英文翻譯:中國展覽中心協會。英文縮寫“CAEC”。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

中國展覽館協會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展覽業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企業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行業組織。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

中國展覽館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著眼於繁榮會展經濟,充分發揮“服務、代表、協調、自律”的職能,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單位的意願和要求,提高中國展覽業的整體水平和國際競爭力,為中國展覽業的發展提供服務和交流的平臺。

第四條中國展覽館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資委、協會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中國展覽館協會辦公地址: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中國展覽館協會的工作範圍是:

(壹)為中國會展業提供交流、學習和提高的平臺,發展與其他行業的密切聯系和與國際會展業的交流與合作;

(二)推動會展業的改革和發展,促進會展業運行機制的轉換,提高會展業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三)向各級政府反映會展業的情況和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四)開展行業調查,積極開展會展理論研究,探索和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會展管理和運行機制;

(五)組織對會展業從業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專業水平;

(六)編輯出版行業期刊和展覽理論、學術專著,建立行業網站。

(七)對會員單位主辦的展覽會、博覽會進行評估並出具相應的評估證明;

(八)組織中國國際會議、展覽及相關研討會;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中國展覽館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理論專業委員會可招收個人會員。區域性會展協會和專業會展協會可以成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在本協會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

第八條申請加入中國展覽館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在國內會展行業有壹定影響力;

(四)本協會任何成員的推薦;地區會展協會、專業會展協會、會展中心場館單位可直接申請。

第九條中國展覽館協會入會程序是: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和協會規定的材料;

(二)秘書處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三)專業委員會申請材料由秘書處轉專業委員會負責人會簽審核;

(四)協會秘書長將會簽通過的申請材料提交常務理事會審批;

(五)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中國展覽館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依法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利;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俱樂部和退出俱樂部的自由。

第十壹條中國展覽館協會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會展業及相關行業的動態情況,提供相關信息;

(六)向本協會刊物和通訊投稿。

第十二條中國展覽館協會會員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辦理退出手續。會員不繳納會費或三次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中國展覽館協會會員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中國展覽館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壹)審議、修改和制定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改選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中國展覽館協會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可舉行,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表決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中國展覽館協會會員大會每四年舉行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必須經董事會同意,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政部批準,但股東大會延期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中國展覽館協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

第十八條中國展覽館協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a)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本單位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本單位的執行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六)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中國展覽館協會理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中國展覽館協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電話溝通等其他方式舉行。

第二十壹條中國展覽館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壹。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1、3、5、6、7、8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過電話通訊等其他方式舉行。

第二十四條中國展覽館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國內會展行業具有良好的聲譽和壹定的影響力;

(3)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中國展覽館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中國展覽館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多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主席是中國展覽館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中國展覽館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文件;

(四)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實行聘任制,必須專職擔任。秘書長應行使下列權力: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主要負責人;

(三)決定辦公室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辦理主席交辦的其他事務;

(五)重大問題必須與主席團討論。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中國展覽館協會的經費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補貼;

(四)在核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或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會員單位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中國會展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中國展覽館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議同意,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政部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中國展覽館協會已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條終止本會的議案,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四十壹條本會終止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有關機構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政部辦理註銷手續後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於2005年6月6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國展覽館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政部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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