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我國交強險的賠償範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可見,強制保險只對車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另壹方面,保險公司只對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只承擔相應責任限額內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關於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的規定,就是本文提到的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無法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因醫療產生的壹切費用和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
第二,強制保險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被保險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交通保險合同約定的下列賠償限額內對每起事故負責賠償:
(壹)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0000元;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8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4)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身故傷殘賠償限額為65,438+0萬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600元;不負責任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400元。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結論,交強險的賠償範圍主要是針對遭受財產損害的第三人,而這並不包括車上人員的傷害,要看在進行賠償時是否有責任。如有相關汽車咨詢,可撥打太平洋汽車網在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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