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體不合格回復1
回答者姓名:?有限公司
地址:?數字
法定代表人姓名:?標題:?
答辯人的理由?運輸有限公司訴?有限公司及其?根據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的答辯意見如下:
第壹,?有限公司?該分公司不應被列為本案的被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有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什麽?有限公司承辦。
所以呢?有限公司?分公司作為被告,不具備資格,不應列為本案被告。
2.被告欠原告租金22740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金665438元+0040元,與事實不符。
原告和?有限公司?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三條規定了結算方式。有限公司?雙方同意按每立方米人民幣20元計算。
原告是什麽?甲方* * *交付混凝土2887立方米,共計57740元。
?有限公司?分公司已經付款給?運輸有限公司3萬元租賃費。
2006年6月8日65438+2006年2月8日,原告司機在駕駛混凝土泵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壹死壹傷。事後,相關部門認定司機全責。
根據原告和?有限公司?分行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二條?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約定是什麽?方造成的損失,由?方負責。
因此,這起交通事故給被害人XXX造成的損失是否應由原告承擔?運輸有限公司負責。
?有限公司?分公司於2006年6月5438+2月65438+4月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XXX5000元,原告應承擔該筆費用。
故扣除之前支付的交通費、賠償費,實際上被申請人欠原告的租金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 22740元),請求法院改判原告要求被申請人據實支付租金的請求。
第三,原告要求被申請人承擔滯納金305200元,明顯過高,有失公允。
根據相關規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按每日付款金額的2.1 ‰計算。
被告只支付了22740元,原告卻要求被告承擔305200元的違約金,明顯過高。顯失公平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適當減少的,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損失,綜合考慮合同的履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預期利益,按照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衡量,並作出裁定。
按照每日2.1 ‰的支付金額,被申請人承擔的違約金金額為3778元,被申請人請求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和公平合理的原則改判原告的滯納金請求。
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事實真相,不符合法律規定。我們要求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公正審判,維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我在此傳達
?區人民法院
受訪者:?有限公司
20?年份?月份?太陽
被告主體資格取消回復二
起訴的前提是原被告和被告都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但在民事審判實踐中,被告往往是不合格的,也就是原告告錯了對象。
如何處理此類案件,現行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也不統壹。
通常有三種情況:
1,動員原告撤訴,再另行起訴;2.法院直接裁定駁回原告訴訟;3.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於第壹種情況,筆者認為撤訴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處分,法院不能主動介入。
如果法院采用這種方式,壹是違背了當事人自願撤訴的原則;二、與法院的民事審判?兩個凳子?原則(方便當事人進行訴訟和方便法院審理)不壹致;第三,不利於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
當被告主體不合格時,不得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原告可以申請變更被告而撤訴。
因為法律不可能對司法實踐中的各種情況都有規定,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時候,只能按照立法的初衷來處理。
在第二種情況下,筆者認為民事裁定書是法院對相關程序問題作出的判決。
原告起訴和被告應訴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形式,訴權分為程序性權利和實體性權利。
程序意義上的上訴權確認屬於程序問題,應當裁定;實體意義上的上訴權確認,屬於實體問題,應當進行判斷。
被告人被取消資格,不代表他不符合起訴條件。起訴必須滿足四個法定條件,其中之壹是?有明確的被告?,不是?正確的被告?。
被告被取消資格是因為對象不正確,而不是不清楚。
因此,當原告符合其他條件,被告不合格時,不能認為其不符合起訴條件,不能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筆者贊同第三種情況,即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因為經審查,原告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為原告具備行使程序性訴權的條件。
接下來,就是通過審判來查明其是否擁有實質意義上的上訴權。
在實質意義上,訴權壹般應圍繞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益是否受到非法侵害、是否存在糾紛、義務人是否履行了義務等問題。
如果發現當事人之間沒有民事法律關系,或者其權益沒有受到侵害,或者民事法律關系沒有爭議,就可以認定原告沒有實體上的訴權。
雖具備行使程序性訴權的條件,但必須承擔實體上的敗訴責任,原告的實體請求應以判決的形式進行判斷,即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但筆者也認為,即使原告起訴的被告不合格,為了方便當事人的訴訟,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避免被告不必要的損失,體現司法為民和訴訟經濟的原則,
法院可以依職權說明案情,說服原告更換被告或者動員原告申請撤訴。
原告堅持不同意更換被告且未申請撤訴的,根據相關實體法或者證據不足認定,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被告主體資格取消回復3
被告人(原審被告人)陳,男,漢族,04月08日出生,身份證號19196907126906,住東臺市柳巷12號。
被申請人對中國銀行東臺支行訴我借款糾紛壹案的答復如下:
1.原告中國銀行東臺支行尚未履行其所謂的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
xxxx年4月2日,原被告簽訂了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雖然原告提供了復印件?零售貸款貸款收據?證據,但這個證據只能證明原告有意借錢給被告,不能證明被告收到了錢。
如果原告真的借錢給被告,原告的匯款憑證在哪裏?
第二,原告提供的證據大部分是矛盾的、欺詐性的,不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
因被告需要貸款,原告利用被告缺乏貸款專業知識的優勢,在對相關程序稍作說明後,告知原告先在空白合同上簽字,之後壹切由原告辦理。
為了順利拿到貸款,被告無奈同意了原告的無理要求。
即使到目前為止,被告也沒有得到相關合同的原件。
但是,被告提供的大部分證據是矛盾的、欺詐性的,不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
1年4月2日簽訂的編號為xxxx KQC字第080號2011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專項分期付款合同》(以下簡稱《信用卡合同》);
合同第二條規定?分期付款限額用於甲方支付凱迪拉克SRX產品?事實上,被告的凱迪拉克汽車早在本合同簽訂之前就已購買,不存在貸款購買凱迪拉克汽車的情況。
2.融資融券質押擔保確認函(xxxx第58號):本確認函確認江蘇兆明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明公司)為QC第110號,編號為2010。
《個人個人汽車貸款合同》擔保,不適用信用卡合同。
另外,該確認函的簽訂日期為2010 65438+2月23日,說明兆明公司的擔保合同早於或等於該時間,早於2011的信用卡合同簽訂日期4月2日。
請問,哪個擔保合同是在主合同之前成立的?
3.編號為兆明投擔保字第58號的《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意向書》:該意向書也確認了兆明公司的擔保成立時間早於信用卡合同。
4.第0660171號《零售貸款回單》:首先,回單寫明?借款合同號為2010 QC字110?這說明收據是個人二手車消費貸款合同的收據。
不是信用卡合同的收據,這張收據的內容與信用卡合同壹致,明顯矛盾;其次,借條與被告第壹次起訴時原告提供的證據有關。
第0660171號零售貸款收據不壹致,原告在第壹次訴訟中提供的收據日期沒有填寫。
這說明欠條上的實際日期填寫在2013 1之後,與當前日期2011 4月7日不符,原告明顯造假。
5.編號為xxxx KQC 080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貸款保證合同》:第壹條載明本保證合同的主合同為編號為2011 KQC字080的《個人消費汽車貸款合同》。
實際上並沒有編號為2011 KQC字080的個人消費汽車貸款合同,只有編號為2011 KQC字080的信用卡合同。
以上事實足以證明,原告知被告的證據大部分是矛盾的、欺詐性的,不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即使原告已經履行了信用卡合同,也沒有完全履行。如果原告先違約,被告有權先履行抗辯。
根據被告從東臺望京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望京公司)相關負責人處獲得的信息,望京公司僅收到中國銀行匯款27萬元。
信用卡與原告民事起訴狀的合同?原告將借款34萬元轉入被告指定賬戶?明顯不符。
被告沒有將貸款全額匯入被告指定的賬戶,違反了所謂的信用卡合同。被告有先為自己辯護的權利,也有不履行後續義務的權利。
四、貸款費用明顯過高,費用應為貸款利息。
偽裝的聲明。
原告偽造的所謂信用卡合同中,載明的手續費明顯過高。貸款34萬,有4.25萬的手續費。這麽高的手續費有什麽依據?根據被告的原始協議,
34萬借款利息42500元,原告把利息說成手續費,完全是為了規避法律。
除手續費42500元外,原告向被告放貸未收取任何貸款利息。如果這4.25億不是貸款利息,顯然是違背常識的。
很明顯,這42500元是借款利息或者包含了借款利息,已經被原告從借款本金中扣除。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
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
?根據該規定,在原告未履行足額還款義務的情況下,被告只需返還原告已支付的借款並支付利息。
綜上,原告的訴訟是壹場由原告自編自導的鬧劇,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我在此傳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