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被害人承諾的條件
(1)承諾主體
能夠對法益侵害表示承諾的,壹定是有承諾能力的人。這裏的承諾主體必須是受害者,其他人不能成為承諾主體。並且作為承諾的主體,要有壹定的認知能力和表達能力。當被害人因年幼或精神障礙而無法準確表達自己的思想,缺乏承諾能力時,他就不是合格的允諾人。此外,單位能否成為承諾主體也值得研究。在我看來,單位也可能是受諾人,因為單位可以是犯罪主體,它有決策主體和行為主體,當然也有承諾的能力和行為。
(2)承諾對象
承諾對象,不僅包括損害結果,還包括導致該結果的行為。因為被害人承諾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否存在侵害法益的結果,是決定承諾是否有效的關鍵。雖然行為人對他人侵害自己法益的行為作出了承諾,但在行為產生的具體結果尚未約定的情況下,不能適用被害人承諾排除刑事責任原則。比如,當被害人明知他人酒後駕駛有危險,但仍乘坐該車,造成傷亡事故,由於被害人不同意傷亡結果,根據被害人承諾原則,不能直接認定駕駛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3)承諾時間
被害人承諾,只有行為人在行為前或行為過程中作出的承諾才能得到行為人的認可,行為後的承諾不具有消除社會危害的效果。例如,在壹起合同詐騙案中,受害人報案稱自己被詐騙。詐騙犯在接受法院審判時,考慮到之前和自己關系還不錯,詐騙的錢全部退回。因此,他向法院表示,他承諾允許詐騙犯對他進行詐騙,但法院對受害人的承諾被認定無效,這其實是作為詐騙犯詐騙後的情節,不影響定罪。承諾的效力是法益喪失,即法益主體同意侵害可處分的法益,則無法益可保。因此,即使被害人在行為過程中或行為過程中表示不同意,當結果發生時,表示同意並出具允諾即可。
(4)承諾的表達
允諾中所表現出來的自己的決定,並不純粹是法益主體曾經心中所想的。作為社會法的內容,它必然具有社會存在的輪廓和實體,因此必然在外部得到體現。至於行為人是否意識到被害人的承諾,筆者認為只要客觀上存在被害人的承諾,即使行為人沒有意識到承諾,也不能說存在違背被害人意思的特定危險。因此,該行為應視為無能力犯,不應處罰。
二、被害人承諾的有效範圍是什麽?
1.允諾人有權處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不存在受害人對國家和他人利益的承諾問題。只有當被害人承諾侵害自己的利益時,才能排除犯罪。如果張三答應李四,王五的車會被損壞,如果李四損壞王五的車,就構成犯罪。
2.受害人的承諾是有壹定限度的。超過這個限度,即使被害人答應了加害人,也會構成犯罪。
3.被害人具有承諾能力。允諾人對所允諾的事項有正常的認識,因此幼兒和精神病人的承諾無效。
4、被害人的承諾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許諾必須是出於受害人的真實意思,基於脅迫和被脅迫,玩笑中作出的許諾不影響行為的犯罪性質。
5.受害者的承諾必須事先做出。如果被害人在結果發生前變更承諾,原承諾無效,事後的承諾不影響犯罪。
6.承諾的行為不能超出承諾的範圍。如果甲方只答應打乙方耳光,但乙方給了甲方腦震蕩,乙方就犯了故意傷害罪。此外,部分被害人雖然承諾不構成犯罪,但實施其他犯罪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什麽情況下被害人的承諾無效?
除下列情況外,其他所有情況無效:
1,允諾人有權處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2、被害人的承諾不超過壹個限度,如生命權不能承諾放棄;
4.被害人的承諾必須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
5.被害人的承諾必須事先做出;
6.承諾的行為不能超出承諾的範圍。
從上面我們知道,最好是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罰什麽罪。成立被害人的承諾也有嚴格的限制,必須符合規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