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初,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壹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北京大學撤銷於艷茹博士學位的決定不合法,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撤銷北大此前作出的決定,同時駁回於艷茹要求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法律效力的訴訟請求,認為該訴訟請求“不屬於本案受案範圍”。
“於艷茹案”是我國首例因涉嫌抄襲而被撤銷博士學位的行政訴訟。記者壹直在關註此事的進展。終審判決後,記者聯系了於艷茹,但她拒絕了采訪。
壹審:北大撤銷學位程序違法,不支持恢復學位主張。
於艷茹是北京大學歷史系2008級博士生。2013年7月5日畢業於北京大學,獲歷史學博士學位。隨後,她考上了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博士後流動站。
2013,1年6月,她在讀博士期間,向《國際新聞》雜誌提交了論文《法國大眾新聞中的扔石頭黨運動1775》(以下簡稱“運動”)。
同年5月,臨近博士論文答辯,她提交了答辯申請和科研統計,體育作為科研成果列入了她的答辯申請,註明“國際新聞學13收到,整裝待發”。
當時有4篇發表在核心期刊上的論文和另外3篇未發表的論文隨體育壹起投稿。
2013年7月23日,於艷茹獲得了博士學位。畢業後18天,《體育》壹文在國際報刊上發表。
壹年多後,2014年8月17日,國際新聞界宣布,於艷茹在《體育》雜誌上大段翻譯原作者論文,並直接使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獻作為註釋,構成嚴重抄襲。
隨後,北京大學成立了專家調查組,調查於艷茹涉嫌抄襲壹事。2015,65438+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10月9日表決,北京大學作出撤銷於艷茹博士學位的決定,稱其在校期間發表的體育論文嚴重抄襲。
北京大學表示,根據《學位條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加強學位授予工作中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的意見》、《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範》,決定撤銷其博士學位,收回學位證書。
於艷茹不服,向北京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提出上訴,但均未得到支持。2065438+2005年7月,她將北京大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銷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判令其博士學位證書恢復法律效力。
今年6月65438+10月65438+7月,海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澱法院”)認為,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違反正當程序原則,適用法律也有不當。其決定撤銷北大作出的撤銷決定,北大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海澱法院認為,雖然《學位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撤銷博士學位的程序,但撤銷博士學位涉及相對人的切身利益,否定了獲得博士學位者所獲得的相應學術水平,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極其重大的影響。因此,北京大學應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充分聽取於艷茹的陳述和申辯後再作出撤回被告的決定,並確保於艷茹享有相應的權利。
在本案中,雖然北大在調查之初對於艷茹進行了約談,但這種約談是壹種調查程序。北京大學在作出撤銷決定前沒有充分聽取於艷茹的陳述和申辯,因此作出的撤銷決定違反了正當程序原則。
此外,海澱法院還認為,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僅陳述了《學位條例》和《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範》,並未明確具體條款,因此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適用法律也不適當。
壹審判決駁回了於艷茹要求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法律效力的訴訟請求,認為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
壹審判決後,北京大學向北京壹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即使沒有規定,也要保證程序正義。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了北京壹中院的終審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北大在上訴中提出了三點理由: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學校必須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才能做出撤銷學位的決定;面試是調查程序,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向於艷茹提及最終結果;雖然撤銷決定中沒有列出具體的法律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相關的法律依據不存在。
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北京大學在作出撤銷決定時是否應當適用正當程序原則;北京大學作出撤銷決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當程序原則;北大作出撤銷決定時適用法律是否準確。
針對第壹個焦點,北京壹中院認為,正當程序原則的實質是,在作出任何會對他人造成不利影響的行使權力的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正當程序原則是裁決爭端的基本原則和最低正義標準。本案中,北大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學位授予權或撤銷權時,也應遵守正當程序原則。即使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撤銷學位的具體程序,也應自覺采取適當措施踐行上述原則,以保證其決策程序的公正性。
對於是否符合正當程序原則的問題,北京壹中院認為,在北大作出撤銷決定前,調查組只約談了於艷茹壹次,約談內容僅涉及《運動》壹文是否涉嫌抄襲。至於這個問題是否足以導致於艷茹的學位被撤銷,北大沒有給出相應的提示,於艷茹在沒有意識到自己的學位可能被撤銷的風險的情況下,很難進行充分的陳述和抗辯。所以北大的約談不足以得出履行了正當程序的結論。
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也認為,本案中,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雖然寫明了相關法律規範的名稱,但未能寫明適用的具體條款,相對人難以確定援引的具體法律條款。因此,壹審法院認定撤銷決定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並無不當。
終審判決生效後,北大尊重法院判決,按照相關程序處理。但他將繼續嚴肅學術規範,絕不容忍任何違反學術道德和抄襲行為,切實維護學術界的尊嚴。
據了解,在訴訟過程中,於艷茹認為她涉嫌抄襲的論文並不是她的博士論文,而是課外作品,不應作為撤銷其博士論文的依據。而北京大學則認為,無論論文性質如何,只要論文存在抄襲行為,就是學術不端,根據北大校規和學位條例的相關規定,可以依法撤銷其博士學位。
此外,雙方對“在校期間發表”的概念理解不同。於艷茹認為,國際出版社出版她的作品時,她已經從北京大學畢業,因此不屬於在校期間出版。而北大則認為,壹篇論文的創作、投稿、發表是壹個過程。於艷茹涉嫌抄襲的論文被列入其博士學位申請材料中的“待發表”壹欄,因此屬於在校期間發表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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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北大剝奪於艷茹博士學位處罰過重。
“兩次審判的判決回避了實質性問題。他們沒有確認撤銷學位是否合格,撤銷學位本身是否違法。相反,他們通過程序非法撤銷了決定。事實上,經過北大的糾錯程序,他可以繼續做出撤銷學位的決定。”這壹案件引起了學術界的高度關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育法學研究中心已經舉辦過兩次研討會,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鑫也多次發表過自己的觀點。
劉鑫指出,從實體上分析,北大撤銷於艷茹博士學位是不合理的。她說,雖然《學術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發現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弄虛作假、偽造等行為,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後,可以撤銷已授予的學位”,賦予了學校撤銷學位的權力和自由裁量權,但在運用這壹權力時,絕不是無限制的,應當區分弄虛作假和偽造。
“當於艷茹申請學位時,他報告發表了四篇未發表的論文,而所謂的抄襲屬於未發表的文章。北大申請博士論文答辯的條件是至少要有兩篇發表過的論文。不用列舉四篇未發表的論文,她申請博士學位就夠了。”劉鑫表示,所謂的抄襲與於艷茹的博士學位無關。對於涉嫌抄襲壹事,該雜誌已宣布給學術界帶來不良影響。《行政處罰法》有壹個處罰平等的原則,可以適用於所有國家。太苛刻,太不人道,太不合理。
中央民族大學教授熊持有類似的觀點。他指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條件應該與撤銷博士學位的條件相對應。排除於艷茹被指控抄襲的文章,她仍然符合獲得博士學位的標準,撤銷她的學位是不合理的。
兩次討論中,《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範》第五條被學者提及。該條規定,已完成學業並離校的研究生,壹旦被發現在學習期間有嚴重違反學術規範的行為,其相關獎勵、畢業證和學位證將被撤銷。
從該條的規定來看,於艷茹的行為屬於處罰的對象。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紅壘指出,雖然《學位條例實施辦法》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可以根據學位條例自行制定授予學位的工作規則,但至少應當與學位條例保持壹致。
此外,李紅壘還指出,《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範》第五條也規定了對情節、後果和本人態度的處理,但這些情節在對汝嫣的處理中並不考慮。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特別關註本案判決書中提到的正當程序原則。他認為遵循正當程序原則意義重大。他表示支持判決中的說法,即“於艷茹沒有機會為自己辯護”。?“我們多年來壹直在推廣正當程序原則,這對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教學非常有意義。”
大多數專家認為,北京大學剝奪於艷茹博士學位的決定過於草率,處罰過重。然而,關於於艷茹的博士學位是否可以恢復,目前還沒有官方消息。
繼續等,看最後結果如何。